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原告汪晓平,人民法院告知原告变更,原告所在方人民法院,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索力娜与被告杨文彪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2-01-14 来源: 离婚法院开庭原告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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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索力娜与被告杨文彪离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乾民执字第 91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索力娜,女。

被执行人杨文彪,男。

原告索力娜与被告杨文彪离婚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5 月 27 日作出 (2008) 乾民初字第 387 号民事判决, 判决如下:

一、 准予原告索力娜与被告杨文彪离婚; 二、婚生女孩杨宇晴由原告抚养,被告自 2008 年 4 月始至子女独立生活止每月给付子女抚 养费人民币 200 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00 元,由原、被告各负担 150 元。该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 2009 年 2 月 13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 定的义务,1、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 2008 年 4 月至 2009 年 2 月子女抚养费人民 币 2 200 元,2、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费 150 元,以上合计:人民币 2 350 元。本院于 2009 年 2 月 13 日立案执行,并于 2009 年 2 月 13 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 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自行和解。故本院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8)乾民初字第 387 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审 判 长 丛 宪 仁 判 员 王 清 江 代理审判员 李 昌 盛 二 00 九年三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威

申请执行人索力娜,女,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赞字乡赞字村,农民. 被执行人杨文彪,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工人,现住让字镇大遐村,农民. 原告索力娜与被告杨文彪离婚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7日作出...

汉族,乾安县人,工人,现住让字镇大遐村,农民.身份证号220723197907080633. 原告索力娜与被告杨文彪离婚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7日作出(2008)乾...

原告王威, 被告崔福亮 原告王威与被告崔福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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