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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发布时间:2013-07-08 来源: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我局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感,促进尽职尽责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和我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一中、二中、 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增强我乡党组织 的凝聚力战斗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县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 任追究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 总支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和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实事求是、讲求实效的原 则。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以下简称 《责任制》 ) , 是乡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履行的职责,同时接受上 级党组织和群众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乡党政领导班子对本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 导责任,基本责任是:贯彻实施廉政规定,建章立制,抓好 落实、检查、考核、总结、奖惩。

乡党政正职对本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班子及其成 员以及分管部门的正职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政正职之间互负 直接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各自分管部门的正职负直接领导 责任。上述领导干部对责任对象应负的基本责任是:教育的 责任、检查的责任、监督的责任和帮助整改的责任。

第五条 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工作中应履行 的具体责任是:

1.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制度,认真完成上 级布臵的各项党风廉政工作任务,针对乡实际,制定措施, 组织落实。

2.采取各种形式对本校的责任对象进行以遵纪守法、廉洁 奉公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方针政策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 组织好有关学习,掌握责任对象的学习情况。 3.定期或不定期与责任对象谈心。对责任对象可结合工作、 学习、思想、生活等情况交换意见,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 每年不少于一次。

经常听取各方面对责任对象的反映,了解和检查责任对象遵 纪守法、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提醒,督 促纠正。

4.乡领导班子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本 校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针对出现的问题或苗头,找 出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或防范意见,并组织实施和落实,会 议要做好记录。

5.支持和配合上级或有关部门对涉及本校的违规违纪违法 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 乡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责任制》的学 期(年度)总结汇报,检查评议制度,原则上每年二次。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按年度对照《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及 干部任期目标管理的有关要求,围绕本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 设的工作,认真总结执行《责任制》的情况,自觉对存在的 问题和不足进行自查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努力方向,向党委和 上级党委、纪委报告。此项汇报可纳入学期(年度)工作总 结、党员民主评议总结作为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也可以专 题总结汇报。对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责任制》情况 的考核评议工作在上级党委、纪委的指导下由党委负责组织 实施,也可由上级党委、纪委直接进行。

考核评议应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挥党内民主生活会 制度、民主监督渠道和工作机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实事求是地形成考核评议结论并以此作为乡领导班子和领 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责任制 执行得不好的,乡领导班子不得申报或接受任何荣誉称号; 领导干部不得提拔重用,不得评为先进。对严重违反责任制 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追究责任。

第七条 对乡党政主要领导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领导干 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乡财务收支的真 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因调动、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 开现职岗位前,必须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任期经济责任审 计,并将审计报告列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须负直接责任: 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 法规的行为; 3.失职、渎职行为; 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 乡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存在下列情况 之一的,可以追究党风廉政工作责任人的责任:

1.对乡或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不重视,对党风廉政工 作不部署、不检查的; 2.对责任对象教育不严,对乡或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方面的学习不重视或抓而不力、放任自流的; 3.对乡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工作存在的问题久拖不决,群 众反映强烈而长期得不到改进,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不 正之风的; 4.对责任对象管理不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责任对象不及 时谈话、帮助,长期失察,姑息迁就,致使责任对象我行我 素直至出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5.对乡或分管部门出现的党风廉政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 甚至欺骗上级、隐瞒不报;对责任对象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不坚持原则,不认真查处,甚至包庇纵容的; 6.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应负相应责任的。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一 般以追究个人责任为主,主要追究集体中正职的责任,并追 究其他成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方式:根据问题情节、性质分别予以 相应的责任追究:

1.戒勉谈话; 2.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纠正; 3.给予适量的经济处罚; 4.通报批评; 5.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方式可单独执行,亦可合并执行。

实行责任追究,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市教育局党委批 准或由党总支讨论通过,由上级党委、纪委派员或由党总支 负责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乡党委负责解释。 本细则若与上级有关规定或通知精神相悖,以上级规定精神 为准,并由党委负责及时调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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