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修订说明及修订对照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大会如何网络投票,股东大会全面网络投票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 圳证... 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自 2004 年发布实施以来,已经过多次修改,完成了 7264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522 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股东会议,共有 1801473 人、代表 1888.39 亿股份参与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为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奠 定了基础,对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13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提出了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的要求,为落实《意见》以及适应业务发 展的需要,本所对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全面升级,同时结合实践修订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修订稿主要在进一步提升规则透明度、增加各类新产 品网络投票的渠道、增加现场表决意见合并计算功能以提高计票效 率、提高同一股东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投票效率、优化各类集合理财 产品网络投票渠道等方面做了改进。

二、修订原则 《实施细则》修订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适应法规变化,与上位法及其它相关法规保持一致 根据近期国务院与证监会颁布的《意见》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14 年修订) 》(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相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等 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债券、优先股及各类集合理财产品的相关法规 等,本所对《实施细则》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与完善,使其与上位政策 法规、其它相关法规保持一致。

(二)坚持公平、透明的原则,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为了更加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此 次修订过程中将此前信息公司内部执行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网络投票计票细则》 (以下简称《计票细则》 )的有关内容予以提炼后 纳入《实施细则》 ,将股东大会计票过程涉及的计票原则与算法均予 以公开,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内容更加充实,逻辑性和完整性得到 进一步加强,并且极大地提升了网络投票业务的透明度。

(三)支持市场创新,全面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 随着基金、债券、优先股等新产品的发展,网络投票的需求也相 应的出现,本次修订过程中,本所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 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 在《实施细则》中对基金、债券、优先股 等新品种的网络投票方式作出规定。

(四) 《实施细则》与网络投票系统的一致性 本所自 2013 年 7 月启动了网络投票全面优化项目,目前已完成 的工作包括:

1、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合作备忘录(已完成) 2、结算公司生成股东名册系统优化(已上线) 3、基金、债券网络投票交易系统的优化(已上线) 4、深交所网络投票中心数据库优化(测试中,即将上线) 5、深交所网络投票监管信息系统优化(陆续上线中) 6、信息公司网络投票系统优化(9 月 22 日正式上线) 确保本《实施细则》真实、全面、准确,与运作中的网络投票系 统的一致性。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总则、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附则共 六章 35 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全面实施网络投票并明确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为全面落实《意见》中关于“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 络投票方式”的要求, 《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提供网络投票,证监会上市部《通知》进一步明确, 《规则》 发布后召开的股东大会, “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 。据此, 《实施细 则》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服务” (第四条) 。

《意见》提出要“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但现有规则 未对中小投资者的标准做出明确,根据证监会相关文件精神, 《通知》 中规定“原则上除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对计算标准的 明确, 《实施细则》首次以业务规则形式公开发布(第二十五条) 。

(二)吸收并公开信息公司《计票细则》 (原内部执行)中的算 法内容,提升透明度 原《实施细则》没有对网络投票的全部计票原则及算法作出具体 规定,仅规定了部分最核心、最基本的算法,但实践中随着业务的不 断变化,部分原《实施细则》未规定的内容,在网络投票计票系统中 需要明确算法,在这一前提下,由各方共同讨论确认算法后更新信息 公司的《计票细则》 , 《计票细则》与网络投票系统实际的算法保持一 致。为了充分体现公开、透明的原则, 《实施细则》吸收了《计票细 则》中关于回避表决和承诺放弃投票处理、出席股份数、累积投票算 法等相关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

《实 施细则》对外发布以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将停止使用《计票细 则》 。

(三)增加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相关规定 为配合全面网络投票的实施,进一步提高网络投票数据收集、统 计效率, 《实施细则》增加了上市公司可以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 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 并委托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 数据的规定(第三条) ,并明确了合并计票的基本原则(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

(四)优化同一股东拥有多个证券账户行使投票权的操作 原《实施细则》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股东同时拥有多个 证券账户号,需要通过其拥有的多个证券账户号分别投票。为了方便 股东行使投票权,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规定股东应当使用持有该上 市公司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 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 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同类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 票(第十七条) 。

