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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2-27 来源: 杨文伟人身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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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捍卫与姜琳、开封市金达运输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汴民再字第 15 号 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闫捍卫,女,1967 年生。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姜琳,男,1972 年生。

原审被告开封市金达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栓尧,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闫捍卫与再审被申请人姜琳、原审被告开封市金达运输有限公司人身损害 赔偿纠纷一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08 年 6 月 24 日作出(2008)鼓民初字第 197 号 民事调解书,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闫捍卫不服申请再审, 本院 2009 年 1 月 6 日作出(2008) 汴民申字第 27 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调解书的部分内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 197 号民事调解书。

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杜 琦 审 判 员 管 小 强 代审判员 刘 新 生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 莹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闫捍卫,女,1967年生.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姜琳,男,1972年生. 原审被告开封市金达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栓尧,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闫捍卫与再审被申请人姜琳、原审被告开封市金达运输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 被告开封市金达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中段. ... (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开封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

(以下简称金达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顺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开封市顺河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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