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人民法院原告汪晓平,人民法院告知原告变更,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王洪玉与被告王凤云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2-07-13 来源: 农村土地转包合同纠纷

原告成??,农民. 委托代理人袁占涛,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农民. 原告成??诉被告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

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王洪玉与被告王凤云土地转包合同纠 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乾民执字第 122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王洪玉,男。

被执行人王凤云,男。

原告王洪玉与被告王凤云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1 月 14 日作出(2008)乾民初字第 1582 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被告王凤云偿还原告王洪玉 欠款人民币 1 500 元,此款于 2009 年 1 月 31 日前给付 750 元,剩余 750 元于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给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0 元,由被告负担 25 元,退还原告 25 元。

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洪玉于 2009 年 3 月 16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 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王凤云给付人民币 1 500 元,本院于 2009 年 3 月 16 日立案执行,并于 2009 年 3 月 18 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 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多次做被执行人工作。

被执行人于 2009 年 4 月 13 日交来执行款人民币 775 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人民法院(2008)乾民初字第 1582 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丛 宪 仁 审 判 员 王 清 江 代理审判员 李 昌 盛 二 OO 九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威

申请执行人王洪玉,男, 193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住乾安镇在丹青街3委. 被执行人王凤云,男,1940年3月23日,汉族,乾安县人,农民,住安字镇后寸村. 原告王洪玉与被告王凤云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4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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