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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6-26 来源: 两原告同时起诉一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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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美琴与被告濮阳市华龙区昆吾路办事处安庄村委会 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华法民初字第 1476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安美琴,女。

委托代理人安志山,男。

委托代理人杨志宾,男。

被告濮阳市华龙区昆吾路办事处安庄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

代表人安玉坤,该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赵亚娟,女。

原告安美琴与被告濮阳市华龙区昆吾路办事处安庄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安 庄村一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2009 年 10 月份,安庄村一组在本村西南角建设了一批村民规划房。当时 分配办法是:每 4.4 人分配一套住房,每多一人获得 36363.63 元补贴,每少一人需向安庄 村一组支付 36363.63 元。被告以原告出嫁为由,拒绝给原告分配房,也未支付 36363.63 元现金。事实是原告并未结婚,且户口仍在本村。而且原告是残疾人,不能自食其力,没有 独立生活的能力。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安庄村一组村民规划房的分配办法分配给原告 36363.63 元。

被告辩称,被告不应当支付原告 36363.63 元。根据村规民约,出嫁女不准参与原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分配。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纠纷,被告安庄村一组在其本村所 建的村民规划房,是否分配给原告安美琴,系其内部事务,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 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美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审 审 判 长 判 员 判 员 王 伟 李红权 王 勇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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