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初中学校学籍管理细则,学籍管理办法细则,3.学籍管理工作细则 QQ空间素材网 >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云南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初中学校学籍管理细则,学籍管理办法细则,3.学籍管理工作细则 正文

云南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初中学校学籍管理细则,学籍管理办法细则,3.学籍管理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3-12-04 来源: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 2.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含未办理审批程序出国、出境); 3.未请假或... 按定向或委培合同的要求寄送. 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定向...

伊通满族自治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2014 年 9 月 1 日)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规范全县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充分发挥其管理 和服务功能,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依据教育部《中 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省、市学籍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 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伊通满族自治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中小 学学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全日制普通中小学、特殊教 育学校、民办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是在新形势下出台的基本规范,需要在 实践工作中逐渐加以完善和细化,从而促进全县学籍管理工作 信息化、科学化和制度化。

第二章 招生、入学 第四条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学 校的招生计划由县教育局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合理确定。需要调 整或变更招生计划的,由县教育局审核批准。教育局基础教育 科依据招生计划建立学籍、备案。 第五条 小学实行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免试入 学制度。凡年满 6 周岁(必须在入学当年 8 月 31 日前出生)的 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 务教育。条件暂不具备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 7 周岁。县城 1 小学毕业升入初中的新生由教育局统一分配,农村学校按学区 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本学区、招生服务区范围内或 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 新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 凭入学通知书或录取通知 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 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 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普通高中新生 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向学 校请假的,由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其它 学校不得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各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均衡分班, 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

同一年级各教学班人数均等。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 班、快慢班或实验班。 第八条 严格控制班额。小学班额不超过 45 人,初中班额 不超过 50 人,普通高中班额不超过 56 人。班额达到上限的, 该班不得再接收任何形式的转入学生。 第九条 各校不准招收已经毕业的学生回学校重读。

义务教 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不得跨学区招收择校生;普通高中不得违 反有关规定跨招生区域招生。

第三章 第十条 学籍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 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2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 和吉林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重点是管理普 通高中学生建籍工作,学生变动由县教育局办理并到市教育局 备案,以便学业考试部门变动考籍。

县教育局统筹管理本县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直接负责初 中、小学段学籍管理和高中段日常学生变动;应用电子学籍系 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外 省籍初中学生转入须到市教育局备案。

乡(镇)中心校负责辖区内村级小学(教学点)学籍管理, 直接负责村小学之间的学生变动。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 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 学校应在一个月 内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 申请学籍号。教育局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十二条 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 (一)学校向学生下发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

(二)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后 交回学校,经班主任、学籍主管校长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 员打印、下发给学生和家长再次签字确认。

(三)经学生法定监护人、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学校学籍 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学生学籍信息录入 或导入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通 3 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学籍号 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建立电子学籍时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问题学籍,包括无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重复和有关信息重复等情况。 第十三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 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 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 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 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本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 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 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第十五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纳 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电子档案永久保存,纸质档案保存时限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 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 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 4 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 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 位管理。 第十七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 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 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 更学籍信息,并报教育局核准。 第十八条 建立学籍以户籍所在地为准,一般不得跨区域 异地建立学籍。持外省籍身份证号的学生建籍时必须提供户口 原件、父母就职情况、房屋居住证明及社区和公安派出所相关 证明,符合规定的予以建籍并报市教育局复核备案。 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违反规定跨学区招 收的择校生,不予建立学籍。普通高中违反有关规定跨招生区 域招收的学生,不予建立学籍。普通高中新生未在规定时间内 到录取学校报到并被取消入学资格的,其它学校不得为其建立 学籍。

第四章 学籍变更 第二十条 凡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或其他原因发生学 籍变更的,均须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省内学生转学依据户口迁移证明和转学证明, 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学校要按要求认真填写《吉 林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对转入学生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 5 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盖章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

因家庭居住地迁移且户籍 已迁入居住地的,或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人员(含 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可以转学。

县内转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必须使用正规的《吉林 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办理,首先是转出学校同意盖章,然后 到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申请调配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最后到所 分配的转入学校盖章;同时开出转学证明和转学通知单。

外县市转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必须使用正规的《吉 林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办理,首先是到教育局提出申请,然 后到所分配的转入学校盖章,然后再到转出学校主管局盖章, 最后到转出学校盖章;同时开出转学证明和转学通知单。

外省转入:高一、高二外省籍学生转入我县高中学校,须 符合下列规定并提供相关材料:

