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深圳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公章,申请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被执行人陈清文、李艳娇计划

发布时间:2012-02-01 来源: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申请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被执行人谭 XX、刘 XX 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被执行人陈清文、李 艳娇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茶行执字第 93 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吴刘春,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冬娇,该局法规股股长。

被执行人陈清文,男。

被执行人李艳娇,女。

申请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被执行人陈清文、李艳娇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 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 2008 年 4 月 28 日作出茶(界)计生征字[2008]第 15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陈清文、 李艳娇于 2008 年 3 月 6 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根据《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 42 条第 1 款 2 项的规定,按照男方上年度实际纯收入 7200 元,女方上年度界首镇农民人平均纯 收入 3200 元计算,决定对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 14400 元,对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 6250 元, 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 20650 元, 陈清文、李艳娇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 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 ,且未履行决定书中的义务 ,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此向 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茶计生征字[2008]第 15 号《征收社会抚养 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理得当,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茶计生征字[2008]第 15 号《征收 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

二、限陈清文、李艳娇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20650 元至本 院,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 298 元,由被执行人陈清文、李艳娇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玉坤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谭良哲 龙宝兰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振 锋

申请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被执行人陈清文、李艳娇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计划生育... 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20650元, 陈清文、李艳娇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

第58号征收社会抚养... 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刘 xx、肖xx 计划生 育行政... 项之规定,按照男方上年度城 关镇人均纯收入 3500.00 元计算, 决定对被执行人朱宏成...

申请执行人茶陵县?????生育局,住所地在茶陵县. 法定代表人肖晓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谭头龙,该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被申请执行人颜阳欢,曾用名欧阳欢,男,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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