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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盐业公司电话,郑州东方今报盐业新闻,郑州盐业,郑州市盐业管理局扣押行为一案

发布时间:2013-09-20 来源: 郑州市盐业公司

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诉被告郑州市盐业管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 也被一同查扣,当时被告出具了扣押物品通知书.2010年4月18日5时许,原告购买的39...

郑州市盐业管理局扣押行为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郑行终字第 25 号 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盐业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西陈庄前街 91 号。

法定代表人张子建,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杰,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雷,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化盐业(福州)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丛台区滏东路工商局家属院 1-5-5 号。

负责人张思源,南化盐业(福州)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郑州市盐业管理局因南化盐业(福州)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起诉其扣押行为一 案,不服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行初字第 81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南化盐业(福州)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经两次传票传 唤未到法院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0 年 4 月 15 日晨 7 时许,被告接群众举报,派盐政执法人员在郑州 市惠济区连霍高速惠济站出口附近,查获盐产品 39 吨,经现场碘试剂测试无碘。运输车辆 为红色东风牌半挂货车,车牌号为豫 E96986、豫 EP556 挂。车内有一张 A4 印刷纸,上面 写有工业盐、散装、39 吨,由津市市到邯郸等字样,每袋 50 公斤包装,该车有两名随车 司机李数亮、张社宾。同日,被告出具(郑)盐罚抽(登)通字[2010]第 072 号抽样取 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盐业违法物品(物品处理)清单, 并拍摄了照片,同时对司机李数亮、张社宾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被告根据调查取 证情况,于同日作出(郑盐)罚查扣[2010]第 072 号盐业违法物品扣押通知书,决定对 违法营销盐产品(运输)39 吨及车号为豫 E96986,豫 EP556 挂的红色东风牌半挂货车一 辆予以扣押,并出具了扣押盐业违法物品清单。后被告对被查扣车辆解除扣押。

2010 年 4 月 18 日,被告接群众举报,派盐政执法人员在郑州市圃田高速出站口附 近,查获一辆车牌号为豫 EAV908、豫 EF397 挂的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运输的盐 产品 39 吨,白色编织袋包装,50 KG/包。同日,被告出具(郑)盐罚抽(登)通字[2010] 第 073 号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盐业违法物品 (物 品处理)清单,拍摄了照片,并对该车司机郜海民、申玉金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运货司机没有提供正常的涉案道路运输合同及有效证明, 被告根据调查取证情况, 于同日作 出(郑盐)罚查扣[2010]第 073 号盐业违法物品扣押通知书,决定对查获的违法运输的 车辆豫 EAV908 及违法运输的盐产品 39 吨予以扣押,并出具扣押盐业违法物品清单。后 被告对被查扣车辆解除扣押。

原告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范围为工业盐(氯化钠)的销售。原告与津市市众兴盐化有限 公司有业务往来,2010 年 4 月 14 日,津市市众兴盐化有限公司出库单(0015777)显示, 购货单位为原告, 工业盐 39 吨, 单价 380 元, 货值 14 820 元, 已付款、 自提货、 豫 E96986; 2010 年 4 月 17 日,津市市众兴盐化有限公司出库单(0015778)显示,购货单位为原告, 工业盐 39 吨,单价 380 元,货值 14 820 元,已付款、自提货、豫 EAV908。原告认为原 告是经工商部门批准后进行工业盐经营的,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告扣押其 78 吨工业 盐的行政行为违法, 故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确认被告扣押原告 78 吨工业盐的行政行为违法, 责令被告解除扣押,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要求追加车主方参加诉讼,用以证明被告扣车的具 体地点,庭后又撤回追加申请。 原审认为,关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原告提供的相关购销合同及津市市众兴盐 化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的两张出库单能够证明原告与津市市众兴盐化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往 来, 原告于 2010 年 4 月 14 日、 2010 年 4 月 17 日两次从津市市众兴盐化有限公司购进工 业盐共 78 吨及运输车辆的车牌号,与被告提交的其执法人员询问货车司机的询问笔录中运 货司机陈述的相关内容相互印证, 能够证明被告 2010 年 4 月 15 日、 2010 年 4 月 18 日两 次查扣的涉案的共 78 吨工业盐系原告所有,故原告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盐政 执法工作。其盐政执法中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盐业法规并监督其贯彻执行情况;核发和 管理有关行政许可证;受理对盐业违法行为的举报;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盐 业违法案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盐业行政复议案件等。根据该规定,被告郑州市 盐业管理局作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对其主管的辖区内的盐业违法行为具有制止和纠正的职 责,对主管的辖区内的盐业违法案件具有依法查处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 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登记保存,并 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本案中被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收集证据等处理程序符合上述规 定。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进行 盐的营销活动。结合该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条例所称盐或盐产品,包括食盐和工业用盐。因 此,按照条例的上述规定,无论是营销食盐还是工业盐,均应经过批准。该条例第二十二条 规定, 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

各级盐业批发机构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 并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

所以进行盐的营销活动和进行盐的批发业务应当经过河南省盐 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作为地方性法规, 与国务院 《盐业管理条例》 和 1995 年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下发的《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 规定一致,且从《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能得出其排除了对工业盐管理事项的效 力;最高人民法院(2008)刑他字第 86 号《关于被告人缪绿伟非法经营一案的批复》虽然指 出工业盐已不再是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 但限制买卖的物品和经许可经营的物品并非同一概 念。限制买卖的物品应当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但经许 可经营的物品并非都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物品。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 七条第(二)项规定,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盐业违法行为时,行使下列职权:检 查案件当事人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盐产品存放地及运输的涉嫌货物,对违法的盐产品 和其生产、加工、运输工具可以扣押或查封。本案中两次运货的货车司机均没有提供正常的 涉案道路运输合同及有效证明,故被告依据《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其 擅自营销(运输)的盐产品予以扣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在 起诉状中所述运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被强行查扣, 无相关证据证明, 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 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郑)盐罚查扣[2010]第 072 号盐业违法物品扣押通知 书、(郑)盐罚查扣[2010]第 073 号盐业违法物品扣押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 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 驳回原告南化盐业(福州)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郑州市盐业管理局上诉称,被上诉人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一审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请求撤销一审,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南化盐业(福州)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购销合同及津市市众兴盐化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的两 张出库单同上诉人提交的货车司机的询问笔录及车上发现的众兴盐化有限公司的说明可以 相互印证, 能够证明两次查扣的涉案工业盐系被上诉人所有。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证 据不真实,但其无相关反驳证据支持,其上诉主张不能成立,被上诉人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 格。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上诉人郑州市盐业管理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审 审 判 长 判 员 判 员 何信丽 张 启 孙 健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耿 立

原告南化盐业(福州)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诉被告郑州市盐 业管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郑州市盐业管理局因被上诉人邹华伟诉其盐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 盐罚查扣[2009]235号盐业违法物品扣押通知书,决定对原告擅自营销的盐产品14吨及运...

邹华伟诉郑州市盐业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235 号盐业违法物品扣押通知书及(郑)盐政罚[2010] 第 010 号郑州市盐业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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