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第一附属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贾XX、贾1XX、贾2XX诉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

发布时间:2013-08-30 来源: 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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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 XX、贾 1XX、贾 2XX 诉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 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涧民四初字第 94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贾 XX,男。

原告贾 1XX,女。

原告贾 2XX,男。

法定代理人贾 XX,系贾 2XX 之父。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阚世宏、张运超,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 24 号。

法定代表人冯 XX,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齐 XX,该医院医患关系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海涛,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 XX、贾 1XX、贾 2XX 诉被告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 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0 年 6 月 28 日及 2011 年 1 月 5 日进行了公开开 庭审理。原告贾 XX、贾 1XX 及委托代理人张运超、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齐 XX、魏海涛到庭 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患者张 XX 原有风湿病引起的瓣膜性心脏病,一直通过药物治疗, 到 2010 年 1 月下旬,患者感觉病情有所加重,家人即陪同其到被告处就诊,2 月 5 日住院治疗,被 告于 2 月 8 日为患者实施了“二尖瓣膜置换手术”。

术后患者一直发烧、 伤口一直流脓血, 医生却认为是正常现象,故于当年 2 月 22 日出院。2 月 28 日,患者到被告处换药时,医 生提出:内部感染,必须住院做二次手术。患者家属当即办理了住院手续,办完住院手续不 到两小时,被告即安排张 XX 进了手术室,术后病情继续加重,被告认为因病人身体太虚, 抵抗力差兼术后并发症,到 3 月 7 日 15 时,医院发出病危通知,21 时将病人张 XX 转入 重症监护室治疗。期间医院曾建议放弃治疗,病人家属一直要求积极治疗。3 月 13 日,被 告通知家属:张 XX 死亡。张 XX 入院时尚无性命之瘐,但做完第一次手术后,病人持续高 烧、炎症不退,刀口竟无法愈合,被迫行二次手术,仍未能留住病人性命。被告的医疗行为 存在明显的严重过错,被告应对病人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到市卫生局反映情况,要 求封存病历时,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 3 个小时后,才将病历提供封存。原告查阅被告提供 的病历后,发现其病历涉嫌伪造,具体情况:1、被告提供的两套 3 月 7 日 9 时到 15 时的 长期医嘱单,其中一套(长期医嘱第 4、5 页)记载:3 月 7 日 9 时为一级护理,15 时 15 分病危;而另一套病历记载:3 月 7 日 9 时医嘱为特级护理、病危。两处记载明显矛盾,也 与 15 时下达病危通知书的时间明显不一致,显属伪造,故意加重患者病情。2、原告在医 院要求封存病历时,被告一直拖延不办,在此期间,原告在医生办公室地下拣到患者入院记 录首页一张, 与后来医院封存病历中患者入院记录首页内容不一致, 其中睡眠描述和心律不 齐的描述不一致,医院涉嫌伪造病历。3、临时医嘱单 3 月 7 日 23 时医嘱执行者张环环签 名与 3 月 8 日 10 时医嘱执行者张环环签名明显不是同一人。4、临时医嘱单 2 月 28 日下 午 2 时医嘱的“2”字为涂改、3 月 10 日医嘱的“10”为涂改,违背了《病历书写基本规 范》 第七条: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 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下, 保留原记录清楚、 可辨, 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5、2 月 28 日手术护理记录单显示病人出手术室的时间为 13 时 40 分被送回病房, 而当日重症监 护室的记录单显示 13 时 45 分手术后被送到重症监护室,16 时 30 分被送回病房。二者明 显矛盾,是在伪造病历。6、3 月 8 日微生物检验报告单中将女性张 XX 写成了男性。 被告提交的病历存在多处涂改、伪造签名、伪造病历情况、造成治疗过程记载多处矛 盾,该病历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根据《医疗管理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 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及《司法鉴定程序通 则》第十六条: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不 得受理。被告已经涂改、伪造后的病历,已失去了病情记载的真实性,属虚假病历,不可能 做出正确的鉴定结论,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为此,特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 偿医疗费 62089.53 元、 支付护理费 1791.78 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 420 元、 营养费 140 元、 死亡赔偿金 287440 元、丧葬费 12408 元、抚养费 6776.94 元、死亡抚慰金 8 万元、共计 451066.45 元。

2、判令被告对于其医疗过错造成原告的痛苦赔礼道歉。3、诉讼费用由被 告承担。

被告辩称,患者因瓣膜性心脏病于 2010 年 2 月 5 日住院治疗,经检查诊断,进行了 二尖瓣置换手术治疗, 后因患者纵隔感染, 于当年 2 月 28 日再次入院治疗。

