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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专项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0-02 来源: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东营市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东营市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忻州市农业委员会专项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农业专项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 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用开支,提高培训效果, 按照中央和省级要求,参照《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忻州市农业委员会及 所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农业部、省农业厅和市政府的计划安 排,使用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市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 的对农技人员及农民进行的科学技术和职业技能专项培训。

第三条 委属各科(室站)举办培训应当严格按照上 级培训要求,参照《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进行培训。 第二章 第四条 培训资金垫付和票据规范 按照培训项目要求, 在做好前期调查和摸底的 同时,各单位要做出资金使用比例的初步计划,即前期组织 费、教材费、食宿费、讲课费等各占比例数。通过开班培训 申请程序后,培训费用支出实行前期垫付。在做好资金垫付 的同时,要按照上级要求,规范整理相关票据和费用支出登 记。培训任务结束后,建立完善相关的人员培训和费用支出 1 台帐。

第五条 培训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 准, 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和不可控原因确需调整时, 应以培训单位写出书面理由上报。 第三章 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 出,包括教材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等 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 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 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教室及田间 实训场地的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其他费用包括培训资料费、交通费(指用于接送 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 出) 、以及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 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七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 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比例应符 2 合要求,结算报销应在综合定额标准内。培训费综合定额标 准如下:

以下费用标准(忻财行[2014]26 号文件)仍需参照中央 和省级要求具体确定执行,原则是不能突破上级要求的上 限。本地参训人员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特殊情况外住宿 的,一般不安排住宿。15 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 制;超过 15 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 80% 控制; 超过 30 天的培训, 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 70% 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 超过 1 天。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 讲课及其他费 用 100 80 100 280 合计 第八条 授课费标准(税后) : (一) 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每半天 (实 际讲授课 2 小时以上,下同)最高不超过 500 元。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2000 元。 3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 3000 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制定。 第四章 第九条 培训组织和场所选择 培训机构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就 地就近的场所或基地及相关部门认可的地点进行培训。培训 机构应在培训前与承办本次培训的场所签订培训合同。

第十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数量控制在参训人员数 量的 5%以内,最多不超过 10 人。

第十一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 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 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 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 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2 日以内的培训 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报销结算 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办理培训费结算手续。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或申请,实际参训人员签到 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 4 结算单以及培训系列台帐、相关影象资料等凭证。

赴外地参加培训的,城市间交通费按《市直机关差旅费 管理办法》报销管理的规定执行。培训单位安排接送站的, 不再发放和报销市内交通费;培训单位不安排接送站的,市 内交通费按每人每次培训 160 元包干使用。财务部门应当严 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 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 应当参照上级相关规定和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管理的有关 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 式支付。 第六章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 培训部门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 经费等情况,每半年在单位内部公开一次,有条件的要逐步 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培训部门如涉及市级财政资金应当于每年 3 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报计财科。

第十六条 科教科、计财科对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方案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5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或接受转嫁、摊派或接受摊派培训 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农民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上级相关规定和本 办法的行为要责令其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 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第七章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市农业委员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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