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与被告杨季芳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3-05-27 来源: 湖南冷水江狮子山锑矿

原告曾某某就与被告冷水江市铎山富民煤矿(以下简称富民煤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本...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井巷工程承包合同...

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与被告杨季芳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7)娄中民一初字第 14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驻冷水江市矿山乡坝塘村。

法定代表人杨小初,该矿矿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阳旭东,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季芳,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跃文,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与被告杨季芳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 00 七年二月十 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 00 七年三月二十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水江市 狮子山锑矿的法定代表人杨小初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阳旭东、 被告杨季芳及其特别授权委 托代理人蒋跃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诉称,原告与被告于二 00 三年元月十日签订了《冷水江市 狮子山锑矿内部当头承包合同》 ,该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同意将狮子山锑矿一号当头发 包给乙方开采经营,乙方同意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承包方案经营,乙方在承包期内,由甲方将 一号当头的有关巷道及有关固定财产交付乙方使用。

”该合同第二条约定:

“承包期限为壹 年,自二 00 三年元月十六日起至二 00 四年元月十六日止。”该合同第十条约定:“承包 期满时,乙方可转移乙方添置的任何动产,乙方所开采的掘进巷道及添置的一切不动产,全 部无条件收归狮子山锑矿法人代表方, 乙方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并保证其移交的巷道及 添置的不动产在三个月之内能正常使用。乙方在承包期满时,必须立即停止采掘活动,十五 天内撤出相关设施,不论矿源是否丰富,都不得开采。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时间,否则甲 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乙方未撤出的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但 是,被告从承包期满至今,既未履行上述第十条约定义务,将狮子山锑矿一号当头开采经营 权和有关巷道及固定财产归还原告, 又未续签承包合同, 而是擅自继续开采经营和非法占用, 这严重侵害了原告的采矿权、经营权和固定资产使用权,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 125 万元以上。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此起诉,请予依法判令被告立即 停止在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一号当头的开采经营活动, 将该一号当头的开采经营权和有关巷 道及固定财产完整归还原告,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25 万元。

被告杨季芳辩称,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承包合同正在履行当中,原告起诉不具备起诉条件, 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事实清楚,认定双方当事人的承包合同未到期的证据充分,请求人 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及经本院准许延 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其要证明其工商资质合法。

2、安全生产许可证。其要证明其安全生产资质合法。

3、采矿许可证。其要证明其采矿资质合法。

4、矿长资格证。其要证明其矿长资质合法。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其要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资质合法。

6、狮子山锑矿续包合同书。其要证明二 00 二年十二月二日矿山乡企业办、新生村委 会、新生村一组将该矿承包给杨旭中、杨小初等人经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情况。

7、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内部当头承包合同。其要证明二 00 三年一月十日,狮子山锑 矿将一号当头承包给被告杨季芳经营,杨季芳承包期限为壹年,自二 00 三年一月十六日起 至二 00 四年一月十六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情况。 8、狮子山锑矿承包合同锑矿移交一号当头固定财产明细表。其要证明该矿一号当头 移交给被告杨季芳使用的固定财产情况。

9、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12•5”电气火灾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及四个附件。

其要证明该矿一号当头在被告杨季芳经营期间(二 00 六年十二月五日) ,发生了重大安全 事故,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10、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经济损失清单。其要证明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的损失情况。

11、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二 00 六年九月会计报表一份。

12、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二 00 六年十月会计报表一份。

13、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二 00 六年十一月会计报表一份。

其提供证据 11、12、13,要证明因被告的原因给原告造成的生产损失。

14、冷江安监局关于狮子山锑矿矛盾协调的情况汇报。其要证明天宇投资公司参与了 一号当头的经营。

被告杨季芳对原告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提交的以上证据经质证认为:1、对原告提供 的 1-5 号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证据与本案的诉讼请求不具有关联 性。

2、 对证据 6 的真实性无异议, 但这一证据与本案审理的事实部分没有关联性。

综合 1、 2 的观点,我方在合同履行当中没有提出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所以这些证据与本案实质上 没有关联性。3、对证据 7 的真实性无异议。尽管原告没有列出证据目的,联系到诉状的请 求和事实,此证的目的认为被告没有续签合同,被告占有一工区是侵权。因为我方举证时, 也将此份证据予以举证,并且在证据目的上非常明显,认为续签合同客观存在,现在仍是承 包期内,原告不具备起诉条件,只能驳回原告的起诉。4、对证据 8 无异议。5、对证据 9 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的审理没有关联性,不是合同到期的依据,而恰恰证明续签合同客 观存在。6、原告提供的证据 10 不是属于举证的证据,而是一方的陈述,且所列的损失数 字没有佐证材料,显然不真实。原告提供的锑矿协调的情况汇报,不能证明天宇投资公司直 接参与了经营。7、对原告提供的证据 11、12、13,是要证明没有出现安全事故前是什么 情况,出现安全事故后又是什么情况,合同双方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至于在履行合同当 中原告有盈亏,与我方无关,由其自己负责。8、原告提供的证据 14,不能证明天宇投资公 司直接参与了经营。

