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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军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3-08-16 来源: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渊博 (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201O... 张渊博的残疾赔偿金为91980元.故张渊博要求大地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919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杨学军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郴北民二初字第 1359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杨学军。

委托代理人邝允雄。

委托代理人王春喜。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陈永钦。

委托代理人刘??原告杨学军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以下简称大地财险郴州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0 年 7 月 7 日受理后,依法 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学军诉称:2008 年 4 月 30 日,原告在郴州市恒泰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台 轻型货车,发动机号为 SGA7805,车架号为 LDD02A02280024921。在原告交清相关费 用后,由公司办理了新车上户,车牌号为湘 L47243。同年 5 月 15 日在被告处购买了机动 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保单号为 PDDH200843011317002818, 有效期自 2008 年 5 月 16 日至 2009 年 5 月 15 日。

2008 年 5 月 25 日 8 时许, 原告驾驶被保险车由宜章至杨梅山行 驶至吴起村时,将丁良秀撞伤。该事故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原告赔偿丁良秀损 失 40435.8 元,加上先期支付医疗费 19614.9 元,共计 60050.7 元。2009 年 5 月 8 日, 原告向被告索赔,被告以原告无证驾驶为由拒赔。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赔偿,违背了法律的相 关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赔偿保险金 60050.7 元;2、承担本案的误工费 400 元、伙食费 248 元、车费 108 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大地财险郴州公司辩称:1、原告购买的湘 L47243 号小型货车在我公司投保了 交强险,保险期限是 2008 年 5 月 16 日至 2009 年 5 月 15 日;2、原告于 2008 年 5 月 25 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经宜章县公安局交警队作出责任认定,认定为无证驾驶,根据交强险 条例 22 条规定,无证驾驶我公司不予赔偿;3、根据交强险条例之规定,我公司不承担诉 讼费。

经审理查明:2008 年 4 月 30 日,原告杨学军在郴州市恒泰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黄 海牌轻型客车一台,发动机号为 4G63S4MSGA7805,车架号为 LDD02A02280024921。

原告在交清相关费用后,由该公司代为办理了新车上户,车牌号为湘 L47243。同年 5 月 15 日 原 告 在 被 告 处 购 买 了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 保 险 单 号 PDDH200843011317002818。保险期限自 2008 年 5 月 16 日至 2009 年 5 月 15 日止。

2008 年 5 月 25 日 7 时许,原告无证驾驶湘 L47243 号轻型客车由宜章行驶至杨梅山镇吴 起村路段时,不慎将丁良秀撞伤。该事故经宜章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勘查认定,原告 无证驾驶,未确保安全,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宜 章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原告赔偿丁良秀各项损失 40435.8 元,加上先期支付的医疗费 19614.9 元,共计 60050.7 元。原告对该判决不服,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中院审 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 年 5 月,原告就其损失向被告索赔,被告以原告无证 驾驶,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由,拒绝赔付,后经郴州 市消费者委员会多次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保险 专用发票、消费争议调解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原告杨学军所投保的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 害人的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以不明知, 而违法驾车, 造成受害人损失, 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 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学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320 元,由原告杨学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审判员 赵 会 敏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 赵 婷 肖 刘 雯 斌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 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住湖南省宜章县白石渡镇村委会6组.系杨学军之表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住所... 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该公司理赔员,住 {地址:0} . 上诉人杨学军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X. ... 与被上诉人陈天霞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9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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