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国土资源局土地挂,双流国土资源局土地转,土地登记 国土资源局,(2010)安行初字第46号杨政发与安乡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土地

发布时间:2013-08-03 来源: 湘人社工字 2010 46号

安乡县国土资源局其前身为安乡县国土管理局,于1987年4月4日正式成立。1993年2月被合并到安乡县城建环保国土局之中。1994年10月,县国土管理局恢复。1996年...

(2010)安行初字第 46 号杨政发与安乡县国土资源局国土 资源管理土地行政强制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安行初字第 46 号 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政发,男。

被告安乡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振业,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政发与被告安乡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中, 于 2010 年 9 月 7 日本院给原告杨政发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告知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 书的次日起 7 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50 元,原告杨政发至今未予缴纳,也未按法律规 定向本院递交减、 缓、 免申请。

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曾 宪 元 汤 四 安 曾 庆 裕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七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 又不提出缓交、 减交、 孙 志 华 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 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杨政发,男,194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无业,住xxxxxx. 被告安乡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振业,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政发与被告安乡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中,于2010年9月7日本院给原告杨政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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