被告杨季芳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但在本院准许延长的举证期限内 提交了如下证据,以支持其答辩意见:

1、狮子山锑矿内部当头承包合同。其要证明尽管合同第二条承包期只有一年,但按 合同第四条优先继续承包已成事实,且已经交了四年承包款,应认定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为五 年。现承包期没到,双方均在履行当中,原告起诉,法院只能驳回。

2、关于狮子山锑矿矛盾协调的有关情况汇报。其要证明被告承包不是一年,而是五 年,并且已经连续承包四年,及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对本案的看法。

3、雷管炸药供应结算单。其要证明原告一直认可续包的事实。

4、归还贷款的收据。其要证明续包期间,被告经原告同意,归还狮子山锑矿所有人 的老欠款 50 万元,故续包事实存在。

5、狮子山锑矿甲、乙双方协调会议。其要证明续包事实存在。

6、曹石贞的调查记录。其要证明原告拒收今年的承包款,其目的要收回承包标的, 续包事实是存在的。

7、协调会议签到表及会议内容。其要证明原告承认按合同第四条二 00 三至二 00 六 年的承包款已交清,及当地政府与有关职能部门对本案的看法。

原告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对被告杨季芳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认为:

1、对证据 1 真实性无异议,但合同内容不能证明被告所谓承包期为五年的主张。理 由是:第一,合同第二条明确约定承包期是一年,自二 00 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二 00 四年 一月十六日止, 而不是五年;第二, 合同第四条括号中的内容, 在法律上是一种附假设条件、 是否实现待定的优先权意向,而不是就承包期限达成的协议,如果是双方就承包期限达成的 协议,就不会放到第四条付款方式的括号中去说了,而应当在第二条中明确约定是五年了;

第三,本案原被告双方所签承包合同是一个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该合同所有条款(当然包括 第四条)至二 00 四年一月十六日期限届满时都失效了。2、对证据 2 真实性无异议。但这 个汇报材料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 因为其中根本没有讲承包期是五年, 这个汇报材料五点处 理意见有三点是错误的:

其中第二点把向法院起诉看成是不利于稳定大局, 不利于妥善处理 矛盾的行为,颠倒了是非;其中第四点关于一工区股权要天宇投资公司参与协商决定的观点, 违反了《合同法》 、 《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因为天宇投资公司既不是发包方,也不是承包 方,它不是合同主体,没有法律主体资格,也就不是本承包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其中第五点 说,如果不同意安监局处理决定,就对矿井上锁,还要交 60 万元安全风险抵押金,方可恢 复生产,意思就是说如果同意就锁也不上了,60 万元也不要交了,这是以权力胁迫当事方就 范,违反了调解民事纠纷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3、对证据 3 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 据不能证明原告一直认可续包事实的主张,只能证明被告在这一时间仍然在使用这些炸药。

4、对证据 4 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不能证明续包事实存在。

5、 对证据 5 真实性无异议, 但会议议题与本案争议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续包事实存在。6、证据 6 是被告律师对曹石 贞进行调查做成的笔录这一点无异议,但其中曹石贞说的杨小初讲要花 300 万元把一工区 收回去,这个情况是不真实的,另外曹石贞说的矿山乡干部周国光收了 5 万元是怎么个情 况,原告不清楚。7、对证据 7 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这个会议记录中关于原告的发言没有经 过原告核对签字,记录没有准确表达原告发言的意思,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他会议参与人 的意见不管记录是否准确,讲的都只是该参与人的看法或建议,而不是客观事实,也不能作 为证据使用。

经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质证,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分析与认定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 的 1-9 号及 14 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只是在证明目的上认为不能证明原告方的证明目的, 被告方对原告方的证据 10 不予认定,对证据 11、12、13 也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达 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原告方对被告方提交的证据 1、2、3、4、5、7 的真实性无异议,只是 在关联性与证明目的上存在异议。原告方对被告提供的证据 6 中证人反映的部分情况的真 实性有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 1-5,可以证明原告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是具备资质的合法矿;

原告提供的证据 6, 可以证明原告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取得的经营权是合法的;

原告提供的 证据 7,可以证明原、被告签订了该合同及该合同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 ;

原告提供的证据 8,可以证明原告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一号当头移交给被告杨季芳使用的固定财产情况 ;

原 告提供的证据 9, 可以证明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一号当头在被告杨季芳承包经营期间发生了 重大安全事故;

原告提供的证据 10、11、12、13,不足以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损失的存在;