(1)父母工作调动的,需提供 父母工作调令和落户证明。

(2)随军迁入的,需提供随军证明 和户籍证明。

(3)其它迁入我县的,需提供家庭户口原件、身 份证、房照(房屋租赁合同) 、居住地址(居住社区)及公安部 门出具的暂住证明、就职场所证明(如经商须提供营业执照和 税务登记证)等,手续不全不予办理。 第二十三条 转入重点高中的学生必须具有同等重点高中 学籍。高中学业考试报名期间不得变动。高一学生在没有建籍 时不允许转学。高三年级严禁转入外省籍学生。初中学校转入 外省籍学生须按要求严格审核,办理学籍时须及时到市教育局 复核、备案。 6 第二十四条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人籍相符” ,任何 学校一律不得私自接收没有学籍证明和转学手续的学生。普通 中小学校不得接收借读学生。

毕业年级学生(初三和小学六年级学生)无特殊情况在本 县不准转学,高中学生一律不转学。小学毕业升入初中一年级 学生在本县开学三个月内原则上不准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一 律不准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由本人 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吉林省中小学生休学、 复学申请表》 ,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 门审核批准。学校要对学生的病情进行核实并要求学生提供相 关医学材料,如:诊断书、病历、医药费收据等,审核同意休 学后校长签字盖章,报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校应提示学生复学日期、联系人。

休学要严格控制,对相关材料不全、内容不实、假休学真降级 的一律不予办理。

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休学。 第二十六条 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由学生本人或法定监 护人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出 具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学校审核, 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办理复学手续,可编入原休学年级 复学。学校应在学生休学期满前两周通知班主任和学生办理复 学。 第二十七条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 应当持县级 (含县级) 7 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或公安、 民政、 劳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学习期 间,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升 级时间为每年 8 月 10 日 24 时。学生的毕业(结业)操作应于 7 月 31 日 24 时前完成。

义务教育阶段每一学段内升级采用直升式,不允许跳级。 第二十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不准退学,确因患病和 其他意外情况,丧失学习能力的,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证实, 方可准予退学。高中学校学生因学习成绩差、家庭生活贫困等 原因要求退学应严格控制。退学学生须填写《退学申请表》 ,家 长、班主任签字,学校同意后盖章,报教育局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 10 个工作 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五章 考核评价与奖励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认真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并将学 生的学业考试信息、体质健康评价、综合素质评价、体育运动 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会服务和社会实践、奖励与处分情况 等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纳入学生档案。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 等级和综合评语呈现。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 结果对学生进行排队或公布名次。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突出,应予表彰奖励,视表 现可授予“优秀学生” 、 “优秀学生干部” 、 “优秀毕业生”等称 8 号,有关表彰材料存入学生档案,并录入电子学籍系统。原则 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给予批 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受到处分的学生有改正表 现,经本人申请,学校应在毕业前撤销处分。义务教育阶段学 校不得开除学生,普通高中学生严重违纪违法、屡教不改或因 犯罪被逮捕判刑的,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第六章 毕业(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义务教育期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初中学 业期满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等第合格,同时发给初中毕业 证书。高中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等第合格, 发给高中毕业证书,表现突出的发给优秀高中毕业证书。高中 学校凭学业考试合格证书、毕业证书和验印名册的电子数据到 市教育局验印;学业考试不合格,由学校发结业证书,市教育 局验印。 第三十五条 高中毕业证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下发,毕业证 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发。需学历证明时,本人可向原毕业学校提 出申请,学校报主管部门后,市教育局依据高中毕业生信息查 询系统,出具相关学历证明,具有高中毕业证书的同等效力。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保障措施 各校要高度重视学籍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制 度,建立工作机制,严格按规定执行,按程序办事,加强检查 与指导。 9 第三十七条 各校必须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学籍管理工 作,教导(务)处负责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同时要配备专职学 籍管理人员和专用计算机,做到专人专机专用;要配备学籍档 案专用柜,有条件的应设学籍档案室。 第三十八条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学生 成长记录袋、学籍变动信息必须按时填写。学生学籍档案材料 应按年度分类整理,及时归档,每学期末整理一次。 第三十九条 各校要建立学籍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并严格执 行,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要建立巡检制度,包 括:网络巡检、存储巡检、安全巡检等,每天采取人工和监控 工具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消除隐患,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四十条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辍学 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教育局审核备 案。 第四十一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 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不为已接收学生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10 (八)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下发 的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法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 准。 11

3.学籍管理工作细则 暂无相关推荐文档 如要投诉违规内容,请到 百度文库投诉中心 ;如要提出功能问题或意见建议,请 点击此处 进行反馈. 暂无评价 | 0人阅读 | 0次下载 | 举报文...

中小学招生必须强化依法治教的观念,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及规定。 关于印发海宁市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中小...

《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各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3.负责印...

云南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初中学校学籍管理细则,学籍管理办法细则,3.学籍管理工作细则》出自:QQ空间素材网
链接地址:http://www.qzoneai.com/sucai/KDQwm6jD88pqe2Uc.html

相关文章阅读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在线留言 | 友情链接 | RSS 订阅 | 热门搜索
版权所有 QQ空间素材网 www.qzoneai.com

云南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初中学校学籍管理细则,学籍管理办法细则,3.学籍管理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