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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常识,工厂安全生产管理,某工厂安全生产管理手册

发布时间:2012-02-19 来源: 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出版社:中国工人出版社;第1版(2010年1月1日)平装:157页正文语种:简体中文开本:16ISBN:9787500846352条形码:9787500846352尺寸:23.6x16.8x1.4cm...

一、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任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 坚持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 “谁主管、 谁负责”的安全产管理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必要投入,制定 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自我约束机制,切实提 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违章指挥,防止工伤事故,确保生产、经 营、运输安全,最大限度地为社会提供安全、及时,经济、方便、舒 适的运输服务,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1、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坚持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 安全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2、实行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公司总经理对安全工作负 第一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负第二责任,其他领导负综合治 理的责任。

3、对安全工作要进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党、政、工、 团都要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分工合作,齐抓共管。

4、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每月不得少于两次深入生产现场、 客运公司、车站,督促检查安全工作。

5、充实安全科室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6、对违反劳动纪律、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人员要及时批评,纠正 其错误。情节严重者,要进行必要的处理。

7、对已发生的事故,不论大小,均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查明情况,严肃处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指出改进措施。发生安全 责任事故,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8、加强基础工作和对安全业绩的考核工作,要使安全质量具有 否决权,把安全情况列为评比、升级的重要条件。对事故多的单位, 要组织人员进行整顿。 9、加强安全工作的全面管理,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使安全工作逐步科学化。

10、建立健全以下安全规章制度: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安全 责任制、各类事故的处理规定、行车安全奖惩规定、行车安全台帐档 案管理制度、驾驶员准入把关和审验制度、车辆技术检验制度、定期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例会制度、 领导定期深入生产一线监督检查制度、 领导带队上路检查本企业车辆安全情况制度、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 公里考核制度等。

11、层层分解、落实到人,使每个职工都有责任感和紧迫感,形 成上下结合、左右配合的安全保证体系。

12、每月检查一次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年终进行总结、分 析,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 1、安全生产机构示意图 安全领导小组 安全领导小组 办公室 党总支、工会 安全科 其它科室 公司各二级单位 二级单位安全领导小组 安全领导小组 办公室 党支部、工会 安全科 其它科室 车间、班组 车辆 驾驶员 其他与安全生产 有关的人员 设备 2、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图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第一责任人 分管安全工作副总经理 (第二责任人) 经营班子其他成员、 党总支、工会负责人 公司安全科长 (第三责任人) 安 全 科 负 责 人 各二级单位负责人 生 产 经 营 科 负 责 人 行 办 负 责 人 党 办 负 责 人 计 财 科 负 责 人 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 其它科室负责人 车间、班组负责人 从业人员 3、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任副组长, 安全科长和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其工作职责 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和运管 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标准和办法。

2、对全公司安全生产实行统一监管,实现对公司安全生产的综 合管理,加强对各二级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及时协 调,定期考评。

3、建立健全一套具有监督、反馈、制约、激励等诸多功能的安 全管理运行机制,制定并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不低于上 级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方案,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制定重特大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4、定期组织召开公司的安全例会,定期分析全司安全生产形式, 随时掌握各二级单位的安全生产动态, 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责任制,出现问题及时协调和解新决。

5、审核评定安全先进单位及安全先进个人和提出对事故责任单 位或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负责组织对各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 考核。

7、根据有关规定,随时抽查公司所辖车辆的安全运行情况。 4、党总支(支部)安全工作职责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

2、在安排党务工作时,应研究如何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 护、环境保护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并配合行政部门解决安全生产中 的重大问题,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抓好党员、干部的安全教育,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安全生产 中的骨干作用,带动全员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4、召开党总支(支部)会时,应汇报安全生产情况,讨论本单 位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动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保证政令畅 通。

5、充分利用报刊、简报、广播、板报、墙报等宣传工具抓好安 全宣传和各种安全活动的思想鼓动工作, 积极组织党团干部群众参加 安全竞赛,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提高全员安全生产素质。

6、配合行政,安全职能部门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表彰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

7、参与本单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工会安全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组织员工会代表大会审议企业安全生产的实施方案,监 督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奖惩制度的制订实施。

3、及时组织开展安全劳动竞赛,评比表彰安全生产先进,树立 安全生产先进典型,推广安全先进经验。充分调动员工安全生产的主 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4、监督实施劳动保护措施,督促、检查劳保用品的使用管理。

