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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3-17 来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院在执行ⅹⅹ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财产刑(案号:甬宁刑财字第1号)一案 郭守... 被告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大林江水电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煌犯职务...

本院在执行ⅹⅹ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财产刑(案号:

甬宁刑财字第 1 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甬宁执异字第 5 号 执 行 裁 定 书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甬宁执异字第 5 号 异 议 人 :ⅹⅹⅹ , 男 , ⅹⅹⅹⅹ 年 ⅹ 月 ⅹ 日 出 生 ( 身 份 号 码 :

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汉族,住宁海县ⅹⅹ镇ⅹⅹ村。

申请执行人:ⅹⅹⅹ,男。

被执行人:ⅹⅹⅹ,男。

第三人(ⅹⅹ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受害人代表) :ⅹⅹⅹ,男。

第三人(ⅹⅹ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受害人代表) :ⅹⅹⅹ,男。

第三人(ⅹⅹ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受害人代表) :ⅹⅹⅹ,男。

本院在执行ⅹⅹ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财产刑(案号:甬宁刑财字第 1 号)一案 中,第三人ⅹⅹⅹ于 2011 年 5 月 30 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庭于 2011 年 6 月 10 日公开开庭听证, 异议人ⅹⅹⅹ, 申请执行人ⅹⅹⅹ, 被执行人ⅹⅹⅹ, 第三人ⅹⅹⅹ、 ⅹⅹⅹ、 ⅹⅹⅹ到庭参加听证。

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ⅹⅹⅹ称,因案外人ⅹⅹⅹ(已于 2009 年去世)向被执行人ⅹⅹⅹ和案外人 ⅹⅹⅹ借款后, 无法归还, 将位于宁海县ⅹⅹ街道ⅹⅹⅹⅹ弄ⅹ号三间三层砖木平屋抵押给 了ⅹⅹⅹ。1996 年 3 月 11 日,ⅹⅹⅹ又将上述房屋以 15000 元的价格出卖给异议人,异 议人向被执行人位于ⅹⅹ街的ⅹⅹⅹ商行支付了 15000 元买屋款。1996 年 3 月底至今, 异议人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异议人当时买房时,“ⅹⅹⅹ、ⅹⅹⅹ”作为卖屋人在“房屋 买卖绝契”上签字, 被执行人ⅹⅹⅹ是“房屋买卖绝契”的见中人。

当时被执行人ⅹⅹⅹ告 诉异议人,该房屋产权证未做出,“房屋买卖绝契”中以“ⅹⅹⅹ、ⅹⅹⅹ”作为卖屋人, 到时可以直接落户到异议人名下。异议人身为农民,不懂法律,只讲诚信,也没有要求被执 行人ⅹⅹⅹ交付房屋产权证,在向被执行人开办的商行支付了 15000 元买屋款后就搬进了 该房屋居住, 此后将部分房屋出租, 租金也由异议人收?R煲槿巳衔 蚵羧〉煤缶驼加小⑹褂谩⑹找婧痛 Ψ 郑 淙幻挥邪炖矸课莨 惫橐煲槿怂 校 ㄔ翰荒芙 梅课葑魑 恢葱腥刷 牟撇 中 鲜龇课菀煲槿送 课莸乃 腥ㄓ Φ 信穆簟9室 笸V古 穆舾梅课荨?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异议人ⅹⅹⅹ举证如下:

1、1996 年 3 月 11 日,署名出卖人为ⅹⅹⅹ、ⅹⅹⅹ的《房屋买卖绝契》一份; 2、邻居ⅹⅹⅹ等证明一份。

上述证据拟证明宁海县ⅹⅹ街道ⅹⅹⅹ弄ⅹ号的房屋是异议人在 1996 年 3 月 11 日 合法购买的事实。

申请执行人ⅹⅹⅹ称, 依照法律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双方的签字, 合同是无效的, 且该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ⅹⅹⅹ名下,就属于被执行人ⅹⅹⅹ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申请执行人ⅹⅹⅹ未提供证据。

被执行人ⅹⅹⅹ称,该房屋出卖给异议人ⅹⅹⅹ是事实的,但当时ⅹⅹⅹ向ⅹⅹⅹ借 款后是将该房屋抵押给被执行人ⅹⅹⅹ的, ⅹⅹⅹ将房屋出卖给ⅹⅹⅹ后, ⅹⅹⅹ只支付房 屋款 10000 元左右,余款未支付,后ⅹⅹⅹ又从ⅹⅹⅹ处借回 10000 元一直未归还。因为 想讨回欠款,又一直找不到异议人ⅹⅹⅹ,所以 2003 年ⅹⅹⅹ就直接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 名下了,因此从法律上讲该房屋仍然是属于被执行人ⅹⅹⅹ的。 被执行人ⅹⅹⅹ未提供证据。

第三人(受害人代表)认为,2002 年 12 月 23 日,ⅹⅹⅹ将宁海县ⅹⅹ街道ⅹⅹⅹ 弄ⅹ号的房屋出卖给被执行人ⅹⅹⅹ, 并在宁海县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该房 屋买卖关系有效,宁海县ⅹⅹ街道ⅹⅹ10 弄 11 号的房屋应属ⅹⅹⅹ所有。法院依法可以 拍卖该房屋。

