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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1-03 来源: 第二审民事调解书

【案例标题】原告杨桂珍与被告义燕飞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发文文号】(2011)江永法民初字第72号 【审判法院】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同时按下"Ctrl"和"F"键可以在...

杨桂珍其他权属纠纷案二审民事调解书(2006)昆民二终字 第 911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6)昆民二终字第 911 号 民事调解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桂珍,女。

委托代理人徐文轩(系杨桂珍之夫) ,男,汉族,1933 年 11 月 9 日生,云南省宜良 县人,退休工人,住云南省宜良县汤池镇汤池村委会西街村民小组。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徐新荣(系杨桂珍之子) ,男,汉族,1970 年 3 月 19 日生,汉族,云南 省宜良县人,农民,住云南省宜良县汤池镇汤池村委会西街村民小组。一般诉讼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宜良县汤池镇汤池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杨永祥,该村委会主任。

住所地:云南省宜良县汤池镇汤池街。

委托代理人李福东,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其他权属(土地补偿费)纠纷 上诉人杨桂珍因其他权属 (土地补偿费) 纠纷一案, 不服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2006) 宜民二初字第 33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驳回被上诉人反诉上诉人多领青 苗费的反诉请求, 判令由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青苗补偿费; 一、 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事实是:2004 年,宜良县汤池镇汤池村民委员会与国电阳宗海发电有限公司签 订《关于租用场地上青苗补偿的协议》 ,国电阳宗海发电有限公司按每平方米 2.5 元支付租 地范围的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确认书》确认户主为杨桂珍的户,被占地面积 2246 平 方米。宜良县汤池镇汤池村民委员会于 2005 年 2 月 1 日按每平方米 2 元支付给杨桂珍青 苗补偿费 4492 元。2005 年 11 月 14 日杨桂珍领取了村小组 1168 元,11 月 19 日杨桂珍 的女儿徐新蕊从宜良县汤池镇汤池村民委员会以徐文轩的名义领取了 43890 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杨桂珍自愿放弃本案本诉的诉讼请求; 二、宜良县汤池镇汤池村民委员会自愿放弃本案反诉的诉讼请求; 三、双方在本案中所涉纠纷就此了结。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 406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341 元,共计人民币 747 元,由宜良 县汤池镇汤池村民委员会负担。

五、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747 元,免予杨桂珍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红 刘昕光 雷建强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七年二月八日 书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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