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宁远县计划生育站,宁远县计划生育,计划生育罚款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郑明、

发布时间:2012-04-02 来源: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宁远县舜陵镇舜帝路. 法定代表人万志湘,主任. 被执行人欧阳跃正,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 执行郑明、左小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宁法行执字第 110 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宁远县舜陵镇舜帝路。

法定代表人万志湘,主任。

被执行人郑明,男。

被执行人左小英,女。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郑明、左小英征收社会 抚养费一案, 本院于 2012 年 7 月 3 日立案执行, 并依法作出了 (2012) 宁法行执字第 110 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郑明、左小英在 2012 年 7 月 14 日前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 过程中, 被执行人主动与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 确定被执行人应缴纳 社会抚养费 6000 元,现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2)宁法行执字第 110 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蒋 波 杨 增 胜 裴 依 成 二 O 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江 为 民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郑明、左小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日立案执行,并依法作出了(2012)宁法行执字第1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郑明、左小英在2012年7月14日前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严军、彭爱娟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立案执行,并依法作出了(2012)宁法行执字第8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严军、彭爱娟在2012年6月9日前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景春、柏六翠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09)宁法行执字第2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李景春、柏六翠在2009年4月3日前履行义务,并向被执行人下达裁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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