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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格式,法律意见书模板,刑事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3-07-11 来源: 法律意见书范文

1 .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法人全称): 律师事务所受 (委托方名称)委托,就 (对方单位名称)与 (中方单位名称)合作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要求我们就 事项,从...

法律意见书 xxxx 有限公司:

2014 年 3 月 日, 贵司向我们提供了贵司与青海省海北州 xxx 担保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北州担保公司) 关于支持海北州担保公司扩增青海省小微科技企业 贷款担保基金, 贵司与海北州担保公司拟签订到 《协议书》 草拟稿一份, 以及 《海 北州 xxx 公司章程》 (电子版) 、 《海北 xxx 公司章程修正案》 (海 x 字[2013] 003 号) (电子版) , 我们对上述材料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法 律意见:

律师注意到《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人民币七百万元 ( 7000000.00)资金,用于支持乙方扩增青海省 xxx 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甲方有权监督资金使用。

” 第三条约定 “资金期限为三年, 即 2014 年 2 月曰至 2017 年 2 月 日, 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上述款项汇至 乙方指定账户;到期后,双方可另行协商继续合作事宜。

”第四条约定“资金固 定回报为 12%/年,按半年期回报,首次回报为上述款项到达乙方账户之日,由 乙方负责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 结合上述约定,律师认为贵司与海北州 xxx 公司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合作 模式实质是一种企业间资金借贷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 条第(二)项规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 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 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 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 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 的批复》亦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 限届满后,借款方 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 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 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 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 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 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 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 息。

”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企业间借贷,或以其他名义投资但不承担风险仅收 取固定回报的方式均不被我国法律所认可,进而,以上述合作方式签署的协议也 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会被认为无效合同。

综上,律师认为,贵司与海北州 xxx 公司在《协议书》书约定的合作模式违 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协议书》即便签订亦属无效协议。 关于贵司与海北州担保公司《协议书》约定的合作模式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 如前所述,鉴于贵司与海北州 xxx 公司此种合作模式不合法律规定, 《协议 书》无效,故双方的合作行为将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协议书》约定的“固定回报”一旦海北州 xxx 公司拒绝实际履行,贵 司即便诉至法院也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2、《协议书》约定的“出质”和“保证”等担保,根据国家《担保法》的 规定,因主合同(《协议书》)无效而无效,无法起到担保本金和固定回报的作用, 一旦产生争议,资金的收回将会存在巨大的风险。

3、贵司作为国有公司,如因签署无效协议导致资金无法收回,可能会受到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

三、关于贵司与海北 xxx 公司合作模式的法律建议:

1、委托贷款模式 贵司可以采用委托银行向目标公司(海北州 xxx 公司)发放贷款并收取约定 利息的方式进行投资。

此种方式的优势是合作方式合法,利息收益得到法律保护,是目前企业间资 金使用较为普遍的一种方式。

劣势是,资金的利息收入在国家贷款利率的 4 倍以 内可以得到法律保护,高出 4 倍部分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另外,委托银行贷款, 银行会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用,会增加企业一定的资金成本。 2、股权投资+股权回购模式 双方签订股权投资协议, 即贵司可以以投资入股的方式与目标公司(海北州 xxx 公司)合作,在股权投资协议中约定在运营一段时间后,由目标公司回购贵 司投入的股份,回购作价以原投资本金加回报率构成。

此种方式优势是此种合作方式目前法律尚未有禁止性规定, 且目前资本市场 PE 常采用的一种模式。但此种模式亦存在以下风险:

(1)贵司资金一旦入股投入,即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将承担目标公司的经 营风险和债务风险。

(2)PE 采取的股权回购往往设定一定条件,如目标公司上市等,如股权回 购仅仅约定一定的期限,不排除被认定为变相借贷的风险。

(3) 贵司作为国有公司, 对外投资入股将会受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审批, 是否批准尚未可知。

以上两种模式,从资金安全角度,律师更倾向于第一种委托贷款模式。但无 论采用何种模式, 贵司都应当在投资前进行完善的尽职调查,要求目标公司提供 完备的手续文件, 贵司在确定投资模式之后,律师将会根据具体的投资模式再提 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文件,此处不作赘述。

以上意见供贵司参考。 北京市 xxx 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4 年 03 月 14 日 特别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系我们对贵司提供的文件、材料,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综合 分析得出的结论。

本法律意见书仅代表个人观点, 不作为发生争议后法院判决结果的承诺和保 证。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 律师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答法律询...

关于 a 公司“b”项目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D 律师事务所 第 1 页 共 61 页 正 文 目 录 第一部分 企业及项目概况 .............................................................................................................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贷款担保方案选择及风险分析的 法律建议书致:****银行甘肃... 本意见书仅供贵行决策时参考.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常亮律师 二00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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