原 告提供的证据 14,不能证明天宇投资公司参与了一号当头的经营。被告提供的证据 1, 可以 证明原、 被告签订了该合同及该合同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

被告提供的证据 2,只能证明被 告实际承包四年及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对本案的看法 ,不能证明被告的承包期为五年;

被告 提供的证据 3,可以证明在实际承包期内被告在原告处领过雷管炸药;

被告提供的证据 4,可 以证明在实际承包期内被告归还过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的老欠款;

被告提供的证据 5, 可以 证明被告实际承包四年的事实;

被告提供的证据 6, 可以证明二 00 七年元月原告冷水江市 狮子山锑矿拒收被告方交付的二 00 七年度的承包款,并提出要收回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一 号当头自已经营的事实;

被告提供的证据 7,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交清了二 00 三至二 00 六 年的承包款,及当地政府与有关职能部门对本案的看法。

经双方当事人陈述、质证及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分析与认定,确定本案的基本事实 如下:

原告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与被告杨季芳于二 00 三年元月十日签订了《冷水江市狮子 山锑矿内部当头承包合同》 , 该合同第一条约定:

“甲方同意将狮子山锑矿一号当头发包给乙 方开采经营,乙方同意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承包方案经营,乙方在承包期内,由甲方将一号当 头的有关巷道及有关固定财产交付乙方使用。

”该合同第二条约定:

“乙方承包期限为壹年, 自二 00 三年元月十六日起至二 00 四年元月十六日止。”该合同第四条约定:“采用一次 性付款方式,即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承包合同之日付给甲方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元整.(合同 期满乙方优先继续承包,承包标的为第一年 13.8 万元,第二年 12.8 万元,第三年 10 万元,第 四年 10 万元) 。乙方在付款时,由甲方财务开具收据。

”该合同第八条约定:

“乙方在承包 期内确需添置财产,经甲方同意后登记造册,甲方移交给乙方使用的财产,由双方清点并登 记, 乙方在承包期满后, 必须首先将甲方移交给乙方使用的财产拆除并送到甲方指定的仓库, 如甲方移交给乙方的财产在生产中损毁的, 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折旧后由乙方按当时市场价格 赔偿。

”该合同第十条约定:

“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必须依法合理采挖,采掘相适应,承包 期满时,乙方可转移乙方添置的任何动产,乙方所开采的掘进巷道及添置的一切不动产,全 部无条件收归狮子山锑矿法人代表方, 乙方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并保证其移交的巷道及 添置的不动产在三个月之内能正常使用。乙方在承包期满时,必须立即停止采掘活动,十五 天内撤出相关设施,不论矿源是否丰富,都不得开采。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时间,否则甲 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乙方未撤出的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二 00 三年七月十日原告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向被告杨季芳移交狮子山锑矿一号当头固定财产 的《狮子山锑矿移交一号当头固定财产明细表》中记载:6 立方压风机一台套、铁盒开关一 只(烂) 、储气缸一只、矿车 6 台套、0.8m 绞车 2 台套、2 寸铁水管 60 米(第二道斜井落 底处) 、2 寸铁水管 5 根、配电屏 1 块、8 公斤轻轨 220 米(第二道斜井落底至左平巷) 、 15 公斤轻轨 500 米(平洞井口至废石堆) 、15 公斤轻轨 140 米(井口至变坡点) 、15 公斤 轻轨 30 米 (回车道) 、 15 公斤轻轨 348 米 (一斜井) 、 15 公斤轻轨 120 米 (落底至变坡点) 、 15 公斤轻轨 30 米(回车道) 、15 公斤轻轨 520 米(二斜井) 、15 公斤轻轨 78.8 米(落底 至变坡点) 、 30 电缆 1 根 (从配电屏到绞车房) 、 砂轮机 1 台、 160kw 柴油机 2 台套、 氧气、 乙烯瓶 2 只、床 6 只(其中食堂 1 只) 、床头柜 2 只(其中食堂 1 只) 、书桌 5 只、工具桌 1 只、铁钳工桌 1 台套、工具箱 2 只、铁架 2 个、凳子 2 条、钻机 2 台、气腿 1 只、气筒 2 只,从变压器到第一道绞车房的全部财产都属于狮子山所有,从柴油机房配电屏到第二站 绞车房、水泵房全部财产都属于狮子山所有。原告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与被告杨季芳于二 00 三年元月十日签订的《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内部当头承包合同》第二条所约定的承包期 限届满后, 双方未再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 但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一号当头事实上仍由被告 杨季芳实际承包,是按《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内部当头承包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承包款数额 交付的承包款,其中二 00 四年度交付 13.8 万元、二 00 五年度交付 12.8 万元、二 00 六年 度交付 10 万元。二 00 六年十二月五日,被告杨季芳承包的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一号当头 巷道内发生一起死亡两人的安全事故。

