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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军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郴北民二初字第 1359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杨学军。委托代理人邝允雄。
委托代理人王春喜。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陈永钦。
委托代理人刘??原告杨学军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以下简称大地财险郴州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0 年 7 月 7 日受理后,依法 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学军诉称:2008 年 4 月 30 日,原告在郴州市恒泰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台 轻型货车,发动机号为 SGA7805,车架号为 LDD02A02280024921。在原告交清相关费 用后,由公司办理了新车上户,车牌号为湘 L47243。同年 5 月 15 日在被告处购买了机动 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保单号为 PDDH200843011317002818, 有效期自 2008 年 5 月 16 日至 2009 年 5 月 15 日。
2008 年 5 月 25 日 8 时许, 原告驾驶被保险车由宜章至杨梅山行 驶至吴起村时,将丁良秀撞伤。该事故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原告赔偿丁良秀损 失 40435.8 元,加上先期支付医疗费 19614.9 元,共计 60050.7 元。2009 年 5 月 8 日, 原告向被告索赔,被告以原告无证驾驶为由拒赔。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赔偿,违背了法律的相 关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赔偿保险金 60050.7 元;2、承担本案的误工费 400 元、伙食费 248 元、车费 108 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大地财险郴州公司辩称:1、原告购买的湘 L47243 号小型货车在我公司投保了 交强险,保险期限是 2008 年 5 月 16 日至 2009 年 5 月 15 日;2、原告于 2008 年 5 月 25 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经宜章县公安局交警队作出责任认定,认定为无证驾驶,根据交强险 条例 22 条规定,无证驾驶我公司不予赔偿;3、根据交强险条例之规定,我公司不承担诉 讼费。
经审理查明:2008 年 4 月 30 日,原告杨学军在郴州市恒泰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黄 海牌轻型客车一台,发动机号为 4G63S4MSGA7805,车架号为 LDD02A02280024921。
原告在交清相关费用后,由该公司代为办理了新车上户,车牌号为湘 L47243。同年 5 月 15 日 原 告 在 被 告 处 购 买 了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 保 险 单 号 PDDH200843011317002818。保险期限自 2008 年 5 月 16 日至 2009 年 5 月 15 日止。
2008 年 5 月 25 日 7 时许,原告无证驾驶湘 L47243 号轻型客车由宜章行驶至杨梅山镇吴 起村路段时,不慎将丁良秀撞伤。该事故经宜章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勘查认定,原告 无证驾驶,未确保安全,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宜 章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原告赔偿丁良秀各项损失 40435.8 元,加上先期支付的医疗费 19614.9 元,共计 60050.7 元。原告对该判决不服,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中院审 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 年 5 月,原告就其损失向被告索赔,被告以原告无证 驾驶,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由,拒绝赔付,后经郴州 市消费者委员会多次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保险 专用发票、消费争议调解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原告杨学军所投保的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 害人的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以不明知, 而违法驾车, 造成受害人损失, 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 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学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320 元,由原告杨学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审判员 赵 会 敏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 赵 婷 肖 刘 雯 斌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 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住湖南省宜章县白石渡镇村委会6组.系杨学军之表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住所... 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该公司理赔员,住 {地址:0} . 上诉人杨学军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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