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德喜,长春中医学院赵德喜,闹 房赵长山,上诉人赵德喜与被上诉人张桃珍,原审被告赵长山、赵领头、赵俊祥 QQ空间素材网 > 赵长山 > 赵德喜,长春中医学院赵德喜,闹 房赵长山,上诉人赵德喜与被上诉人张桃珍,原审被告赵 正文

赵德喜,长春中医学院赵德喜,闹 房赵长山,上诉人赵德喜与被上诉人张桃珍,原审被告赵长山、赵领头、赵俊祥

发布时间:2013-02-14 来源: 赵长山

被告人李庆伟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远东、赵德喜、赵向东提起附带... 杨景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关于原审被告人胡殿平故意伤害及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

上诉人赵德喜与被上诉人张桃珍, 原审被告赵长山、 赵领头、 赵俊祥、赵学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焦民三终字第 249 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德喜,男。

委托代理人康亚伟,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张桃珍,女。

原审被告赵长山,又名赵学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赵领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赵俊祥,又名赵小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赵学合,又名赵小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赵德喜与被上诉人张桃珍,原审被告赵长山、赵领头、赵俊祥、赵学合买卖合 同纠纷一案,张桃珍于 2010 年 8 月 9 日向马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马村区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4 月 2 日作出(2010)马民初字第 411 号民事判决。赵德喜不服提起上诉。本院 于 2011 年 5 月 26 日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1 年 6 月 14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赵德喜及其委托代理人康亚伟,被上诉人张桃珍,原审被告赵长山、赵领头、赵俊祥 到庭参加了诉讼。赵学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张桃珍从事石棺等殡葬用品的经营,2009 年 7 月,靳作村赵氏 家族因南水北调工程占用坟地,于是选举产生赵氏迁坟小组,由赵长山担任组长,赵学良担 任副组长(名誉副组长,不参与任何实际工作) ,赵德喜、赵领头、赵俊祥、赵学合是成员。

其中赵领头出面与原告联系购买石棺等祭祀用品,后原告于 2009 年 7 月 12 日至 15 日往 赵氏坟地送各种规格的石棺等用品,总计价值 10203 元,至今未付款,因此纠纷成诉。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桃珍给赵氏家族迁坟供应石棺等祭祀用品,双方之间的买卖合 同关系依法成立。

原告有权利要求支付货款。

赵氏家族迁坟小组是靳作村赵氏家族选出的代 表组成的临时机构,负责迁坟具体事宜。本案中,是由小组成员赵领头出面与原告张桃珍接 洽,并确认部分货物的收到情况。迁坟款的使用亦是由小组统一支配,小组成员应当对此承 担付款义务。至于小组成员各自的具体工作是其内部分工,不能以此作为拒付款的理由,且 所有小组成员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要求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 理由正当、 证据充分, 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实际损失的诉讼请求,无证据支持,不予认可。

原审法院判决:1、被告赵长山、赵德喜、赵领头、赵俊祥、赵学合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桃珍货款 10203 元,五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 求。诉讼费 70 元,由被告赵长山、赵德喜、赵领头、赵俊祥、赵学合承担。若被告未按本 判决确定之日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赵德喜上诉称:1、买卖石棺合同的双方应为赵学明与张桃珍,并非赵氏迁坟小组。

迁坟小组成员赵领头虽然前期与张桃珍接洽过, 但是双方没有形成石棺买卖的合意, 赵领头 只是去询问了解基本的价钱, 而与张桃珍达成实质买卖合同的应为赵学明, 因赵学明在迁坟 小组成员赵俊祥处收过石棺钱 2000 元,而赵学明的收钱行为未得到迁坟小组的任何授权, 迁坟小组也未指示张桃珍将石棺交付赵学明。