患者住院期间, 院方诊断明确、治疗合理、及时,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1、3 月 7 日的长期医嘱单记录不 存在矛盾,长期医嘱是入院开具后地直执行的医嘱,3 月 7 日的长期医嘱是重整医嘱,在此 前一直是一级护理,特级护理是在手术室。3 月 7 日 AM9 时与 3 月 7 日 PM9 时中间时差 12 个小时,地点不一样护理级别肯定不一样。也不存在两套医嘱的问题,只是重新整理而 已。也没有与病危通知书不一致的问题,长期医嘱的病危是持续病危。2、入院记录以病历 为准,原告从废纸篓里拣来的病历系废弃物,不能算病历。3、临时医嘱用药及执行每天给 患者都有一日清单,患者对用药方面至今未提出异议,是否属于代签名与医疗事故无关,不 存在伪造。4、临时医嘱的改动属正常行为,写错了就需要改。

5、手术护理记录是手术室 里的记录,是下午 1 点 40 分出手术室,根据当时的记录是往病房送,但实际上患者麻醉未 醒,直接转入 ICU 进行监护,不存在前后不一致的问题。6 、电脑没有调整,工作不认真我 们认可,医嘱单上的时间不属于涂改,属于正常修改。患者死亡的发生系手术并发症引起, 术前已履行了手术风险告知义务且患者家属当时愿意承担手术风险, 因此, 院方不承担赔偿 责任。根据举证规则的要求,被告申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事项:1、被告医疗行为是否存 在过错?2、患者死亡的后果与被告医疗行为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医院责任程度即损 害参与度如何确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贾 XX 的妻子张 XX 因风湿病引起的瓣膜性心脏病(初步诊断)于 2010 年 2 月 5 日开始在被告处住院治疗, 被告于 2 月 8 日为患者实施了“二尖瓣膜置换手 术”。术后患者一直发烧、伤口一直流脓血,医生告知属正常现象,故于当年 2 月 22 日出 院,出院诊断为:二、三尖瓣狭窄并关闭不全。2 月 28 日,患者到被告处换药时,换药的 医生提出:内部感染,必须住院做二次手术。患者家属当即办理了住院手续,被告即安排张 XX 进了手术室,术后病情继续加重。被告认为因病人身体太虚,抵抗力差兼术后并发症, 到 3 月 7 日 15 时,医院发出病危通知,21 时将病人张 XX 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3 月 13 日,被告通知家属:张 XX 死亡。双方就善后事务发生纠纷。诉讼中,被告申请进行司法鉴 定,并表示愿意承担鉴定机构认定的过错责任,原告则认为因被告涉嫌病历造假,即使进行 鉴定,也不能反映真实的治疗情况,故拒绝配合鉴定。综合分析双方的证据材料,被告提供 的病历材料中确有与原始材料不一致之处,还有一些不应该、不规范的改动和签字差错。

本院认为,患者张 XX 是因风湿病引起的瓣膜性心脏病到被告处就诊、住院的,说明 张 XX 入院时具较为严重的心脏?4?月 8 日被告为患者实施了“二尖瓣膜置换手术”至 2 月 28 日(前后 20 天)患者到被告处换药期间,张 XX 一直发烧、伤口一直流脓血、伤口逾合 的不好,但这并未引起医生的重视,却误认为是术后恢复期的正常现象。医生发现“内部感 染,必须住院做二次手术” ,说明感染与“二尖瓣膜置换手术”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当日住 院紧急进行了二次手术,术后病情继续加重,被告于 3 月 7 日发出病危通知后第 6 天,即 通知患者家属:张 XX 死亡。虽然患者张 XX 因较严重的心脏病到被告处住院治疗,但保证 患者的人身安全是医院的基本责任, 在因原告拒绝对病历进行鉴定而无法进入鉴定程序的情 况下(病历只有首页另补、几处改动不规范,个别代签名等,尚不能认定全套病历造假) , 根据张 XX 住院前的身体状况及张 XX 接受了“二尖瓣膜置换手术”后伤口感染的事实,可 以做出被告在对张 XX 的治疗过程中存在有过错的定性判断, 而难以对该医疗行为是否存在 过错做出非常专业、准确的定量分析。在张 XX 自身存在较严重的心脏病需要治疗这个大前 提下,又因被告的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本院酌定被告在此纠纷中应承担 50% 的民事责任。赔偿费用的分项为:1、住院 14 天的伙食补助费 30 元×14=420 元;2、营养 费 10 元×14=140 元; 3、住院期间护理费按每天 2 人陪护、每人 50 元/天计算为 50 元 ×2×14=1400 元;4、被抚养人贾延阁的抚养费:2009 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 出 3388.43 元×4÷2=6776.86 元;5、死亡赔偿金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4371.56 元×20=287431 元; 6、 丧葬费为 2009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279.75 元×6=13678.5 元; 7、医疗费费票据为 62089.53 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 6 万元。应赔偿费用合计为 431936 元×50%=215968 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 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 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及其它 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共 215968 元给原告,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执行,即若逾 期履行则加倍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755 元,分别由原告负担 1377 元;由被告负担 1378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 张 李 相 芝 科 均 政 维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 ? 一 一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师 丽 锋

原告贾XX,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 原告贾1XX,女,1992年6月23日出生. 原告贾2XX,男,1996年1月1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魏海涛,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XX、贾1XX、贾2XX诉被告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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