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变原告离婚可以吗,离婚案件被告起诉原告,离婚案女人原告代理词,原告马倩倩与被告甄胜利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3-04-24 来源: 离婚是原告好还是被告

原告张XX甲与被告张XX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内容详见附件.

原告马倩倩与被告甄胜利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确民初字第 362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倩倩,女。

被告甄胜利,男。

原告马倩倩与被告甄胜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9 年 2 月 12 日立案受理后,依 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9 年 5 月 2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倩倩到庭参加诉讼,被 告甄胜利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倩倩诉称:原告受父母制约与被告结婚,婚后感情不合,经常生气打架。2008 年 7 月 27 日原告外出打工,至今与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据 此请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一切财产全归被告 所有。

被告甄胜利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于 2007 年 1 月 15 日在确山县民政局登记 结婚,婚后于 2007 年 11 月 18 日生一女孩,取名甄芩樱。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予以证明,没 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因此承担相应的不 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能够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因此本院对原告 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条、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倩倩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00 元,由原告马倩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爱霞 审判员张建军 人民陪审员叶墨林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栗梁

原告马倩倩,女,1986年生. 被告甄胜利,男,1983年生. 原告马倩倩与被告甄胜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20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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