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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润发胡志伟,张海珍诉姬宏经离婚案,家庭离婚财产纠纷案,余敏诉胡志伟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2-08-16 来源: 离婚纠纷一案调解书

原告胡志伟,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 被告田永臣,男,成年. 原告胡志伟诉被告田永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琳适用简易程...

余敏诉胡志伟离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潢民初字第 234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 余敏,女。

被告 胡志伟,男。

原告余敏诉被告胡志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

原告余敏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胡志伟经本院合法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敏诉称,与被告胡志伟于 1997 年经人介绍认识,2000 年 3 月 2 日办理结婚 登记。

婚后生育一子, 婚后被告不顾家, 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 打,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至 孩子独立生活止。

被告胡志伟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余敏与被告胡志伟于 1997 年经人介绍认识,2000 年 3 月 2 日在 潢川县付店镇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 2000 年 11 月 25 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胡某 某, 随原告余敏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2008 年 9 月,被告胡志伟不辞而别,离家出走。双方自 2008 年 9 月分居至今。

另查,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关心、互相尊重、互相信 任。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 完全破裂的程度。故对于原告余敏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余敏与被告胡志伟离婚。

本案诉讼费 300 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艳茹 人民陪审员 段术林 人民陪审员 邓开丽 二 00 九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莉

原告 余敏,女,30岁. 被告 胡志伟,男,39岁. 原告余敏诉被告胡志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志伟经...

被告胡志伟,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苗族,务农,贵州省雷山县人,住雷山县永镇柳乌村下排夭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正芝与被告胡志伟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胡志伟已...

原告邓??,女,1962年6月??日出生,瑶族,务农,贵州省三*县人,住(略). 被告胡??,男,1955年6月??日出生,苗族,务农,贵州省雷山县人,住(略…… (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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