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警察支队,上海浦东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顾某某诉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决定案

发布时间:2013-12-16 来源: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网

摘要: 蒋卫忠、顾勇、李斌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8)金行初字第...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负责人 {蒋0X} ,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 {顾1X...

顾某某诉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决 定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8)闸行初字第 2 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顾某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址上海市天目中路 600 号。

负责人王某某,男,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周甲,男。

委托代理人周乙,男。

原告顾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 2007 年 12 月 4 日作出 的公(交)决定[2007]第#号上海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于 2008 年 1 月 7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同年 1 月 11 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 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 2008 年 1 月 30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顾某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委托代理人周甲、 周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被告于 2007 年 12 月 4 日作出的公 (交) 决定[2007]第#号上海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 理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交通管理处罚决定) ,认定原告于 2007 年 11 月 2 日在 A 路 B 路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以 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等规定,决定对原告罚款 200 元(已缴纳) 。

被告于 2008 年 1 月 17 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编 号为*的上海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处理通知书) ;2、自上 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违法信息库下载的 4 份原告交通违法详细信息;3、行政处罚告知 笔录;4、公(交)决定[2007]第#号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5、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第九十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第九条、第二十七条、 沪公发(2003)年第(##)号《关于本市禁止、限制车辆通行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沪公 发(2003)第###号文]第三条之规定。

原告诉称, 2007 年 11 月 2 日, 其驾驶沪 C 号牌照小轿车在经 A 路 B 路正常行驶时, 交警以沪 C 号牌照小型客车被禁止驶入外环线以内为由,向原告开具了处理通知书。12 月 4 日,被告对原告作出了公(交)决定[2007]第#号交通管理处罚决定。原告认为,其驾驶 的车辆于 2004 年 6 月经登记取得沪 C 号牌照,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依法取得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上行驶的权利。

上海市公安局虽于 2000 年 12 月 5 日发布了 《关于悬挂“沪 C”号牌照机动车辆限制通行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沪公发(2000)第**号文],但原告登 记沪 C 号牌照时沪公发(2000)第**号文并未实施,道路上无任何关于沪 C 号牌照轿车的 禁令标志,且被告在执法时未出示有效法规和处罚依据。综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交通管 理处罚决定,并退还原告所交的二百元罚款。

被告辩称,原告明知沪 C 号牌照机动车被禁止驶入外环线以内的区域,仍驾驶沪 C 号牌照小轿车驶入限制通行区域,被告发现后在口头告知原告沪 C 号牌照机动车禁止驶入 外环线以内(即限制通行区域)后,向原告开具了处理通知书。因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行政 处罚决定填写的内容均为电脑格式化内容,被告在再次告知原告因违反沪 C 号牌照机动车 驶入限制通行区域规定的情况下,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综上,被告所作的处罚决定认定事 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认为其中的证据 2 与本案无 关联。另,原告认为其在道路上行驶时并未看见沪 C 号牌照的禁令标志,执法交警在开具 处理通知书时虽告知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沪 C 号牌照机动车禁止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规定, 但并未当场出示法律依据。

原告对被告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无异议,认为沪公发( 2003)第### 号文虽已公布,但实际并未实施,道路上并未设置沪 C 号牌照机动车禁令标志。庭审中, 原告陈述其驾驶的车辆登记在其妻名下,其在车辆上牌前已知晓沪公发(2000)第**号文 的内容;经比较,沪公发(2000)第**号文规定的沪 C 号牌照机动车的限制通行范围与沪 公发(2003)第###号文一致;交警告知原告其被拦下的原因是驾驶沪 C 号牌照小轿车驶 入了限制通行区域。为此原告提供了 1、上海市地图;2、沪 C 号牌照小客车禁令标志的照 片;3、网上下载的 2000 年上海市公安局发布的沪公发(2000)第**号文,证明上海市公 安局于 2003 年发布的沪 C 号牌照机动车的限制通行范围与 2000 年发布的限制通行范围一 致,原告所住小区附近马路曾矗立沪 C 号牌照小客车的禁令标志,后不知何故又消失了。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 1、3 无异议,认为证据 2 与本案无关联,并陈 述沪 C 号牌照机动车的禁令标志设置在本市外环进入市区的入口处,即沪 C 号牌照机动车 禁止行驶与准予行驶的交界处。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

