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例,法院赔偿款怎么给原告,人民法院原告汪晓平,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籍青信与被告车立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2-08-10 来源: 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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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籍青信与被告车立峰人身损害赔偿纠 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乾民执字第 250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籍青信,男。

被申请执行人车立峰,男, 1980 年 5 月 26 日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 安县安字镇西字村。

原告籍青信与被告车立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1 月 7 日作出(2008)乾民初字第 1750 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车立峰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籍青信人民币 28 807.62 元;二、原告籍青信自己负担人民币 9 701.91 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00 元,由被告车立峰负担 200 元,由原告负担 50 元,退还原告 250 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 2009 年 5 月 15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 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 2009 年 5 月 15 日立案执行,并于 2009 年 6 月 14 日向被执 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于 2009 年 6 月 8 日交来执行款人民币 29 007 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8)乾民初字第 1750 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泽 海 审 判 员 王 清 江 代理审判员 李 昌 盛 二 O O 九年 六 月十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威

申请执行人籍青信,男, 1935年5月5日生,汉族,乾安县人,退休干部,现住乾安县乾安镇丹青街7委. 被申请执行人车立峰,男, 1980年5月26日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安字镇西字村. 原告籍青信与被告车立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7日作出(2008)乾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车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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