在处理该事故的过程中, 原告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支 付事故处理费用 10 万元。事故发生后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一号当头巷道被冷水江市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查封, 二十余天后解封, 解封后冷水江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旋即又对冷水江市狮 子山锑矿一号当头巷道进行了查封,至今未解封。二 00 七年元月,原告冷水江市狮子山锑 矿拒收被告方交付的二 00 七年度的承包款,并提出要收回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一号当头自 已经营,不再发包。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原告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于二 00 七年二月十日向本 院提起本案之诉,并于二 00 七年二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冷水 江市狮子山锑矿一号当头巷道,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冷水江市狮子山 锑矿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于二 00 七年二月十三日以(2007)娄中民一初字 第 14-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一号当头巷道。

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与被告杨季芳于二 00 三年元月十日签订《冷水 江市狮子山锑矿内部当头承包合同》 ,将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一号当头发包给被告杨季芳开 采经营,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从合同法立法原意和司法中鼓励交易的原则考虑,宜 认定该合同有效。该合同第二条是关于“承包期限”的约定,第四条是关于“付款方式”的 约定。该合同第二条明确约定了承包期限为一年,只是在第四条的“付款方式”中用带括号 的形式补充约定了被告杨季芳的优先承包权。

这种优先承包权不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 而是 一种约定的优先权, 这种约定的优先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该合同第四 条约定的优先承包权的行使一般需要两个条件:

一是作为发包方的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在合 同明确约定的承包期限届满后要有继续对外发包的意思表示; 二是作为原承包方的被告杨季 芳要在无他人参与要求承包或达到其他要求承包者的同等条件。可见,该合同第四条的“付 款方式”中用带括号的形式补充约定“承包标的为第一年 13.8 万元,第二年 12.8 万元,第 三年 10 万元,第四年 10 万元”,只是假定被告杨季芳享有优先承包权的情形下,对“承包 标的”的一种意向性约定, 并非关于承包期限的另行约定, 也不是对该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承 包期限为一年的补充。

在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届满后, 被告杨季芳又连续三年每年向原告 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交纳承包款, 原告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予以收取 ,说明被告杨季芳在这 三年每年依该合同第四条约定行使优先承包权 , 原告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予以了认可 ,故原 告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与被告杨季芳在这三年每年都分别形成了事实承包关系。二 00 七年 元月原告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拒收被告方交付的二 00 七年度的承包款,并提出要收回冷水 江市狮子山锑矿一号当头自己经营,不再发包。那么,作为发包方的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至 此已没有继续对外发包的意思表示, 作为原承包方的被告杨季芳享有优先承包权的条件已不 存在,原告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与被告杨季芳在二 00 七年元月十六日后就不再存在事实承 包关系。

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一号当头的开采经营活动并将该 当头的开采经营权和有关巷道及固定财产完整归还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从本案原告方 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双方的陈述看,除原、被双方认可的在处理二 00 六年十二月五日被告 杨季芳承包的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一号当头巷道内发生一起死亡两人的安全事故的过程中 原告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支付事故处理费用 10 万元外,认定原告提出的其他损失的依据明 显不足。

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125 万元的诉讼请求过高, 从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分析, 被告只要赔偿原告损失 10 万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 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季芳立即停止在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一号当头的开采经营活动并在本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将该当头的开采经营权和有关巷道及被告杨季芳在开采经营该当头期间所添 置的不动产完整归还原告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 二、被告杨季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二 00 三年七月 十日原告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向被告杨季芳移交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一号当头固定财产的 《狮子山锑矿移交一号当头固定财产明细表》中所列财产,如有损坏则折价赔偿; 三、被告杨季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损失 10 万元; 四、驳回原告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9512 元,财产保全费 6770 元,合计 26282 元,由原告冷水江市 狮子山锑矿负担 4282 元,由被告杨季芳负担 220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郭 超 群 李 谟 贵 李 静 二 00 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 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黄 邵 勋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 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 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汉族,农民,住冷水江市矿山乡新生村一组.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跃文,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与被告杨季芳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七年...

上诉人北京宸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卓越华盛供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与被告杨季芳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索登梅、李...

季锡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赔偿纠纷案 海南儋州华昌水泥厂诉中国人保控股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其他经济合同纠纷纠纷一案 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与被告杨季芳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武汉市...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与被告杨季芳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出自:QQ空间素材网
链接地址:http://www.qzoneai.com/sucai/vLSoMXHuubrWg2CY.html

相关文章阅读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在线留言 | 友情链接 | RSS 订阅 | 热门搜索
版权所有 QQ空间素材网 www.qzoneai.com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冷水江市狮子山锑矿与被告杨季芳承包合同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