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坠子书李双喜借粮,河南坠子李双喜借粮1,河南坠子李双喜借粮3,李双喜诉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开封市供水总公司人身损害

发布时间:2013-05-14 来源: 河南坠子李双喜借粮

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电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红... 开封市龙亭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亭水泥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

李双喜诉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开封市供水总公司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金民初字第 219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双喜,男。

委托代理人胡苇斌,系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电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红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卫钢,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供水总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汴京路 43 号。

法定代表人曹海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海波,该公司生产设备处副处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义全,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李双喜诉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被告开封市供水总公司人身损害赔 偿纠纷,本院于 2010 年 12 月 7 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昆、孙丽平、 李爱琴组成合议庭,分别于 2011 年 1 月 14 日、3 月 1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 双喜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苇斌, 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卫钢, 被告开封 市供水总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海波、王义全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 年 7 月 11 日,帮助原告家焊制鸡舍的狄守青,在原告家屋顶干活 时,被架设在原告屋顶上方的裸体高压电线击中后从屋顶坠地,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并马上找附近的卫生所大夫进行抢救,又在 120 救护医生到后迅速将狄守 青送往市急救中心抢救,后经抢救无效,狄守青死亡。导致原告死亡的高压电线是属于第一 被告所有和经营的电力设施, 也是属于第二被告专用的供电线路。

事故发生后闻讯而来的死 者家属几十人围堵在原告家中哭闹,要求赔偿 30 万元巨款,如不答应就停尸开封不安葬。

原告认为此次事故的发生上述两被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于是原告便找两被告通报情况并 要求他们负责赔偿事宜。但最终未果。由于死者家属为解决赔偿事宜,每天吵闹并住在宾馆 不走,原告无奈向死者家属先行垫付了赔偿款 14 万元,才使事态缓解。现原告认为,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 上述两被告依法负有对其电力设施进行检修维护以保证供电设施安全运 行和消除供电安全隐患的义务, 而造成狄守青死亡的原因是由于被告架设的高压线路过低以 及位置不当造成的,两被告依法负有赔偿责任。而原告的先行赔付并不等于被告免责,故起 诉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原告向死者狄守青已支付的赔偿款 14 万元及利息,并互负连带责 任。

被告供电公司辩称,原告陈述不是事实,该线路是自来水公司的专用线路,资产所有 权非供电公司,经营管理也非供电公司,供电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供水公司辩称,无证据证明水厂的高压线造成受害人死亡,即使是电死的,由于 死者拿着电钻在施工,也不能排除是电钻漏电造成的。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 15 条 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受害人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另 根据最高法院 《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2001) 3 号第 3 条的规定及 《侵权法》 第 27 条关于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中的规定,被告供水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 回原告对供水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 年 7 月 11 日,狄守青义务帮助原告家焊制鸡舍,在原告家屋顶 干活时从屋顶坠地,狄守青被送往市急救中心抢救,后经抢救无效,狄守青死亡。事故发生 后,原告向死者家属先行垫付了赔偿款 14 万元。现原告认为导致原告死亡的高压电线是属 于第一被告所有和经营的电力设施, 也是属于第二被告专用的供电线路, 上述两被告依法负 有对其电力设施进行检修维护以保证供电设施安全运行和消除供电安全隐患的义务。

认为造 成狄守青死亡的原因是由于被告架设的高压线路过低以及位置不当造成的, 两被告依法负有 赔偿责任, 而原告的先行赔付并不等于被告免责, 故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向死者 狄守青已支付的赔偿款 14 万元及利息,并互负连带责任。

另查明,本案涉及的高压线路的产权人是供水公司;原告住房无建筑许可证,建房时 间晚于高压线路, 房顶与高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为不到一人高。

在死者狄守青帮助原告家焊制 鸡舍时,原告自称曾告知狄守青干活时注意高压线路。发生该次事故后,原告未向公安机关 报案,也未对死者狄守青的死亡原因进行法医尸检。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 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 有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 案狄守青从屋顶坠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是事实, 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狄守青的死 亡原因是由于高压线电击后从屋顶坠地后死亡的。

即使是电击后从屋顶坠地后死亡的, 由于 死者拿着电钻在施工,也不能排除是电钻漏电造成的。而原告在发生事故后,对死者的死亡 原因未进行法医尸检,从而导致了无法查清死者的死亡原因,对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 的法律后果。同时,审理中查明,死者狄守青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而且原告的房屋 未取得建筑许可证,并且先有高压线路,后建设房屋,原告在明知房屋与高压线路的距离仅 一人高,在房顶上施工建设鸡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然让狄守青施工,对此,也 存在重大过错。另原告诉求行使的是追偿权,而行使追偿权应当依法行使,目前,根据我国 现行法律规定, 遭受人身损害行使追偿权只有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雇佣关系以 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而具体到该案, 原告与死者系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 原告作为被帮工人行使追偿权, 没有法律依据。

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 下:

驳回原告李双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100 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昆 审 判 员 孙 丽 平 审 判 员 李 爱 琴 二 O 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海 涛

委托代理人卫钢,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供水总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汴京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曹海霞,总经理. ... 原告李双喜诉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被告开封市供水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院于2010年12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受...

李双喜诉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开封市供水总公司人身损害 李双喜诉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开封市供水总公司人身损害 暂无评价 | 0人阅读 | 0次下载 | 举报文档 你...

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工会主席 204 黄明男开封市供水总公司 党委... 8 长葛市电力工业公司 石固供电所 9 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发电部 10 平高集团有...

河南坠子书李双喜借粮,河南坠子李双喜借粮1,河南坠子李双喜借粮3,李双喜诉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开封市供水总公司人身损害》出自:QQ空间素材网
链接地址:http://www.qzoneai.com/sucai/leeJg707C5x4wcSP.html

相关文章阅读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在线留言 | 友情链接 | RSS 订阅 | 热门搜索
版权所有 QQ空间素材网 www.qzoneai.com

河南坠子书李双喜借粮,河南坠子李双喜借粮1,河南坠子李双喜借粮3,李双喜诉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开封市供水总公司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