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民间借贷案原告代理词,民事借贷案被告不出席,原告双好军被告王好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3-08-02 来源: 民间借贷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国民、严秋莲与被告陈振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国民、严秋莲于2011年5月9日... 吕XX向陈振雨索要欠款时开始计算至2011年5月6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原告双好军被告王好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长民初字第 1300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双好军,男。

委托代理人牛景祥,长垣县 148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郭存廷,长垣县 148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好阳,男。

原告双好军被告王好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好军于 2011 年 5 月 19 日向本院提出 诉讼,本院于 2011 年 5 月 26 日作出受理决定,于 2011 年 7 月 3 日向王好阳公告送达了 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双好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牛景祥、郭存廷到庭参加了诉讼,王好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 诉讼。

双好军诉称,2009 年 8 月 7 日,王好阳以防腐工程资金紧张为由,提出让我帮忙筹 借 60000 元,并说利息按月利率 2 分给。由于平时关系不错,我就筹借了 60000 元,给了 王好阳,王好阳当即为我打了借条,但原口头约定的月分利息未在借条上注明。后经我多次 催要,王好阳一直推脱,至今分文未付,故要求王好阳给付借款 60000 元,利息放弃。

王好阳未答辩。

双好军向本院提交证据有:2009 年 8 月 7 日王好阳所打借条一份。据此证明借款事 实成立。经审查该借条与本案是有关联性、合法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王好阳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9 年 8 月 7 日,王好 阳向双好军借款 60000 元,并向双好军打了借条,后经双好军催要,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规定,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双好军向王好阳提供了借款,王好阳接受借款并打了借条,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 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双好军有权要求王好阳给付借款,王好阳有义务予以返还。故对双好军 要求王好阳给付借款 60000 元的主张, 本院予以支持。

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好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双好军 60000 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0 元,由王好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 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韩 振 江 于 建 社 杨 超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庆 斌

原告双好军被告王好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好军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 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原告双好军与被告王好阳、王好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双好军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 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摘要: 牛景祥、郭存廷、王好阳、陈述、 双好军 {王2X} 民间借贷纠纷案 新乡市长垣县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长民初字第1300号 原告双好军,男,1956年10月19日出生.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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