第三人(受害人代表)未提供证据。

本院在听证过程中,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受害人代表和异议人,有关宁海县 ⅹⅹ街道ⅹⅹ弄ⅹ号的房屋产权情况, 并出示本院向宁海县房地产管理处调取的案外人ⅹⅹ ⅹ、ⅹⅹⅹ与被执行人ⅹⅹⅹ之间在 2002 年 12 月 23 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和登记时 间为 2003 年 1 月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受害人代表均对 2002 年 12 月 23 日案外人ⅹⅹⅹ、ⅹⅹⅹ将坐落在宁海县ⅹⅹ街道ⅹⅹ弄ⅹ号的房屋出卖给被执 行人ⅹⅹⅹ,并在宁海县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申请执行人及受害人代表对异议人提供的证据 1、2,认为该证据没有 见到过,不清楚;被执行人对异议人提供的证据 1、2,无异议。

经上述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庭审陈述,本院认为,异议人ⅹⅹⅹ提供的证据 1,由于 “房屋买卖绝契”仅有合同出卖方签字,而没有买受人(异议人ⅹⅹⅹ)签字,该房屋买卖 绝契未生效。本案在听证过程中异议人陈述,该处房产是被执行人ⅹⅹⅹ出卖给异议人的。

而实际房屋产权人ⅹⅹⅹ当时向ⅹⅹⅹ和ⅹⅹⅹ借款后,无法归还借款,而将房屋抵押给 ⅹⅹⅹ和ⅹⅹⅹ, ⅹⅹⅹ当时并末取得宁海县ⅹⅹ街道ⅹⅹ弄ⅹ号房屋产权, 故无权出卖该 房屋。2002 年 12 月 23 日,宁海县ⅹⅹ街道ⅹⅹ弄ⅹ号房屋产权人ⅹⅹⅹ和ⅹⅹⅹ将宁海 县ⅹⅹ街道ⅹⅹ弄ⅹ号房屋出卖给被执行人ⅹⅹⅹ, 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到 被执行人ⅹⅹⅹ名下。

根据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登记主义原则, 该房屋所有权应属被执行人ⅹ ⅹⅹ所有。故对异议人提供的证明 1 不予认定;异议人ⅹⅹⅹ提供的证据 2,系证人证言, 因该证人未到庭作证,故对ⅹⅹⅹ提供的证据 2,难以认定。

本院查明:1996 年初,ⅹⅹⅹ向ⅹⅹⅹ借款后,将宁海县ⅹⅹ街道ⅹⅹ弄ⅹ号的房 屋抵押给被执行人ⅹⅹⅹ和ⅹⅹⅹ。

1996 年 3 月, 被执行人ⅹⅹⅹ、 ⅹⅹⅹ与异议人ⅹⅹⅹ 约定以 15000 元的价格将登记在案外人ⅹⅹⅹ名下的宁海县ⅹⅹ街道ⅹⅹ弄ⅹ号房屋,以 案外人ⅹⅹⅹ及其妻子ⅹⅹⅹ的名义出卖给异议人ⅹⅹⅹ,1996 年 3 月 11 日,ⅹⅹⅹ和 ⅹⅹⅹ在房屋买卖绝契上签字, ⅹⅹⅹ在见中人上签字。

异议人ⅹⅹⅹ未在房屋买卖绝契上 签字。

2002 年 12 月 23 日, 案外人ⅹⅹⅹ又与被执行人ⅹⅹⅹ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 将该房屋以 41000 元的价格出卖给被执行人ⅹⅹⅹ,并在宁海县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过户 登记手续, 将该房屋过户到被执行人ⅹⅹⅹ名下。

2011 年 3 月 23 日及 2011 年 4 月 28 日,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立案执行该房屋, 2011 年 5 月 6 日, 本院裁定拍卖该房地产。

2011 年 5 月 30 日,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要求停止对该房地产的执行。

本院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房屋买卖须订立书 面合同。本案中,ⅹⅹⅹ在没有取得产权的情况下,在 1996 年 3 月答应将宁海县ⅹⅹ街道 ⅹⅹ弄ⅹ号的房屋出卖给异议人ⅹⅹⅹ,该口头买卖协议,应属无效。在庭审中异议人提供 的 1996 年 3 月 11 日的房屋买卖绝契上,异议人也未签字,该房屋买卖绝契未生效。2002 年 12 月 23 日, 宁海县ⅹⅹ街道ⅹⅹ弄ⅹ号的房屋所有权人ⅹⅹⅹ以 41000 元的价格将宁 海县ⅹⅹⅹ街道ⅹⅹ弄ⅹ号的房屋出卖给被执行人ⅹⅹⅹ, 并签订了房地产买卖绝契, 并在 2003 年 1 月将房屋产权过户到ⅹⅹⅹ名下。ⅹⅹⅹ与ⅹⅹⅹ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依法有 效。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不具有阻却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ⅹⅹⅹ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刘 卫 东 葛 向 斌 陈 佳 强 日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 ○ 一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书 记 员 王 红 亚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2011)甬宁执异字第5号 异议人:ⅹⅹⅹ,男,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住... (身份号码:汉族,住宁海县ⅹⅹ镇ⅹⅹ村. 本院在执行ⅹⅹ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财产刑(案号:甬宁刑财字第1号)一案中,...

ⅹⅹⅹ,男,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住宁海县ⅹⅹ镇ⅹⅹ村. 本院在执行ⅹⅹⅹ、ⅹⅹ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财产刑(案号:甬宁执刑财字第1号),及... 证明两被告人于1999年至2005年6月间以借款形式共同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的事实”.2011年3月11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2010)浙甬刑终字第403号刑...

·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禹州市钧都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和原审被告人赵健身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 本院在执行ⅹⅹⅹ、ⅹⅹ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财产刑(案号:甬宁执刑财字第1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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