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行政裁定书,安阳市文峰汇凯旋广场,安阳市文峰汇,乔林与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2-08-06 来源: 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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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林与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 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文行初字第 6 号 行政裁定书 原告乔林(化名) ,男。

被告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工路南端。

法定代表人陈润超,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启、尚予京,该局民警。

原告乔林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 2009 年 1 月 13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依法受理。诉中 2009 年 7 月 16 日原告以与村委会协商 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 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25 元由原告乔林负担。

审 判 长:刘 立 铭 审 判 员:张 启 芳 审 判 员:王 胜 军 二 OO 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杨 建 华

第三人马晴晴,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系马秀之女. 原告满岩不服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2009年11月17日作出的安公文(钟)决字【2009】第031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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