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第一被告串通,商标纠纷案原告代理词,原告撤诉对被告的不利,原告王佳诉被告魏维强析产纠纷一案 QQ空间素材网 > 两原告同时起诉一被告 > 原告与第一被告串通,商标纠纷案原告代理词,原告撤诉对被告的不利,原告王佳诉被告魏维 正文

原告与第一被告串通,商标纠纷案原告代理词,原告撤诉对被告的不利,原告王佳诉被告魏维强析产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2-11-09 来源: 两原告同时起诉一被告

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 被告王?,男,1983年8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 原告田?诉被告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 (本文书...

原告王佳诉被告魏维强析产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周民初字第 00654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佳(曾用名魏维涛) ,男。

委托代理人何朝锋。

被告魏维强,男。

原告王佳诉被告魏维强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凤适用简易程 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佳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朝锋、被告魏维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 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佳诉称,2008 年正月家中建房,我出资 2 万元,被告出资 5.5 万元。当时曾 约定,将来我退出时根据市价按百分几折。现我要求被告将我出资的 2 万元归还,家庭房 屋归被告所有。

被告魏维强辩称,我与原告共同出资建房属实,但该房是我们为了让父亲心情好,为 父亲所建。况且该房我也没有使用,我现在不需要此房,他让我退钱给他没有道理,我要求 他将我的投资款退给我,此房归他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胞兄弟,2008 年正月原、被告在老家为其父共同出资建 造三间两层楼房。2010 年其父逝世后,此房原、被告均未使用,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 被告返还其建房投资款 2 万元,家庭房屋归被告所有。

本院认为,该房为原、被告在其父健在时为其父居住方便所建,属家庭共同财产,其 中有其父的份额,涉及遗产继承。且该房被告并未使用,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 2 万元理 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00 元(原告已预交) ,减半收取 150 元,剩余 150 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晓 凤 二 O 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 良 玉

原告王佳(曾用名魏维涛),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朝锋.被告魏维强,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王佳诉被告魏维强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

被告刘??,女,1983年10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区. 原告王?诉被告刘??、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

汉族,农民. 被告王伟,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佳,女,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腾飞与被告王佳、王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原告与第一被告串通,商标纠纷案原告代理词,原告撤诉对被告的不利,原告王佳诉被告魏维强析产纠纷一案》出自:QQ空间素材网
链接地址:http://www.qzoneai.com/sucai/wf2m9yRXquXjN3gG.html

相关文章阅读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在线留言 | 友情链接 | RSS 订阅 | 热门搜索
版权所有 QQ空间素材网 www.qzoneai.com

原告与第一被告串通,商标纠纷案原告代理词,原告撤诉对被告的不利,原告王佳诉被告魏维强析产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