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家具买卖合同纠纷案,煤炭买卖合同纠纷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3-01-27 来源: 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英德市柏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郑民一终字第 436 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金水 区纬二路 23 号。法定代表人史济春,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海威、王喜文,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月莲,女。
委托代理人杨生中,男,1935 年 10 月 28 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 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 2884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 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系河南省冶金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冶金办)下属招待所 的职工,2001 年 10 月 10 日,被告同省冶金办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一份,协议约 定,省冶金办将坐落于郑州市红旗路门牌 25 号,楼号 3 单元 1 附 4 号,房屋总建筑面积 57.59 平方米出售给被告。经计算,被告一次性付清房款金额为 25947.14 元,并于 1997 年 12 月 30 日前交付给省冶金办。协议还有其他约定。2000 年 7 月 5 日,省冶金办为被 告开具了收取房款 25947.14 元的专用收据。
2001 年 11 月 21 日郑州市房产管理局为被告 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后省冶金办以被告尚欠房款为由,将应为被告父亲杨生中(系该单位 退休干部)报销的医疗费 14428.77 元扣除抵作被告房款,并于 2001 年 6 月 25 日为被告 开具收据一份。被告父亲杨生中对省冶金办的扣款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省冶 金办被撤销,老干部事务划归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即本案原告。2008 年 3 月 31 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豫法民再字第 326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 原告返还杨生中 14428.77 元。判决生效后,原告依据判决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现原告起诉 要求被告支付房款、天然气集资款及利息。
原审认为,被告同省冶金办签订的“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
依据协议, 被告已经全额支付了购房款 25947.14 元,省冶金办亦将房屋交付被告,并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原告称被告尚欠房款,并称双 方曾约定以每平方米 649 元乘以该房屋的实际面积来计算房款,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 称被告曾同意该计算方式但未提交证据, 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诉讼请求, 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18 元,由原 告负担。
宣判后,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服,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判令 被上诉人杨月莲支付给上诉人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购房款 11428.77 元、天然气集资费 3000 元以及利息 2300 元,共计 16728.77 元。被上诉人杨月莲辩称, 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杨月莲同省冶金办签订的“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 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依据协议,被上诉人杨月莲已经全额 支付了购房款 25947.14 元,省冶金办亦将房屋交付被上诉人杨月莲,并已办理了房屋所有 权证。
上诉人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诉称, 被上诉人杨月莲应支付给上 诉人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购房款 11428.77 元、天然气集资费 3000 元 以及利息 2300 元,共计 16728.77 元。被上诉人杨月莲不予认可,关于上诉人河南省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综上, 原判决认定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18 元,由上诉人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审 判 长 判 员 欧阳梅 安 军 于岸峰 代理审判员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石卫华
杨月莲,女,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生中,男,193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
摘要: 杨月莲、杨生中、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委员会2} 与 {杨0X} 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郑民一终字第4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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