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撤销之诉 被告,原告撤诉对被告的不利,原告关文改诉被告方城县房地产管理局为第三人李国荣颁发方房房屋

发布时间:2014-03-02 来源: 原告被告第三人起诉状

上诉人李国荣因一审原告关某1、侯某2、侯某3诉被告方城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9日作出的(2008)方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 要求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李国荣办理的方城县房权证券桥字第410830172号房屋所有权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方城县房地产管理局于2007年3月21日为第三人李国荣颁发的方城...

原告关文改诉被告方城县房地产管理局为第三人李国荣颁 发方房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8)方行初字第 53 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关文改,男。

原告侯玉德,男。

原告侯朝瑞,女。

委托代理人李成杰,男。

被告方城县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修江。

委托代理人彭跃武,男。

委托代理人黄庆峰,女。

第三人李国荣,女。

委托代理人李明健,男。

委托代理人李国禄,男。

原告诉被告方城县房地产管理局为第三人李国荣颁发方房字第 410830172 号房屋所 有权证一案,于 2008 年 11 月 10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于 2008 年 11 月 17 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 2008/年 12 月 1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成杰、被告的委托代 理人彭跃武、黄庆峰、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明?⒗罟 坏酵ゲ渭铀咚稀1景赶忠焉罄碇战 帷?被告方城县房地产管理局于 2007 年 3 月 21 日为第三人李国荣颁发了方城县房权证券 桥字第 410830172 号房屋所有权证。

被告于 2008 年 11 月 19 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 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⑴房屋所有权证存根;⑵房屋登记申请表;⑶勘察审批表;⑷房 屋平面图;⑸房屋买卖协议;⑹侯朝瑞房权证一份;⑺建设部 99 号令。被告以此证明其作 出的行政行为合法。

原告关文改、侯玉德、侯朝瑞诉称,2007 年 3 月 5 日,原告侯朝瑞在关文改、侯玉 德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第三人李国荣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第三人李国荣于 2007 年 3 月 21 日 申请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被告为第三人颁发了方房字第 410830172 号房屋所有权 证,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程序不合法,涉案房地产事实上是三原告共 有的房地产,初始登记办证的户主是侯朝瑞,但侯朝瑞与关文改系夫妻关系,土地是侯玉德 取得的国有土地, 因此被告在三原告都不在场, 没有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办理产权 过户手续,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为 第三人颁发的方城县房权证券桥字第 410830172 号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在法定期间内向本 院提交的证据有:

⑴1996 年 8 月 4 日国土局收取侯玉德征地款 6000 元收据; ⑵1996 年 8 月 4 日国土局收取侯玉德征地款 3000 元收据;⑶1999 年 8 月 3 日国土局收取土地出让金 7000 元收据;⑷券桥国土所褚桂新证言;⑸关文改、侯朝瑞夫妻关系证明;⑹2007 年 3 月 15 日买卖契约;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7 条、38 条;⑻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3 条、 6 条、7 条、10 条;⑼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0 条、11 条、13 条、15 条、17 条; ⑽物权法 12 条。

被告方城县房地产管理局辩称,被告为第三人颁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 合法,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李国荣述称,双方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房屋持证人只有一个,只有 所有人,没有共有人。被告为第三人颁证合法有效,房随地走,第三人在原有房屋所有权证 上重新办理新证适用程序合法, 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 有:⑴起诉状一份;⑵(2008)方城民初字第 262 号民事裁定书;⑶方城县房权证券桥字 第 410830097 号房屋产权证;⑷方城县房权证券桥字第 410830172 号房屋产权证;⑸房 地产买卖契约一份;⑹行政收费票据;⑺房屋买卖协议一份。

本院依法到现场制作的勘验笔录一份。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⑴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证据⑵⑶⑷系办证过程中相关材料。

证据⑸是原告侯朝瑞对民事权利的处分。

证据⑹是有效 的权源资料。证据⑺系现行法律法规。原告提供的证据⑴⑵⑶⑷⑸客观真实,对其效力予以 确认。证据⑹是原告侯朝瑞对民事权利处分,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证据⑺⑻⑼⑽系 现行法律法规。第三人提供的证据⑴⑵⑶⑹客观真实,对其效力予以确认。证据⑷系被诉具 体行政行为。证据⑸⑺是当事人双方对民事权利的约定。现场勘验笔录,三方无异议,应予 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3 年 10 月 15 日,被告方城县房地产管理局给原告侯朝瑞颁发了房 权证方券字第 410830097 号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面积 184.88 平方米。

2007 年 3 月 5 日, 原告侯朝瑞与第三人李国荣经中人说合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 原告侯朝瑞将位于券桥乡文化 路东段路南门面楼两间卖给第三人李国荣。2007 年 4 月 8 日,中人李铁强到被告处领取方 城县房权证券桥字第 410830172 号房屋所有权证, 将署名侯朝瑞的房产证过户到了第三人 李国荣名下,房屋面积 205.20 平方米。三原告于 2008 年 11 月 10 日诉至本院,要求依法 撤销被告为第三人李国荣办理的方城县房权证券桥字第 410830172 号房屋所有权证。

本院认为,被告方城县房地产管理局于 2007 年 3 月 21 日为第三人李国荣颁发的方 城县房权证券桥字第 410830172 号房屋所有权证,权属来源不清,办证事实错误。因该证 的权源来自原告侯朝瑞的房权证方券字第 410830097 号房屋所有权证, 而从原告侯朝瑞的 证载面积 184.88 平方米过户到第三人李国荣名下却是 205.20 平方米,显属事实不清。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 1 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方城县房地产管理局于 2007 年 3 月 21 日为第三人李国荣颁发的方城县房 权证券桥字第 410830172 号房屋所有权证。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方城县房地产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马 振 刚 吕 德 俊 杜 柯 二 O 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芳

原告关文改,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 原告侯玉德,男,1937年6月4日出生. 原告侯朝瑞,女,1968年6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禄,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 原告诉被告方城县房地产管理局为第三人李国荣颁发方房字第410830172号房屋所有权...

上诉人李国荣因一审原告关文改、侯玉德、侯朝瑞诉被告方城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9日作出的(2008)方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向本... 要求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李国荣办理的方城县房权证券桥字第410830172号房屋所有权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方城县房地产管理局于2007年3月21日为第三人李国荣颁发的方城...

因此,一审原告要求撤销 {房地产管理局0} 为李国荣办理的房屋转移登记行为的诉讼请求...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9日作出的(2008)方行初...

方城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撤销之诉 被告,原告撤诉对被告的不利,原告关文改诉被告方城县房地产管理局为第三人李国荣颁发方房房屋》出自:QQ空间素材网
链接地址:http://www.qzoneai.com/sucai/3d2UPqPGpCGBFBVu.html

相关文章阅读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在线留言 | 友情链接 | RSS 订阅 | 热门搜索
版权所有 QQ空间素材网 www.qzoneai.com

方城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撤销之诉 被告,原告撤诉对被告的不利,原告关文改诉被告方城县房地产管理局为第三人李国荣颁发方房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