计划生育法院强制执行,计划生育 强制执行,对协助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炎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炎计生征字(2010

发布时间:2014-01-04 来源: 计划生育罚款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炎陵县?????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尹XX,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张XX,男,41岁,汉族,农民,住址??????XX组. 被执行人张XX,女,39岁,汉族,农民,住址??????XX组. 申请执行人炎陵县?????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炎计生征字...

申请执行人炎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炎计生 征字(2010)第 551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炎法行执字第 68 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炎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尹 XX,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陈 XX,男。

被执行人吴 XX,女。

申请执行人炎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炎计生征字 (2010) 第 551 号 《征 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于 2011 年 8 月 29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 强制执行征收陈 XX、吴 XX 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征收决定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陈 XX、吴 XX 于 2010 年 7 月 21 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 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炎陵县人口和计 划生育局于 2010 年 11 月 7 日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二) 项的规定,对陈 XX、吴 XX 作出各征收社会抚养费 6676 元,共计征收社会抚养费 13352 元的决定,其行政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被执行人陈 XX、吴 XX 接到申请执行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且未起诉,亦未 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十四) 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炎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炎计生征字(2010)第 551 号《征 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 二、 限被执行人陈 XX、 吴 XX 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炎陵县人口和计 划生育局作出的炎计生征字(2010)第 551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逾期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费 100 元,由被执行人陈 XX、吴 XX 共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许 友 平 蒋 雄 凯 罗 剑 锋 二Ο一一年 八 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 贝

申请执行人炎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炎计生征字(2010)第6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 陈XX于2009年9月28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违反了《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炎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0年10月27日依据《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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