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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纠纷案判决书,共有纠纷案,搬迁宽限期纠纷一案,王样与石彦灵共有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3-08-24 来源: 共有房产确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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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样与石彦灵共有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豫法民申字第 00210 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王样,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石彦灵,男。

王样与石彦灵共有纠纷一案,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11 月 16 日作出 (2009) 周民终字第 956 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样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 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样申请再审称,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审理程序违法。

原审法院违反 “不告不理” 的原则, 主动行使撤销权属程序违法。

郑庄行政村废坑塘实际上是樊长青一人购买并经营的, 坑塘中的鱼及其附属物均属樊长青一人所有, 王样与石彦灵之间的债务也已结清。

请求将本 案立案再审。

石彦灵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2003 年经商水县人民政府批准,樊长青、石彦灵将郑庄村委会 43.43 亩 废坑塘进行开发,作为养殖用地。2004 年 3 月 11 日,商水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向二人颁发 了国家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使用权人为樊长青、 石彦灵。

就二人各自出资份额, 双方当事人陈述不一,也均未提供各自出资额的相关证据,故一、二审认定等份共有并无不 当。虽然石彦灵出具的收到 14 万元收条上有“两清”字样,但是由于补偿协议是王样与阳 城公园指挥部所签,因此,收条是在石彦灵对具体补偿款数额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具的,石彦 灵在得知王样领取了 75 万坑塘补偿款后要求王样支付其应得份额,法院应予以审理,王样 称法院违反“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样的再审申请。

审 审 判 长 判 员 王 琪 刘新安 林晓光 代理审判员 二 O 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任 斐

上诉人王样、石彦灵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08)商民初字第309号民事... 王样从该公园指挥部领走树木赔偿款16959元;2008年4月1日,王样与阳城公园指挥部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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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石彦灵、郭忠堂、 王样与 {石0X} 共有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周民终字第9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样,女,1954年8月16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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