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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公司贷款合同,小额信贷公司贷款流程,小额信贷公司管理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文件

发布时间:2013-02-19 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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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贷款通则》 、 《省政府办 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意见(试行) 》等国家有关 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本公司建立信贷业务内部管理相互制约机制、 实行对公司业务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公司开展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应严格执 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意见(试行) 》 的相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前提,以支持“三农”服 务中小及微型企业为宗旨。

第四条 本公司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在办理信贷业 务的过程中, 将调查、 审查、 审批、 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 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监督和制约。

第五条 本公司信贷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做到讲究道德,廉 洁奉公、钻研业务、爱岗敬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应当是本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公司行政管理机关 (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 、 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户或本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 贷款条件另行确定。

第三章 贷款业务种类 第八条 贷款期限长短分为周转贷款和短期贷款;贷款性质分为 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按贷款对象分为企业贷款和自然 人贷款。

周转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的贷款。

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是指对中、小、微型企业(除农业企业)发放的各 项贷款。

“三农”贷款是指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 则下对农业企业和农户发放的贷款。

企业贷款是指本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公司行政管理机关 (或主管机 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 、其他经济 组织、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贷款是指本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九条 贷款按有无担保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担保贷款包 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第十条 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 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 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 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 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本公司发放的保证贷款都为连带责任 保证贷款。

第十二条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情况及 其还款记录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三条 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 公民。下列单位不能作为保证人 (一) 国家机关, (二)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

(三)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 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四条 保证贷款可采用一户单保、一户多保、分组联保、担 保公司单保等形式。

签订合同时保证人必须当面签字并盖章或签字并 按手印(右手食指上一节) ,并提供有效证件(非自然人为营业执照、 自然人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10 万元(含)以上的保证贷款原则上实行一户多保; 所以自然人贷款夫妻一方提出借款的,另一方必须提供保证。

第十六条 公司制企业作为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的, 须提供 董事会同意担保决议书;合伙制企业作为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 的,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字同意的保证意见书。

第十七条 抵押贷款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 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第十八条 本公司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 (一) 土地所有权及其他依法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自然资源 或财产。

(二)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 权。

(三) 国家机关的财产。

(四)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五)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六) 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七) 依法被查封、 扣押、 监管或其他采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

(八) 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

(九) 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和未定租凭期限的出租住宅房 屋;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范围内的房地产;列为文物保护的古 建筑、有建筑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十) 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限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 淘 汰、老化、破损和非通用型机器、设备。

(十一) 已办妥工业(商业)土地使用权证,单位办理房产 证,土地使用权证已抵押给他行的,其房屋不得抵押。

(十二)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九条 个人住房及集镇临街营业用房抵押 办理该项抵押贷款时,信贷人员首先必须实地查看,掌握商品房 的变现能力,查实是否有纠纷,已出租的,查看租凭合同,并书面告 知承租人, 然后由商品房抵押财产共有人 (如夫妻双方, 父母子女等) 到场签章,填写房屋抵押贷款申请书,办理贷款手续。

(一) 完好房抵押。完好房一般指建筑时间 年以内,基本完 好房一般在 年以内,基本完好房一般在完好房的基础上打八折。 (二) 层次差价,带车库的住宅商品房一楼及顶楼,抵押时掌 握中间层次的基础上打八折,车库打四折。

(三) 营业用房抵押。低压价格根据经营性用房的地段、繁华 程度等按购买时的发票价格或经评估(协议定价)在参考价之内进行 抵押,原则上临街不宜经营用房不得办理抵押。

(四) 抵押率。在有资质的评估基础上,对照内部参考价,如 评估价高于参考价按参考价执行,如评估价低于参考价按评估价执 行;若抵押价值明显高于贷款额的,可掌握在内部参考价以下双方协 商定价。有房产证、土地证、但土地证注明是行政划拨或集体所有的 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抵押率掌握在 40%以内。

第二十条 企业房地产抵押:

企业房地产抵押价格在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基础上, 对照内部参考价 格,如评估价高于参考价按参考价执行,如评估价低于参考价按评估 价执行。

