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一审答辩状,劳动争议一审代理意见,劳动争议一案,吴建庄诉河南省烟草公司济源市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4-03-09 来源: 济源市烟草公司
(以下简称济源市烟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年11月20日... 104号、河南省烟草公司(1989)08号文件精神作出清退决定.王金祥与济源烟草公司之...
吴建庄诉河南省烟草公司济源市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 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济民一初字第 1154 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建庄,男。委托代理人栗魁、赵剑亮,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济源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坤海,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承丰,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建庄与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济源市公司(以下简称济源烟草公司)劳动争议纠 纷一案, 本院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立案受理。
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 应诉通知书、 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2009 年 9 月 11 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建庄及其委托代理人栗魁、赵剑亮、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承丰到庭参加 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建庄诉称,其于 1985 年转入济源县烟草公司下冶中心站工作,1995 年,被 告以烟草形式不好,企业效益下滑为由对其放假,在企业效益恢复时通知其上班。十几年过 去了,现被告形势良好,但被告未给其安排工作。放假期间,被告未发放生活费,未缴纳养 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也没有报销医疗费用。济源市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认定:
因原告与被告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 被告虽未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 关系通知书, 但原告也未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延续, 事实上双方劳动关系已于 1995 年 12 月终止。该认定是错误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 立劳动关系之后, 用人单位非经法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程序, 不能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 系。现请求判令 1、确认其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并安排工作岗位; 2、 被告补偿其自 1995 年至今的基本生活费, 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3、被告补发其 1995 年至今的双倍工资,并支付双倍赔偿金;4、补发其医疗补助费;5、 被告为其补缴并继续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6、被告为其补足和继续缴纳住房 公积金。
被告济源烟草公司辩称, 1995 年,因烟草系统形势不好,清退一批临时工,原告已 按规定领取清退补偿金,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申诉已超过仲裁时效,应驳回原告的 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85 年 5 月,原告到被告的前身济源县烟草公司下属的下冶中心站从 事烟草收购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在劳动部门办理招工备案手续。1995 年 7 月 25 日, 被告根据 《关于河南省烟草企业定员编制的暂行意见》 (豫烟劳[1994]29 号) 文件, 制定《计划外用工清退和富余人员分流方案》 (济烟字[1995]31 号) ,该文件规定:一、关 于清退计划和措施,根据省局(公司)焦作分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 对企业常年性岗位上使用的计划外临时工进行全面的整顿和清理, 全公司现有人员 323 人,省公司下达济源公司编制人数 182 人,经公司领导研究,制定 1995-1997 年人 员清退计划和具体措施,用 3 年时间完成。对清退的计划外用工安置办法为:
(1)对于主 动申请辞职者,给予优惠安置,按照在烟草行业的工作年限,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另按烟草 行业工作年限每年发给一个月现行工资,作为安置费。
(2)对连续三个月不上班且未办理 任何手续、 不辞而别人员, 按烟草行业工作年限, 每年发给一个月现行工资作为安置费。
(3) 对请病假超过三个月者, 按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一次性付给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作为疾病或非 因公负伤的救济费,予以清退,其安置费同第一类人员享受优惠政策。二、分流计划和具体 措施: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富余人员的安置问题。总之,利用 3 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济源市 公司清退计划外用工 60 名,分流富余人员 81 名,1997 年底达到省局(公司)下达济源编 制定员指标。后被告按该方案清退计划外用工和分流富余人员。1995 年 12 月后,原告未 再上班。被告称其根据上述规定将原告清退。
2008 年,原告诉至仲裁,济源市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劳仲裁字 (2008) 第 723 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
1、 被告为原告补缴 1995 年 1 月至 1995 年 12 月的养老、 失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的部分, 原告缴纳自己应承担部分;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原告到被告处工作, 没有在劳动部门办理招工备案手续, 被告让原告回家, 是根据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公司下发的《关于河南省烟草企业定员编制的暂行意见》 (豫 烟劳[1994]29 号) 文件, 即全省烟草企业定员编制的精神作出的,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 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 并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出现的问题。
由此引发的纠纷, 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建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鲍 东 敏 晋 巧 霞 杨 亚 楠 二 O?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白 丽 君
(以下简称济源烟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吴建庄于2009年3月31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 1995年7月25日,济源烟草公司根据《关于河南省烟草企业定员编制的暂行意见》(豫烟...
摘要: 河南省烟草公司、苏志军、李承丰、所地济源市黄河路中段、 吴建庄与 {公司0} 济源市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济中民一终... 法定代表人 {苏1X} ,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 {李2X} ,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建庄与被上诉人 {公司0} 济源市公司(以下简称济源烟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吴建...
法定代表人刘坤海,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承丰,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长喜与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济源市公司(以下简称济源烟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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