(五)网络投票范围增加基金、债券、优先股等新品种 现行《实施细则》 (2014 年修订)只针对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提供 股东大会或者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服务,技术改造完成后,新版网 络投票系统将支持基金、债券、优先股等其他产品的网络投票。

《实 施细则》对基金、债券的网络投票和优先股股东的网络投票进行了规 定。

(六)增加优先股投票的规定 新版 《实施细则》 对优先股参与网络投票的情况做了详细的规定。

明确优先股需通过 A 股股东账户进行投票; 优先股的投票代码与债券 合用同一个代码区间; 计票时, 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 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的总和,相同类别按 A 股、B 股、优先股 进行分类; 由于优先股目前暂没有实际运行的品种且涉及计票规则复 杂,本次改版提供优先股的投票通道,由上市公司根据业务规则进行 计票。

(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七)优化集合类账户投票操作 为了真实表达集合类账户的投票意见,新版《实施细则》对集合 类账户分拆投票的具体操作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

集合类账户应当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通过 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新规则的修订考虑到使集合类账户能够真实表达意愿, 故只提供 一个投票渠道,针对业务规定,已征得相关市场参与方的同意。

(八)其他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考虑到为确保各项业务衔接所需要的时间, 《实 施细则》 要求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至少间隔两 个交易日。另外, 《实施细则》还明确了股东可以查询一年以内的投 票结果等多项内容,原《实施细则》未规定可查询的期限。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修订前后条文对照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修订后 实施细则(2014 年修订)版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 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 )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上市公司利用本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向其股东提供股东大会或者相关股东会议 网络投票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本所利用网络与 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 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本所交易系统、 互联网投票系统 (网 址:http://wltp.cninfo.com.c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 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本所” )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上市公司利用本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其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 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本所利用网络 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 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 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

上市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 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 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四条 备注 未修改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 后, 已无相关股东会 议, 修订稿删除相关 股东会议的表述。

本次网络投票优化 工程, 增加了现场投 票辅助系统收集汇 总现场投票数据, 实 现网络投票与现场 投票合并计算的功 能, 修订稿对该项新 功能予以明确。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除现场会议投票外,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 全面实施网络投票。 鼓励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 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或根据上市公司章程规定 需要进行网络投票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上市公司 还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且上市公 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 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如同一股东分别持有上市公司A、B股的,股东应当通 过其持有的A股股东账户与B股股东账户分别投票。

第六条 本所授权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信息公司”)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提供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服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 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 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上 市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之前(不含 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 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 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五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原第五条的第二款, 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不适合放在总则中, 调整到第十七条 第六条 本所授权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信息公司” )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提供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服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 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 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 易日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 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 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未修改 因累积投票是投票 表决方式的一种, 包 含在网络投票中, 不 再并列规定。

原网络投票依据深 交所中心数据库提 供的股东数据统计 表决结果, 本次全面 升级, 考虑到数据保 密性等问题, 本所中 心数据库不再提供 数据, 由上市公司提 供股东名册作为股 东大会表决结果计 算的依据。

考虑到确 保各项业务衔接所 需要的时间,新版 《实施细则》 对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 登记日和网络投票 开始日做出至少间 隔两个交易日的规 定。

第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大会网络 本次网络投票优化 投票系统中的股东大会议案、回避表决议案及回避股 工程, 增加了网络投 东等相关内容。

票与现场投票合并 计算的功能, 需要上 市公司确认相关议 案信息, 以确保统计 结果准确性, 第三章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十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本所交易系统投 因全面网络投票的 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本所交易日召开,通过本 实施, 新版 《实施细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 则》 合并了旧版的第 本所交易时间。

九条与第十条, 内容 第三章 采用本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本所交易系统投票 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条 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日的本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本所交易系统对网络投票的股东大会设置 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主板、中小板的投票代 码为“36+股票代码的后四位”;创业板的投票代码从 “365000”起,按股票代码后四位顺序号编制,如股 票代码为“300001”,则投票代码为“365001”;投 票简称为“XX 投票”,投票简称由上市公司根据原证 券简称向本所申请;本所在“昨日收盘价”字段设置 该次股东大会讨论的议案总数。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规定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 1.00元代表议案1,2.00 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 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对于逐项表决 的议案,如议案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 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 2.01元代表议案 2中子议案①,2.02元代表议案2 中子议案②,依此类 推。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 如议案3为选举董事,则3.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 3.02 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 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 在 “委托数量” 项下填报表决意见, 1股代表同意, 2 股 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 第十一条 本所交易系统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 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

