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2012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计划生育题目,山东计划生育条例2012,(2012)会行执字第87号张有良、于俊红违反计划生育行政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3-12-11 来源: 2012年计划生育政策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欧阳伟先、梁秋燕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欧阳伟先、梁秋燕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27 87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计生...

(2012 )会行执字第 87 号张有良、于俊红违反计划生育行 政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会行执字第 87 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林安建,局长。

被执行人张有良,男。

被执行人于俊红,女。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张有良、于俊红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张有良、于俊 红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21 256 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计 生征(坪)征字(2011 年)第 38 号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该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执行会计生征(坪)征字(2011 年)第 38 号决定书; 二、 限被执行人张有良、 于俊红在 2012 年 5 月 31 日前履行会计生征 (坪) 征字 (2011 年)第 38 号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费 218 元,由张有良、于俊红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审 判 判 长 粟 员 杨 秋 谦 惠 审 判 员 何 许 清 二 O 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明 涛

(2012)会行执字第87号张有良、于俊红违反计划生育行政裁定书 (2012)会行执字第87号张有良、于俊红违反计划生育行政裁定书 暂无评价 | 0人阅读 | 0次下载 | 举报文档 你可能喜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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