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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4-06 来源: 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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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周德富与孙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再审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新中民再字第 24 号 再审裁定书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德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史瑞芳,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世锋,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泳富,男。

周德富与孙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8 年 11 月 4 日作出(2008)新中民 一终字第 960 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德富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人 民检察院于 2010 年 5 月 12 日作出豫检民抗(2010)40 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9 月 20 日作出(2010)豫法民抗字第 82 号民事裁定,指令我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国、何勇出庭履行职务。孙世峰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泳富、 周德富及其委托代理人史瑞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的主要抗诉理由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一审程序违法,二审 予以维持属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 (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 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新民一终字第 960 号民事判决及获嘉县人民法院(2007)获 民初字第 832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赵延辉 李景昌 谢田霞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兴祥

周德富与孙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新中民一终字第... 豫法民抗字第82号民事裁定,指令我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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