(一)主板、中小板的投票代码为“36+股票代码 的后四位” ; (二)创业板的投票代码从“ 365000”起,按股 票代码后四位顺序号编制,如股票代码为“300001” , 则投票代码为“365001” ; 股票代码为“301001” ,则 投票代码为“366001”;

(三)投票简称均为“XX 投票” ,投票简称由上 市公司根据其证券简称设置; ( 四 ) 优 先 股 网 络 投 票 代 码 区 间 为 369501 ~ 369899,网络投票的简称为“XX 优投” 。

第十二条 本所在“昨日收盘价”字段设置该次 股东大会讨论的议案总数。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规定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

如 1.00 元代表议案 1, 2.00 元代表议案 2, 依此类推。

每一议案应当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 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议案 2 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 决,2.01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①,2.02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 未修改。

旧版第十一条, 在新 版 《实施细则》 中分 折为十一、十二两 条, 条理更清晰, 表 述上略作修改, 不涉 及业务变更, 更准确 反映业务实际。

增加了优先股的相 关内容。 议案”, 如议案 3 为选举董事,则 3.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 对应的议案号为100(申报价格为100.00 元); 3.02 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三)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 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 对,3 股代表弃权;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 “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 (四) 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 不得撤单; (五)股东大会对多项议案设置“总议案”的(总 议案不包含累积投票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 100 , 申报价格为 100.00 元。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二条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 00, 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当日下午3︰00。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 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 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 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 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 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 务密码” 。

码” 。 未修改 因本次规则修订, 同 时将 《深圳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网络服务 身份认证业务实施 细则》修改为《指 引》 ,故引用的规则 名称修改。

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 第十五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 未修改 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五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 不能通过网 新版 《实施细则》 删 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除了投票之后不能 第十九条 在本所开展业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账户、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等代理客户行使投 票权利的集合类账户,需要根据不同委托人(实际持 有人)的委托对同一议案表达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 本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分拆投票。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六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证券公 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 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 类账户持有人,应当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 况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议案填报委托人对 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新版 《实施细则》 在 本章节中增加了原 未发布的《计票规 则》 以及现场投票辅 助系统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 部分为原规则第五 票, A 股股东应当通过 A 股股东账户投票;B 股股东 条的第二款内容, 但 应当通过 B 股股东账户投票;优先股股东应当通过 A 增加了各类别股份 股股东账户单独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 投票的明确规定。

同 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按 A 股、B 股、优先 时, 明确同一股东拥 股分类)股份数量总和。

有多个证券账户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 使投票权时, 任一股 份的,应当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 东账户参加网络投 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 票, 股东行使的表决 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 权数量是其名下股 更改的规定。

在 《股 东大会规则》 中已规 定投票后不能修改。

新版 《实施细则》 对 分拆投票的具体操 作做出了更明确的 规定, 以确保信用类 账户网络投票时, 准 确反映及统计表决 意见。 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 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 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 、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 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东账户所持相同类 别(股份按 A 股、B 股、 优先股分类) 股 份数量总和。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 第十八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 新版 《实施细则》 结 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 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 合《计票细则》 ,对 东出席股东大会, 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 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 股东大会的出席、 表 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决权、弃权等问题, 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权。

明确了算法。

同时也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证券公司客户信用 明确了集合类账户 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 网络投票的计算方 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 法。

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 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第十七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上市公司股 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 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 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上市公司 吸收 《计票细则》 内 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 容, 明确了累积投票 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 有效票数的算法。

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 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 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 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 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 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 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 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 票数为准。

第十八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视为对除累积投票 第二十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 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 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 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 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 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 投票表决, 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 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 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 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 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 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同时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同时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和 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 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 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 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上 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 市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 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 投票结果为准。上市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 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 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二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 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上 市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上市公司在计算表决结 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上市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 未修改 新版 《实施细则》 增 加了现场投票渠道, 明确了三种投票方 式重复投票时的算 法。 吸收 《计票细则》 内 容, 增加关于 “需回 避表决或者承诺放 弃投票的股东” 网络 投票的处理方法。 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议案进行回避设置并录入回 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 络投票数据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 由于 “对同一事项有 票系统向上市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上市公司根 不同议案的” 涉及情 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形复杂, 新版 《实施 细则》 新增此条, 规 定该种情况由上市 公司自行统计。

