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州大鼓吴三妹,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教师违反计划生育政策,(2011)会行执字第92号龙开豪、吴三妹违反计划生育行政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3-05-11 来源: 澧县大鼓吴三妹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

(2011)会行执字第 92 号龙开豪、吴三妹违反计划生育行 政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会行执字第 92 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林安建,局长。

被执行人龙开豪,男。

被执行人吴三妹,女。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龙开豪、吴三妹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龙开豪、吴三 妹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20 400 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计 生(岩)征字(2011 年)第 1 号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该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执行会计生(岩)征字(2011 年)第 1 号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龙开豪、吴三妹在 2011 年 8 月 10 日前履行会计生(岩)征字(201 年)第 1 号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费 200 元,由龙开豪、吴三妹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王 湘 辉 粟 谦 审 判 员 林 玉 洁 二 O 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明 涛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龙开豪、吴三妹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龙开豪、吴三妹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20 4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计生(岩...

2014年9月16日...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2014)陵行执字第44号 申请执行人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李德仁,局长. 被执行人薛华振,男,1991年8月出生,...

2014年7月22日...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2014)洞行执字第22号 申请人执行人洞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在洞口镇双洲路. 法定代表人胡扬平,该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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