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案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废止 触电人身损害,谭显忠、湖南省电力公司娄底涟源电力局与彭建成触电人身损害责任
发布时间:2013-12-23 来源: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湖南省电力公司常德澧县电力局.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汤和平,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某、张某某因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
谭显忠、湖南省电力公司娄底涟源电力局与彭建成触电人身 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娄中民一终字第 387 号 民事裁判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显忠,男。委托代理人刘俊生,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娄底涟源电力局,住所地涟源市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谢方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元,男。
委托代理人阳旭东,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建成,1965 年 11 月 24 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蓝田 办事处文艺路。
案由: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上诉人谭显忠、湖南省电力公司娄底涟源电力局(以下简称涟源电力局)因不服涟源 市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7 月 13 日作出的(2010)涟民一初字第 1356 号民事判决,均向本 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0 年 7 月 9 日,因彭建成的母亲八十生日需做酒席,谭显忠作为邻 居被请去帮忙做事。下午 7 时许,谭显忠与彭建成在位于谭建春家的防盗窗与分线电箱之 间架起一把楼梯, 由谭显忠拉着绳子上楼梯, 准备在彭建成家与对面的谭建春家之间搭建一 雨篷。在接近分线电箱与防盗窗时,谭显忠用一只手抓住分线电箱下端的电缆准备拉绳子, 因该电缆受损漏电, 谭显忠被分线电箱的漏电击中不能动弹。
在地面扶楼梯的彭建成见状立 即下楼楼梯,始将谭显忠救下,并对谭显忠采取急救措施,同时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及向 电力部门电话报案。不久,涟源市人民医院的急救车赶来将谭显忠接至该院抢救。涟源电力 局也派人查看了现场, 确认分线电箱存在漏电现象。
谭显忠的伤情经涟源市人民医院诊断为:
“电击伤; 右肺挫伤, 右侧胸腔积血; T4、 T2、 T8 陈旧性骨折; 冠心病?多处软组织挫伤。
” 同年 7 月 10 日至 8 月 15 日, 谭显忠被转往长沙第一医院住院治疗, 后转为门诊治疗。
2010 年 7 月 10 日的长沙市第一医院的入院诊断:“①胸腰椎多发性骨折(T10-12 为新鲜性, T4、7、8 陈旧性) ;②右肋骨骨折;③创伤性胸膜炎并胸腔积液;④胆囊结石;⑤(右肾 囊肿样改变)右肾囊肿。”2010 年 11 月 5 日,谭显忠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涟源电力 局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 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 20 万元,并由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0 年 12 月 2 日,谭 显忠通过涟源市蓝天法律服务所委托娄底市蓝天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同年 12 月 3 日,娄底市蓝天司法鉴定所以娄蓝司鉴字[2010]临鉴字第 513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鉴 定意见:“1、被鉴定人谭显忠属捌级伤残;2、鉴定之日前医疗费用凭医院发票由处理部 门审核认定,鉴定之日起继续治疗费在 4500 元之内使用;3、全部伤休时间为 1 年,全部 陪护时间 1 人 3 个月。”涟源电力局对上述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涟源市 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娄底市星罡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谭显忠的伤情重新进行鉴定, 该所以娄星司 鉴[2011]临鉴字第 239 号法医学伤残鉴定意见书作出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谭显忠所受 损伤分别评定为捌级、拾级伤残;2、受伤日至鉴定日之前的合理医疗费用凭医疗发票审核 认可;3、继续治疗费用在叁仟元之内使用(康复受损脑细胞功能) ;4、全部误工损失日评 定为叁佰日,全部陪护壹人玖拾日。” 另查明,谭显忠之母龙小元于**年**月**日出生,其妻龙桂英于**年**月**日出生, 两人均系贰级肢体残疾。谭显忠的两个子女均已成年,其母龙小元共有子女 7 人。谭显忠 在治疗过程中,向涟源电力局借款 10 000 元。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谭显忠因触电导致人身遭受的经济损失 163 129.67 元,除上诉人湖南省 电力公司娄底涟源电力局已借支给上诉人谭显忠用于治疗的 10 000 元外,再由上诉人湖南 省电力公司娄底涟源电力局一次性赔偿上诉人谭显忠 100 000 元,其余损失由上诉人谭显 忠自负; 二、上诉人谭显忠自愿放弃其在一审时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述应付款项限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如湖南省电力公司娄底涟源 电力局不按期支付,则双方均同意按涟源市人民法院(2010)涟民一初字第 1356 号民事 判决所确定的条款履行。
四、 一审诉讼费 1100 元, 鉴定费 1405 元, 合计 2505 元, 由上诉人谭显忠负担 1100 元,由上诉人湖南省电力公司娄底涟源电力局负担 1405 元,二审诉讼费 1200 元,减半收 取 600 元,由上诉人湖南省电力公司娄底涟源电力局负担。
五、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均一致认可,自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童 赞 辉 张 朝 华 彭 旦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邵 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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