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总结,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制度,(2011)会行执字第24号罗新平、林炳凤违反计划生育行政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3-04-03 来源: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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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行执字第 24 号罗新平、林炳凤违反计划生育行 政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会行执字第 24 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林安建,局长。

被执行人罗新平,男。

被执行人林炳凤,女。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罗新平、林炳凤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罗新平、林炳 凤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25 000 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计 生(沙)征字(2010 年)第 21 号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符合 法律规定, 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执行会计生(沙)征字(2010 年)第 21 号决定书; 二、 限被执行人罗新平、 林炳凤在 2011 年 5 月 10 日前履行会计生 (沙) 征字 (2010 年)第 21 号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费 270 元,由罗新平、林炳凤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审 判 长 王 湘 辉 判 员 粟 秋 先 审 判 员 林 玉 洁 二 O 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 明 涛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罗新平、林炳凤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罗新平、林炳凤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25 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计生(沙...

摘要: 林炳凤、 会同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会行执字第24号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林安建,局长. 被执行人罗新平,男,1963年4月13日出...

被执行人唐小梅,女,1982年2月2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于陆军、唐小梅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于陆军、唐小梅强制执行征收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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