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涟源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原告谭某某诉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案

发布时间:2012-08-28 来源: 涟源市计划生育

务农,住湖南省津市市金鱼岭团*村. 原告刘某,女,汉族,1991年10月??日出生,务农,住湖南省津市市新*镇. 被告津市市?????生育局,住址:法定代表人朱泽兴,该...

原告谭某某诉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 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涟行初字第 96 号 行政裁定书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涟行初字第 96 号 原告谭某某,女。

被告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涟源市蓝田办事处人民路 444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乾德,该局局长。

原告谭某某诉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 2012 年 9 月 17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 2012 年 9 月 24 日以该案已协 调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 合法权益,且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 50 元,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高 建 成 审 判 员 谭 芳 人民陪审员 梁 志 军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 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谭 桂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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