(一) 有房产证、土地证且土地证注明使用权属出让的,房屋 抵押率掌握在 80%以。

(二) 有房产证、 土地证但土地证注明是行政划拨或集体土地 使用权的,房屋抵押率掌握在 40%以。 (三) 只有土地证,土地证注明使用权属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证抵押率掌握在土地评估价的 70%以内。

(四) 尚未办妥房产证、土地证的厂方不得抵押。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设备抵押: 信贷人员应实地进行查看,掌握设备的新旧程度、购入时间长 短、原始发票和账面上的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情况等,然后估算设备重 置完全价值,原则上购买一年以内的设备抵押率掌握在 50%以内; 一年以上的设备抵押率掌握在 40%以内,较好设备(使用年限在 50% 以内,设备仍在较好的使用)抵押时间掌握在 年以内,基本完好设 备(使用年限超过 年,设备仍在较好的使用)抵押时间掌握在 1 年 以内,并根据使用年限的长短、通用设备与特种行业设备确定不同的 抵押率,同时,应在抵押物品的原始购入发票上签章(注明是“该设 备业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押”字样) ,无原始购入发票的,不得办 理抵押。

第二十二条 抵押人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 以共同共有的财产抵押的, 还应用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 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

(二) 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抵押的, 还应用抵押人对该财产占有 份额的证明及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人以其所占份额设定抵押的书面 文件。

(三)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员工 (代表)大会通用抵押的书面决议。 (四) 以乡(镇) 、村企业的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使用权抵押的,还应有乡(镇) 、村出具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 会审议通过的载明同意以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 同意在实现抵押权 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内容的书面 文件。

(五) 以中外合资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财产 抵押的, 还应有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依企业章程作出的同意 抵押的书面决议。

(六)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 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七) 以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发包方同意抵押 的书面文件。

(八) 以非法人联合企业的财产抵押的, 还应有联营各方同意 抵押的书面文件。

(九) 以出租的财产抵押的, 还应有证明租凭在先的事实以及 抵押人已将本次设定抵押告知承租人的书面文件。

(十) 以房地产抵押的,还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 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 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 料。

(十一)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还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许可证、 开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规划图纸; 证明以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 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进度及 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建设工程 承包合同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

(十二) 以船舶抵押的,还应有船舶所有权证书、未先期抵 押给其他债权人的证明材料以及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 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十三) (十四) 以机动车抵押的,还应有机动车登记证书。

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机械设备、原铺材 料、产品或商品以及其他动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 用权证明以及抵押物的存放状况资料。

第二十三条 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 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 或移交手续的贷款。

第二十四条 括:

(一) 汇票、本票。

(二) 国债、金融债券、AA级(含)以上企业债券。

(三) 存款单。

(四) 标准仓单及经认可的仓储公司出具的仓单及提单。

(五) 股份、股票。

(六)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现权利质押有价证 劵一般暂限与定期储蓄存单或单位定期存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其中权利质押包 款存单。

第二十五条 质押率的确定 (一) 国家债券的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 90%。

(二) 金融债券是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 80%。

(三) AA级(含)以上企业债券的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 50%。

(四) 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 80%。

(五) 仓单、提单的质押率不得超过仓单、提单项下货物总金 额的 60%。

第二十六条 个人存单的质押率不得超过存单面值的 90%,贷款 到期日不得超过存单到期日。信贷人员核实好借款人和出质人(包括 预留印鉴或密码) 后填制并办妥有价证劵质押贷款质物登记冻结止付 通知书,然后与开立存单的金融机构签订协议止付协议书,办理质押 贷款手续,存单由主办会计纳入表外科目管理,并由出纳保管,信贷 档案中保留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单位定期存款的质押率不得超过存单面值的 90%, 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不能直接办理质押贷款。

需要办理质押贷款的首 先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然后按照《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银监会【2007】第 9 号令)办理。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二十八条 信贷人员根据客户贷款用途、 生产周期、 还款能力, 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一年,以短期、流动为 主。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贷款实行按季(月)结息、利随本清,企业 贷款实行按季(月)结息。