2、 赵领头只确认了张桃珍送的最后一车石棺, 我认为迁坟小组与张桃珍之间只能就最后一车石棺形成买卖交付行为, 原审判决要求我们承 担全部货款错误。3、迁坟款确实是迁坟小组统一支配,但是石棺购买款项并非小组统一支 配, 因迁坟款与石棺购买款是完全不同的款项, 客观上根本无法统一支配。

请求:

撤销原判, 改判我不承担清偿责任。 张桃珍辩称:1、原审中赵长山出具的赵氏迁坟小组组成及分工,完全可以证明赵领 头负责石棺及相关祭品的采购,赵德喜负责财务。赵领头经过三家考察后,赵氏迁坟小组才 决定购买我家的石棺及其祭品。

我按迁坟小组的要求将石棺及其祭品送到后, 已经赵领头确 认数目并验收,因此我与赵氏迁坟小组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赵学明不是迁坟小组成 员,只是经办人,我与赵学明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3、由于赵氏迁坟小组收到货后不 付款,我多次去找赵领头、赵德喜要钱,他们答应一定给付。后来迁坟小组因为经济问题出 现矛盾,我找遍迁坟小组成员,没有一人给我照脸,才诉至法院。

赵长山、赵领头、赵俊祥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和答辩意见,经征求双方同意,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赵德喜 应否对欠张桃珍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赵德喜的理由与其上诉意见相同。被上诉人张桃珍的理由 与其答辩意见相同。

原审被告赵长山认为, 赵氏迁坟小组与张桃珍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其认可欠张桃珍货款,应由迁坟小组偿还。赵领头认为,其没有与张桃珍签订合同,也没有 使用张桃珍任何东西。

赵俊祥认为, 其把石棺钱给了赵学明, 而且多付了款至今未给其结账。

况且迁坟小组成员不仅仅是我们五个人,是每家出一个人。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从赵氏迁坟小组的组成及分工和赵领头对购买石棺等祭品清单上的确认, 以及一、 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看, 能够相互印证张桃珍与赵氏迁坟小组已形成买卖 石棺等祭品合同关系和欠张桃珍货款的事实。

由于赵氏迁坟小组是为赵氏家族迁坟选出成立 的临时性组织, 迁坟款使用亦是由该小组统一支配, 原审判决该小组成员承担给付张桃珍货 款义务,互负连带责任,并无不妥。关于赵氏迁坟小组成员各自的分工、迁坟款的具体分配 使用等均是其内部管理问题,不能以此作为拒付欠款的理由。综上,赵德喜上诉理由不足, 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70 元,由上诉人赵德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咏梅 审 判 员 路 林 审 判 员 范炳鑫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 磊

上诉人赵德喜与被上诉人张桃珍,原审被告赵长山、赵领头、赵俊祥、赵学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桃珍于2010年8月9日向马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 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德喜及其委托代理人康亚伟,被上诉人张桃珍,原审被告赵长山、赵领头、赵俊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赵学合经本院...

上诉人赵德喜与被上诉人张桃珍,原审被告赵长山、赵领头、赵俊祥、赵学合买卖合同纠... 原审被告刘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户籍室春节什么时候放假? 我父亲去...

上诉人王业辉与被上诉人常德市鼎城立铵建筑器材租赁经 营部、赵德喜租赁合同纠纷案 ... (2010)常民一终字第 406 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业辉,男**年**月**日出...

赵德喜,长春中医学院赵德喜,闹 房赵长山,上诉人赵德喜与被上诉人张桃珍,原审被告赵长山、赵领头、赵俊祥》出自:QQ空间素材网
链接地址:http://www.qzoneai.com/sucai/la2PJoHg65fEjVTs.html

相关文章阅读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在线留言 | 友情链接 | RSS 订阅 | 热门搜索
版权所有 QQ空间素材网 www.qzoneai.com

赵德喜,长春中医学院赵德喜,闹 房赵长山,上诉人赵德喜与被上诉人张桃珍,原审被告赵长山、赵领头、赵俊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