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案中杨某照片,涟源市计划生育,湖南涟源计划生育,原告李某某、邱某诉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案

发布时间:2012-02-19 来源: 李某某一案日本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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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邱某诉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 管理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涟行初字第 102 号 行政裁定书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涟行初字第 102 号 原告李某某,男。

原告邱某,女。

被告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涟源市蓝田办事处人民路 444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乾德,该局局长。

原告李某某、邱某诉涟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 2012 年 9 月 17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 2012 年 9 月 24 日以 该案已协调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邱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和他人合法权益,且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邱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 50 元,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高 建 成 审 判 员 谭 芳 人民陪审员 梁 志 军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 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谭 桂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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