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第一被告串通,许霆案一审判决书,药家鑫案一审判决书,原告马连军诉被告王爱芹、王秀花、张清祥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3-06-25 来源: 两原告同时起诉一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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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连军诉被告王爱芹、王秀花、张清祥侵权纠纷一案一 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北民一初字第 245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马连军,男。

委托代理人岳秀民,男。

被告王爱芹,女。

被告王秀花,女。

被告张清祥(别名张三妮) ,男。

委托代理人谭保生,安阳市文峰区 148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三被告共同委托) 。

原告马连军诉被告王爱芹、王秀花、张清祥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0 年 12 月 15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岳秀民,被告王爱 芹、王秀花、张清祥及三被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谭保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连军诉称,1999 年 7 月 14 日,原告开车去原航天泵业有限公司拉东西,刚 装上一点货,就被三被告纠集一伙人堵住路口不让出来,并煽动一些人要打原告,原告赶紧 锁住大门,不让被告进没有打到原告,但一伙人一直堵门,原告试图把车开出,但被告用路 障把门封住,并有人值班,原告的运营货车一直都不能开出来,因此而影响原告运营。现原 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堵车造成的经营损失,从 2009 年 7 月 14 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 或被告打开门让开出车止,每天 150 元。

被告王爱芹、 王秀花、 张清祥辩称, 三被告没有纠结一伙人堵门, 被告不认识马连军, 也不知道其去取什么东西。 经审理查明,2009 年,安阳市航天泵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大门被堵,原告的豫 E92810 轻型普通货车在该公司处,致使原告的车辆无法开出,现原告要求三被告从 2009 年 7 月 14 日至让车开出时止,每天按 150 元计算,赔偿原告经营损失。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照片 4 张、马连军运输证 1 张、行驶证 1 张,被告提供的证 明 2 份、考勤表 1 张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马连军的豫 E92810 轻型普通货车在安阳市航天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处 被堵,原告以造成该公司门被堵的原因,是被告的行为所导致,故要求三被告赔偿其经营损 失, 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堵门行为是三被告所为, 故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驳回原告马连军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原告马连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缪惠玲 代理审判员 陈新玲 人民陪审员 石云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永鹏 北法网 753 号

(三被告共同委托). 原告马连军诉被告王爱芹、王秀花、张清祥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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