第二十四条 对于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意见,网络 由于 “优先股” 表决 投票系统向上市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上市公司 结果的计算涉及业 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务复杂, 新版 《实施 上市公司应当将优先股股东网络投票的计票结果 细则》 新增此条, 规 在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当日反馈给信息公司。

定该种情况最终结 果由上市公司自行 统计。

落实《国务院办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工作的意见》 等规定 中关于建立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 新增此条, 明确现场 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投票和网络投票数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 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 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 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上市公司发送网络投票 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 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 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本所及信息公司提出。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据的合并过程。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可于次一交易日在证券营业部查 询其使用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结果。对于总议案 的表决意见,在投票结果的统计、查询和回报的处理 上,分拆为对各项议案的投票,在查询投票结果回报 时,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股东 可以通过会员查询其投票结果。股东可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网站查询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优先股股东 应当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查询投票结果。

对总议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 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所会员应当维护相关技术系统, 确保网上交易、电话委托等多种委托方式支持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如其中一种委托方式存在故障, 导致投资者无法完成投票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投资者 提供其他有效的委托方式。

第三十条 由于新版网络投票 系统增加了合并现 场投票的计票功能, 为防范信息公司的 计票风险,在新版 《实施细则》 中, 明 确上市公司及其律 师对最终结果负责。

考虑到全面实施网 络投票后系统容量 的问题, 新版 《实施 细则》 明确了只能查 询一年以内的投票 结果。

新版 《实施细则》 新 增了此条, 要求会员 应维护相关技术系 统, 确保投资者网络 投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所会员应当比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本所会员应当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未修改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股东投票记录,不得盗用或假借 股东名义进行投票,不得擅自篡改股东投票记录,不 得非法影响股东的表决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所会员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报送的网络 投票数据量不计入计收席位管理年费申报量的范围, 本所会员应当按要求提供投资者关于交易系统网络投 票结果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承担网络投票的服务费用。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等相关规定妥善保管股东投票记录,不得盗用 或者假借股东名义进行投票,不得擅自篡改股东投票 记录,不得非法影响股东的表决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本所会员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报送的 仅对文字表述进行 网络投票数据量不计入计收席位管理年费申报量的范 修改。

围,本所会员应当按要求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交易系统 网络投票结果的查询服务。

新版 《实施细则》 删 去了此条内容, 对网 络投票的服务费用 不做具体规定, 为未 来减或免费用打好 基础。

第三十二条 基金、 债券等其他产品的网络投票, 新版 《实施细则》 新 参照本细则执行。

增了对于 “基金、 债 基金网络投票代码区间为 369001~369499,简称 券等其他产品的网 为“XX 基投” ;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的网络投票代码 络投票”的规定。

区间与优先股相同,即 369501~369899,简称为“XXN 投” ,N 代表产品分类,如债券网络投票的简称为“XX 债投” 。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 未修改 及其他本所或者信息公司不能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网 络投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本所或者信息公司采 取相应措施造成投资者不能正常投票的,本所及信息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 他非本所或信息公司所能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网络投 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本所或信息公司采取相应 措施造成投资者不能正常投票的,本所及信息公司不 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2010 修订)》 (深证上〔2010〕39 号)同时废止。 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未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 2014 年 9 月 22 日起施行。

新版 《实施细则》 实 本所 2014 年 2 月 14 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施后,旧版废止。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 修订) 》 (深证 上〔2014〕93 号)同时废止。

各上市公司、会员单位:为适应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和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委托投票的最新需求,方便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进一步保护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4 年修订) 深证上〔2014〕9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 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 说明. 第八条 上市公司...

摘要:证券时报记者从深交所获悉,为适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和融资融券业务中... 拟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修订版)相关条款(第十九条)做出... 新细则对有关融资融券新业务的计票规则做出了新要求.通知在附加的修订说明中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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