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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曾某某与被告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案

发布时间:2014-01-12 来源:

法定代表人李冬汉,局长. 原告张某某、张某某请求依法撤销被告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其作出的醴计生征字(2011)第786号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

原告陈某某、曾某某与被告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 育行政管理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醴法行初字第 53 号 行政裁定书 原告陈某某,男。

原告曾某某,女。

被告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局长。

原告陈某某、曾某某请求依法撤销被告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其作出的醴计生征 字(2012)第 125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 2012 年 9 月 13 日向本 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曾某某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诉讼权利, 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原告陈某某、曾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凌 海 军 龚 国 理 王 小 兰 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曾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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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西山办事处五里墩村东岭组. 原告陈某某,女,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西山办事处五里墩村东岭组. 被告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李冬汉,局长. 原告吴某某、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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