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邓州市林扒镇卫生院与郝先锋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QQ空间素材网 > > ,上诉人邓州市林扒镇卫生院与郝先锋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正文

,上诉人邓州市林扒镇卫生院与郝先锋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3-04-05 来源:

原告信阳市联发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立训委托合同及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一案 上诉人邓州市林扒镇卫生院与郝先锋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常某某因与被...

上诉人邓州市林扒镇卫生院与郝先锋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南民二终字第 781 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州市林扒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刘洋,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鲁红霞,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承斌,男。

原审被告王志援,男,38 岁。

上诉人邓州市林扒镇卫生院与郝先锋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1 月 9 日作出(2009)邓法民初字第 36 号民事判决后,郝先锋因病死亡,邓州市 林扒镇卫生院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郝承斌继承郝先锋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参加诉讼。

本院于 2009 年 9 月 11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 诉人邓州市林扒镇卫生院诉讼代理人鲁红霞, 被上诉人郝承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9 年 8 月,原告郝先锋带领工人给被告邓州市林扒镇卫生院门诊楼粉 刷涂料、墙裙、门窗油漆。在施工过程中,原告从被告王志援处(系该院会计)分两次领到 现金 1200 元。工程完工后,因工作变动,原任院长林汉秀被调离工作岗位,后原告多次找 被告负责人追要工程款。

被告以没有下帐和上级机关未审计为由拒不付款。

在原告索要无果 的情况下,特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付清欠款 9960 元及经济损失 850 元,并承担本 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认为,原告给被告林扒卫生院门诊楼粉刷涂料、油漆等工程,已由原告提供的被 告原任院长签字的工程款清单证实,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又分两次付原告工程款 1200 元。

原、被告之间施工合同关系成立。原告按被告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后,被告理应支付全部剩余 欠款,却以单位未下帐和上级机关未进行审计为由拒不付款,实属不当。被告单位未下帐或 上级机关未进行审计,属被告单位内部财务管理问题,不得对抗原告主张权利,因此被告林 扒卫生院应付全部还款责任。但应扣除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支付的 1200 元,被告应偿还原告 8760 元。被告王志援系被告林扒卫生院会计,欠款系单位所欠,王志援个人不承担还款责 任。

原审判决:一、被告林扒卫生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工程款 8760 元。

二、 驳回原告对被告王志援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0 元,由被告林扒卫生院负担。

邓州市林扒卫生院上诉称,原审仅依据原任院长林汉秀在欠款清单上的签字认可和证 人证言即认定上诉人欠被上诉人工程款 8760 元与事实不符。

且不排除系被上诉人与林汉秀 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利益的行为。请求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郝承斌答辩称:

被上诉人之子郝先锋带领工人给上诉人施工, 由时任院长林汉秀证实。

林扒卫生院对该工程款因院长更换长期拒付错误,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郝承斌向本院提交邓州市林扒镇下岗村委证明一份,证实郝先锋于 2008 年农历 12 月 12 日因病去世。邓州市林扒卫生院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郝承斌之子郝先锋生前给被上诉人林扒卫生院进行房屋粉刷作业, 有时任院长林汉秀予以证实, 足以认定; 被上诉人支付部分工程款后拒不给付剩余款额不当。 郝先锋后持相关欠款凭据请求上诉人林扒卫生院偿付余款理由正当, 原审予以支持是正确的。

一审判决后,原审原告郝先锋因病死亡,其父郝承斌继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现郝承斌请 求上诉人给付相应工程款, 本院予以支持。

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与原卫生院院长林汉秀恶意串 通故意损害上诉人的权益,没有充分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60 元由上诉人邓州市林扒卫生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李 锡 敏 代 书 平 陈 德 林 二 O?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璐

原审被告王??,男,38岁. 上诉人邓州?????生院与郝先锋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9日作出(2009)邓法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后,郝先锋...

上诉人邓州市龙堰乡卫生院与被上诉人王正瑞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 邓法民一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

原审被告张建设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邓州市林扒镇卫生院与郝先锋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亿兆先锋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

,上诉人邓州市林扒镇卫生院与郝先锋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出自:QQ空间素材网
链接地址:http://www.qzoneai.com/sucai/JFkDB2kR0Gd1vrWz.html

相关文章阅读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在线留言 | 友情链接 | RSS 订阅 | 热门搜索
版权所有 QQ空间素材网 www.qzoneai.com

,上诉人邓州市林扒镇卫生院与郝先锋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