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原告罗某与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2-05-29 来源: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原告夏某某,男,1986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县大*镇群*街18*号. 委托代理人关某某,男,汉族,1948年4月??日... 委托代理人杨胤龙,重庆坤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

原告罗某与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 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长法民初字第 01762 号 民事裁判书 原告:罗某,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

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盘某,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周某宾,男。

原告罗某与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 纷一案,本院于 2011 年 5 月 17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发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 员李小平、人民陪审员高原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本案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于 2011 年 7 月 25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周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盘某、 周某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诉称:2009 年 5 月 1 日,我与被告某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系格式合同) ,合同中被告方为甲方,我为乙方,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位于重庆市 长寿区金凤新城平湖路 x 号 x 幢 x 单元 x-x 号商品住房一套,建筑面积 110.94 平方米,成 交金额为 249171 元,约定交房时间为 2009 年 12 月 30 日前。该房屋的权属证书由甲方 负责办理, 但未约定甲方交付给我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 也未约定逾期交付房屋权属证书违 约金的计算方式。合同签订后,我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于 2009 年 12 月 31 日将房屋交付我使用。2011 年 3 月 21 日,被告才通知我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复 制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八条的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 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 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 90 日;”被告应在将房屋交付使用后 90 日内办好并 交付房屋权属证书给我,而被告实际逾期 341 天才交付,严重超出了 90 日的法定期限,故 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现要求被告按我所交购房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我违 约金 8532 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我方与原告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虽 为格式合同,但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严 重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因此该合同和补充协议是有效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 形。根据《补充协议》第 5 条:“房屋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交房条件, 乙方接房后,甲方理应在 180 天内协助乙方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 权证》的申请,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我方的义务是向原告交付房屋 使用后 180 天内协助原告向房管部门提交办证材料并取得房屋登记受理单, 而非 90 日内取 得房屋权属证书。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只有由于我方的原因,未协助办理取得房屋登记受理 单才承担违约责任。

现我方已在约定期限内向房管部门提交办证材料并取得了房屋登记受理 单,我方义务已完成。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 年 10 月 18 日,原告罗某为乙方,被告某公司为甲方,双方签订 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原告以 249171 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位于重庆 市长寿区平湖路 x 号金凤新城 x 幢 x 单元 x-x 号商品住房一套,建筑面积 110.94 平方米。

关于交房期限及交付条件,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属预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当在 2009 年 12 月 30 日前, 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 关于办理产权登记, 该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约定:

“预售商品房的, 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 60 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 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 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第四款约定:“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 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 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

(1)逾 期在 90 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 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 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 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 起 30 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 90 日[与本条本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 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日 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一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 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 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 记受理单之日止, 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本款第 (1) 项的比率]的违约金, 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 30 日内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补充协议》第 5 条约定:“房屋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 约定的交房条件,乙方接房后,甲方应在 180 天内协助乙方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办理本 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第 19 条约定: “本补充协议若与《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条款相抵触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09 年 12 月 30 日,被告将房屋交付 原告使用。2010 年 5 月 10 日,被告向重庆市长寿区房产产权登记中心申请办理该房屋的 权属登记并取得了房屋登记受理单。2011 年 3 月 21 日,被告发布通知,通知原告领取房 产证。原告遂以被告逾期交付房屋权属证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 《补充协议》 、缴费发票、交接 房单、重庆市长寿区房产产权登记中心对金凤新城 5 幢、6 幢商品房受理情况等证据予以证 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 2008 年 10 月 18 日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 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订约目的和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 义务。

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已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 亦在约定期限内协助原告在资料齐备的情 况下办理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并取得了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故被告 协助原告办证义务已经完成。

合同未约定房屋权属证书取得及交付期限, 故原告要求被告支 付逾期交付权属证书的违约金的请求, 本院不予支持。

对原告提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格式合 同,不知晓内容,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形,应按照法定期限 90 日内办好并交 付房权证的理由, 因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房款并使用房屋, 且双方对合同约定的条款无 争议,其提出的理由欠缺合理性,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已交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 费,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审 判 长 判 员 曹发明 李小平 高 原 人民陪审员 二 O 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 静

原告何某,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双桥区人,无业,住重庆市双桥区**镇**村7组40号. 原告罗某,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双桥区人,无业,住... 住所地重庆市双桥区**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原告何某、罗某与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原告罗某与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罗某与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暂无评价 | 0人阅读 | 0次下载 | 举报文档 你...

法定代表人秦亚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昭明,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重庆恒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重庆市巴南区XX街XX号.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罗昭毓与被告重庆恒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恒都地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

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原告罗某与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出自:QQ空间素材网
链接地址:http://www.qzoneai.com/sucai/ETXC8RhylSj0e8yW.html

相关文章阅读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在线留言 | 友情链接 | RSS 订阅 | 热门搜索
版权所有 QQ空间素材网 www.qzoneai.com

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原告罗某与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