第二十九条 为真实反应资产形态,一般不办理贷款延期手 续。如个别贷户贷款到期归还确有困难,且有正当理由的,必须在贷 款到期日起按申请要求办理展期,一笔贷款展期只准办理一次,短期 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办理展期贷款手续需经保证 人或抵押物产权共有人、出质人书面同意,并到场签名盖章,否则一 律不得办理,贷款展期的审批权限与原贷款审批权限相同。

第三十条 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应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三十一条 贴息贷款, 应根据利息补贴方法, 按规定计收利息。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 缓息和免息。

第三十二条 按照“成本效益、择优限劣、风险覆盖、有力竞争”的 贷款利率定为原则,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和供求状况,及借款人的信用 等级、担保方式、信贷投向和合作满意度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实行 浮动利率。

第三十三条 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生任命政府金融办及本 公司规定的贷款利率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贷款利率。

第五章 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第三十四条 为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办理信贷 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 第三十五条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借款申请和受理、贷前 调查、贷时审查(核) 、贷款审批和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第三十六条 借款申请和受理:凡向本公司申请借款,应有借款 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书中填明借款金额、币种、期限、用途、 贷款方式、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

借款人应向贷款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 借款人(自然人)贷款,凭有效身份证办理,验证后身 份证复印件存档。并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详 细居住地址、生产经营内容(项目) ,家庭年经济收入情况、借款用 途、 经济效益情况、 担保落实情况及担保人 (单位) 的担保能力情况、 人行个人征息系统查询授权书、其他资料。

(二) 借款人 (企业) 的基本情况。

包括借款人有效营业执照、 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和复印件、法人代 表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及复印件、公司章程,经信贷 员核对、验证。复印件留贷款行存档。如担保贷款还需提供保证人的 有效营业执照、身份证和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授权委托及复印件,经信贷员核对、验证,复印件存档。

(三) 与借款人生产经营相匹配的证明材料。

自然人贷款用于 私营企业的,属业主贷款的,需提供营业执照,非业主但是事实股东 贷款的,必须提供股东合伙协议。

第三十七条 贷前调查:

贷前调查是整个贷款运作过程的基础和 关键环节,将直接影响信贷资产的质量。客户经理对材料齐全的申请 受理后,要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 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核实担保情况, 并在此基础上预测贷款风险程度, 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材料的调 查审核工作,最后形成调查报告并填制客户调查表。

第三十八条 贷时审查(核) :信贷人员调查完成后将所有规定 资料提交本公司到款审核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核) 。

审核人员根据信贷员上报的贷款, 重点对贷款凭证要素, 借款人、 担保人的资格,借款人关联情况,贷款抵质押情况,贷款的合规合法 性等进行审查(核) 。

第三十九条 管理制度。

本公司信贷部负责贷款的受理、调查和贷后检查,风控部负责贷 款的审查(核) ,董事长负责贷款的审批,财务部负责贷款的发放。

第四十条 贷款发放:

本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董事长签字的同意发 放贷款的审批书发放贷款。借款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借款合同。

合同签订有董事长或授权人签字生效,借款合同生效后,按借款合同 生效时间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发放的贷款必须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 算渠道全额转入借款人的账户内。

不得发放未经审查(核) 、审批的贷款,未经审查(核) 、审批而 发放的贷款以违规贷款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j 借款合 贷款审批:应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审批 同与担保合同要正确使用。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 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主合同从合同、贷款金额及大写金额、 还款时间、借款用途等必须一致。借款合同要素不得涂改。

第四十二条 贷后管理:之信贷业务发生后对贷款的管理。贷后 管理的内容另行确定。

第四十三条 贷款收回:

贷款要按照借贷双方约定的贷款期限收 回,贷款到期前,客户经理应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通知借款人和担 保还贷,借款人偿还贷款应打印还贷凭证。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经公司同意,客户可以提前归还贷款。

借款人到期未还,又未办理展期手续的,客户经理 要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 并且将借款人和保证人收到通知书签字后的 回执收回并妥善保管,每隔 6 个月内签发一次贷款催收通知书,以保 障担保时效和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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