1、被告提供的证据 3、4 与本案有关联,原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2、被告提供的证据 1,证明原告于 2007 年 11 月 2 日驾驶沪 xx 小轿车在 A 路 B 路 行驶,违反了有关交通法规规定的内容,与原告陈述 2007 年 11 月 2 日,其驾驶沪 xx 小 轿车在 A 路 B 路行驶时被交警拦下并接受处理的内容能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采纳。

3、被告提供的证据 2,证明原告曾多次因驾驶沪 xx 小轿车进入限制通行区域而受到 处理,其中两次原告已接受处罚,并缴纳了罚款,原告对此事实虽无异议,但该证据与本案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无关联,故本院不予采纳。 4、原告提供的证据 3 虽已废止,但证据 3 的内容与沪公发(2003)第###号文内容 一致,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对沪公发(2000)第**号文与沪公发(2003)第###号文规 定的沪 C 号牌照机动车的限制通行范围一致的事实予以确认。

5、原告提供的证据 1,证明沪 C 号牌照机动车的限制通行范围,该证据与本案有关 联,故本院予以采纳。

6、原告提供的证据 2,证明原告小区附近曾出现沪 C 牌照小客车的禁令标志,因沪 C 牌照小客车的禁令标志与本案无关联,故本院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2007 年 11 月 2 日,原告驾驶沪 xx 小轿车在 A 路 B 路行驶时,交警拦 下原告并告知其驾驶沪 C 号牌照小轿车驶入了限制通行区域,违反了沪 C 号牌照机动车的 限制通行规定, 并向原告开具了处理通知书。

2007 年 12 月 4 日, 原告到被告处接受处理, 被告在再次告知原告违反沪 C 号牌照机动车的限制通行规定的情况下,于当日 13 时 10 分 对原告进行了处罚前的事先告知,原告对告知笔录无异议并签字;被告于同日 13 时 15 分 对原告作出罚款 200 元的交通管理处罚决定(已履行) 。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 撤销该处罚决定,并退还 200 元罚款。

另查明,沪公发(2003)第###号文规定了沪 C 号牌照机动车的限制通行范围,其 中 A 路 B 路属于禁止驶入范围。

本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被告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具有对其辖区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依据。

上海市公安局根据上海市 的道路交通情况发布的沪公发(2003)第###号文,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不相悖。根 据沪公发(2003)第###号文规定,沪 C 号牌照机动车全天被禁止驶入 A 路 B 路等区域, 原告明知沪 C 号牌照机动车被禁止驶入上述区域,仍驾驶沪 C 号牌照小轿车驶入,其行为 违反了沪公发(2003)第###号文之规定。被告在原告对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无异议的情况 下,对原告作出罚款 200 元的处罚决定(已履行) ,程序合法。被告的处罚告知笔录及交通 管理处罚决定均为电脑成文,且输入的内容仅限电脑设置的格式化内容,而违反沪 C 号牌 照机动车禁止驶入限制通行区域规定的行为无明确对应的格式化内容, 被告在口头告知原告 违反沪 C 号牌照机动车禁止驶入限制通行区域规定后,以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为由对原告进 行告知及处罚,并无不当。原告诉请主张,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顾某某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 2007 年 12 月 4 日作出的公(交)决定[2007]第#号上海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 为,并退还 200 元罚款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审 判 长 判 员 杜敏仙 汪霄云 孙迪 叶一 代理审判员 书 记 员

原告顾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07年12月4日作出的公(交)决定[2007]第#号上海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于2008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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