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标准,原告徐彦峰与被告侯雪锋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

发布时间:2013-01-13 来源: 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原告驾驶机动车与被告徐*驾...

原告徐彦峰与被告侯雪锋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 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孟民一初字第 12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彦峰,男。

委托代理人牛智通,孟津县 148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侯雪锋,男。

原告徐彦峰与被告侯雪锋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 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彦峰及其委托代理人牛智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侯雪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彦峰诉称,2010 年 1 月 28 日晚 20 时, 原告驾驶 48CC 轻便两轮摩托车沿小浪 底公路正常行驶,当行驶至 3 公里+683 米处,被被告无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倒,致使原 告受伤住院。

经小浪底公安巡警大队事故认定, 被告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 且无靠右行驶, 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经洛阳市中心医院诊断为:1、颅底骨折;2、面部多发性骨折;3、 肺损伤;4、失血性休克。被告除已支付 13000 元外,不再照面,无耐只好诉诸法院,要求 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伤残补助费、精神 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 87191 元。

被告侯雪锋逾期无答辨。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 年 1 月 28 日 20 时,侯雪锋驾驶无号牌红色雅玛哈两轮摩托 车沿小浪底 1#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浪底 1#路 3 公里+683 米处时, 与相向行驶徐彦峰驾驶 无号牌黑色建设牌 48CC 型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徐彦峰受伤,两车不同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河南省公安厅小浪底公安交巡警大队作出豫小公交认字{2010}第 41000031 号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侯雪峰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未靠道路的右侧通行, 分别违 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负事故的全 部责任;徐彦峰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徐彦峰被送往洛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 为:1、颅底骨折;2、面部多发性骨折;3、肺损伤;4、失血性休克,于 2010 年 2 月 19 日出院。住院花费 64092.63 元。2010 年 6 月 11 日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出具豫金 剑司鉴中心{2010}临鉴字第 213 号徐彦峰伤残鉴定意见书、豫金剑司鉴中心{2010}法医评 字第 329 号徐彦峰后期治疗费用评估意见书, 徐彦峰左眼部损伤的伤残等级为 X (十) 级, 面部损伤的伤残等级为 X(十)级,徐彦峰后期治疗费用约需 12500 元人民币。事故发生后, 侯雪锋已支付原告徐彦峰医疗费用 15265 元 。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本次事故中,造成徐彦峰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存在,经河 南省公安厅小浪底公安交巡警大队认定, 侯雪锋负本交事故的全部责任, 徐彦峰不负事故责 任,豫小公交认字{2010}第 41000031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当,应予采信。被告 侯雪锋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故应对原告徐彦峰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 偿责任。

原告徐彦峰的各项损失费用为 1、 医疗费 64092.63 元; 2、 误工费 5004.9 元 (37.35 元/天 Χ134 天) ;3、护理费 851 元(37 元/天 Χ23 天) ;4、住院伙食补助费 690 元(30 元/天 Χ23 天) ; 5、 伤残补助费 9614 元 (4807 元/年 Χ20 年 Χ10%) ; 6、 后期治疗费 12500 元;7、精神抚慰金 2000 元;8、交通费 260 元。以上共计 95012.53 元。扣除被告侯雪 锋已付的 15265 元外,侯雪锋应再赔偿原告徐彦峰 79747.53 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侯雪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彦峰各项损失共计 79747.53 元。 本案受理费 870 元,由被告侯雪锋承担(先由原告垫付,执行时被告付给原告)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陆建奇 审判员:郭铁成 审判员:许兵兵 二 O 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李惠

委托代理人牛智通,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侯雪锋,男,21岁.原告徐彦峰与被告侯雪锋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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