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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李明与被告乾安镇翔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2-10-07 来源:

申请执行人田春海,男, 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严字乡妇字村. 被执行人乾安县严字乡妇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乾安县严字乡妇字村. 法定代表人张立达,村主任. 原告田春海与被告乾安县严字乡妇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2009)乾民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李明与被告乾安镇翔字村村民委员会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6)乾民执字第 203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李明,男。

被执行人乾安镇翔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乾安镇翔字村。法定代表人崔连友,系主 任。

原告李明与被告乾安镇翔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5 月 18 日作出(2006)乾民初字第 350 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乾安镇翔字 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给付原告李明欠款本金人民币 8 000 元,并自 1997 年 12 月 11 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 3 分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 380 元由被告负担。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 2006 年 7 月 17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 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 2006 年 7 月 17 日立案执行,并于 2006 年 7 月 17 日向 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收到被 执行人给付的执行款人民币 9 213 元(其中本金人民币 8 000 元、利息 1213 元) 。执行费 650 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审 判 长 判 员 丛宪仁 王清江 代理审判员 二 0 0 九 年 五 月二十七日 李昌盛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葳

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50年11月17日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镇翔字村. 被执行人乾安镇翔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乾安镇翔字村.法定代表人崔连友,系主任. 原告李明与被告乾安镇翔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

上诉人(原审被告)乾安县乾安镇翔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崔连友 委托代理人项柏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成 委托代理人潘广利 上诉人乾安县乾安镇翔字村村民委员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乾安县人民法院(2009)乾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乾安县乾安镇翔字村村...

原告王?与被告乾安县水?????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日作出(2009)乾民初字第124号民... 被告乾安县水字镇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 (本文书还有374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查看全部内容及?号部分,请 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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