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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8-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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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兵玉与被告株洲五金机电装饰商城物业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株石法民二初字第 92 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于兵玉,女。

委托代理人何少钦,男,1947 年 11 月出生,汉族,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者,住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代理人旷春荣,男,1952 年 1 月出生,汉族,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者,住株洲市荷塘区。

被告株洲五金机电装饰商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斌华,男,1964 年 9 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委托代理人刘晓武,男,1968 年 8 月出生,汉族,住株洲市荷塘区。

本院于 2009 年 7 月 9 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兵玉与被告株洲五金机电装饰商城物业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文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购买铺面后,于 2006 年 7 月 12 日与被告签订了《房产委托租赁合 同书》 ,但是合同约定只租赁到 2008 年 7 月 30 日止。合同到期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 铺面继续租赁给吴慧群,但被告未支付租金给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租金 6391 元。

被告辩称:欠租金属实,请求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株洲五金机电装饰商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于兵玉租金 5965.92 元 (自 2008 年 7 月 31 日至 2009 年 7 月 31 日止,按每月 497.16 元计算) 。由被告株洲五 金机电装饰商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 2009 年 8 月 29 日以前支付 1988.64 元;余款 3977.28 元在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部付清。

本案受理费 50 元, 减半收取 25 元, 由被告株洲五金机电装饰商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承担并随最后一笔标的款直接支付给原告于兵玉。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 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李 文 波 二○○九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书 记 员 喻 艳

汉族,株洲五金机电装饰商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委托代理人刘晓武,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株洲五金机电装饰商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务总监,住株洲市荷塘区. 本院于2009年7月9日受理了原告苏新辉与被告株洲五金机电装饰商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运生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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