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诉人邓传龙与被上诉人赵天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QQ空间素材网 > > ,关于上诉人邓传龙与被上诉人赵天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正文

,关于上诉人邓传龙与被上诉人赵天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3-11-26 来源:

河南省泌阳县纺纱厂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许霆案二审判决书,李某某案二审判决书,二审行政判决书范文 关于上诉人邓传龙与被上诉人赵天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吉金诉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及第三人沁阳市崇义卫生院...

关于上诉人邓传龙与被上诉人赵天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南民一终字第 767 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传龙(反诉原告) 。

委托代理人王付芝。

委托代理人雷大理,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天道(反诉被告) 。

委托代理人赵明良。

委托代理人刘振,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邓传龙与被上诉人赵天道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赵天道于 2008 年 8 月 18 日向桐柏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邓传龙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邓 传龙反诉请求判令赵天道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桐柏县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6 月 2 日作出(2009)桐民初字第 183 号民事判决。邓传龙不服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 于 2009 年 12 月 7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邓传龙及委 托代理人王付芝、雷大理,被上诉人赵天道及委托代理人赵明良、刘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 年 4 月 29 日晚 7 点多,赵天道骑自行车自南向北行至固庙至 老湾金矿公路王庄村路段时, 在下坡处靠左行驶。

此时邓传龙无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 摩托车相向行驶,与赵天道所骑自行车相撞,双方均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均 未报警。赵天道经桐柏县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胸骨骨折、肺挫伤、双下肢软组织损伤。住 院治疗 25 天,花医疗费 4972.04 元。桐柏县第三人民医院给赵天道的出院证写明:出院带 药、休息三个月。经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赵天道的损伤不构成伤残。邓传龙 经桐柏县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复合外伤,住院治疗 10 天,花医疗费 1712.91 元。桐柏县 第三人民医院给邓传龙的出院证写明:休息一个月,门诊治疗半个月。桐柏县公安局法医门 诊损伤检验证明:脑震荡,右眼上下睑及左上肢、肩等处软组织损伤,左前额及右下肢挫裂 伤、右下肢活动受限。

原审法院认为:邓传龙没有驾驶证,且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赵天道所骑自行车 相撞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双方均有受伤。邓传龙作为车辆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负有 报警及保护现场的义务,因没有及时报警,致使事故现场灭失,导致责任无法划分。邓传龙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 任。赵天道要求邓传龙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应予支持;赵天道要求邓传龙赔偿精神损害抚 慰金,因赵天道的损伤不构成伤残,不予支持。邓传龙反诉要求赵天道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 损害抚慰金, 因赵天道没有责任, 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赵天道的经济损失为:

医疗费 4972.04 元、误工费 4537.90 元(39.46 元/天×115 天) 、护理费 653 元(26.12 元/天×25 天) 、住 院伙食补助费 60 元(2.4 元/天×25 天) 、营养费 250 元(10 元/天×25 天) 。以上经济损 失共计 10472.94 元。

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邓传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天道经济损失 10472.94 元。二、驳回原告赵天道要求被告邓传龙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三、 驳回被告邓传龙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00 元,反诉费 50 元,鉴定费 1150 元, 共计 1500 元,原告负担 1150 元,被告负担 350 元。 邓传龙上诉称:1、原审划分的事故责任错误,被上诉人应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2、 原审驳回上诉人反诉请求的处理有失公正。

赵天道答辩称:邓传龙负有使事故现场灭失的责任,依法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审判 决正确,要求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邓传龙驾驶无牌号摩托车,且无驾驶证。在上坡途中与相向行驶的赵天道 所骑自行车发生相撞交通事故后,没有及时报警处理。造成事故现场灭失,使事故责任无法 划分, 邓传龙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原审据此认定邓传龙应负该事故全 部责任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而邓传龙反诉请求让赵天道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赵天道不负该交通事故责任,邓传龙反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原审不予支持的处理适当。

原审判决应予维持。邓传龙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 350 元,由上诉人邓传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毛 进 中 审 判 员 田 晓 凯 审 判 员 李 郧 钦 二 O 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立 丽

关于上诉人邓传龙与被上诉人赵天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上诉人邓传龙与被上诉人赵天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暂无评价 ...

摘要: 刘振、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南民一终字第7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传龙(反诉原告). 委托... 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邓传龙与被上诉人赵天道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赵天道于2008年8月18日向桐柏县人民...

原告赵天道与被告邓传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 本院经庭审质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确认如下事实:...

,关于上诉人邓传龙与被上诉人赵天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出自:QQ空间素材网
链接地址:http://www.qzoneai.com/sucai/qYyHbcdtn1Vn9tKv.html

相关文章阅读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在线留言 | 友情链接 | RSS 订阅 | 热门搜索
版权所有 QQ空间素材网 www.qzoneai.com

,关于上诉人邓传龙与被上诉人赵天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