5、负责安全工作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项目的管理。

6、参与员工工伤事故和其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团委安全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 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2、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对团员青年的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 团员青年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

3、配合党政工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 促整改,预防事故发生。

4、积极配合党政工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劳动竞赛,在评比表彰共 青团先进时应将安全生产情况的入评比范围,带动全员安全生产。 7、安全科工作职责 公司安全是负责本公司安全技术组织管理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工 作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安全法规、条 例、规定,落实上级、运管部门和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标 准和方法。

2、布置和检查各二级单位的安全学习,修订本公司生产、消防、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 3、对公司生产、消防、安全生产实行统一监管,实现对公司安 全生产的综合管理, 加强对各二级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 查,及时协调,定期考评。

4、定期组织召开公司的各类安全、车管会议,总结、分析各阶 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防范措施,随时掌握各 二级单位的安全生产动态,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责任 制, 出现问题及时协调和解决, 超越职权范围的要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5、 根据上级要求和公司实际制订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 并负责组织实施; 6、组织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 竞赛活动,组织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教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个 人和提出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7、负责组织对各基层单位车辆、机械、动力、设备的安全性能、 维护安全操作管理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8、充分运用 GPS 卫星定位系统、汽车行驶记录仪等高科技管理 手段,对车辆实施监控和动态管理,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9、负责对驾驶员的资格、资历审查和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 及安全奖罚。

10、负责机动车的技术检验、鉴定管理。

11、负责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善后、统计、上报工作,监督 车辆的各项保险、索赔手续。对各类事故执行“四不放过”原则,按 事故处理权限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12、负责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台帐,妥善保管各 项原始记录和资料档案,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根据上 级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资料。 8、生产经营科安全工作职责 1、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合 理安排生产,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2、正确处理生产与安全之间的关系,做到“五同时” 。

3、加强客货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督管理,制定并落实车辆报班管 理措施,严肃查处窜线、窜站经营、打野等严重违章行为。

4、加强班线管理,严格班线申报和营运手续的办理程序,制定 并落实客运车辆夜间十时至次日六时避开三级及以下公路行驶的管 理措施,按规定调派车辆加班、包车,合理安排运行计划,禁止开行 主管部门“封杀”的班线。新增班线必须先行进行线路考察,制定并 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督促经营者按规定配足驾驶员。

6、积极配合安全职能部门做好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7、协助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9、办公室安全工作职责 1、及时收集传递安全信息,确保安全信息畅通无阻。

2、认真督查公司领导安排部署的安全工作。

3、健全并落实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务车驾驶员的安全 教育培训和管理。

4、加强本单位组织的工作会议及干部学习考察等活动的安全管 理。

5、负责公司运输管理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技术维护,及时 发布、更新有关的安全信息,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实现科技化提供 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6、负责公司办公用品及办公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 10、财务科安全工作职责 1、制定现金及银行存款、有价票据及会计档案的安全制度,并 负责监督和落实。

2、保证公司资金的安全,重点是防盗防抢。库存现金不能超过 核定的限额,下班前要将大面额现金送存银行,到银行提取或存入现 金时至少有一人同行,提取或存入大额现金时要求保卫部门派人护 送。

3、正确计提安全工作经费,审核和监督安全工作经费的使用情 况,筹集资金支持对安全设施的技术改造。

4、注重消防安全工作,票据库房、会计档案室严禁使用明火和 吸烟,消除火灾隐患。 11、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 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并直接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其工 作职责是: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 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带头遵纪守法,模范 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 督。

2、当好企业安全生产总指挥的角色,组建以总经理为组长、副 总经理为副组长的企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织制定各分管领导的工 作职责, 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权利和义务, 及时听取分管领导的汇报, 定期考核,并提出下一步工作目标。

3、建立健全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选拔 业务素质高、思想作风好、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并保持相对的稳定,保证企业安全管理所需的装备、场地和经费落实 到位。

4、认真审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车辆安全技术管理、驾驶员 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检查、 事故管理、 机具设备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奖惩等一整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认真审定事故救援应急预 案。

5、参与和主持召开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提出企业安全生产 目标和总体规划,研究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上的重大问题,定期检查企 业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重大措施的落实情况。

6、督促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 道德教育,抓好企业干部职工的安全培训,努力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7、经常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安全生产,督促基层加强生产现场安 全管理,坚持定期做好企业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 时整改。遇有重特大安全事故时,应亲临第一线指挥,并密切配合有 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8、加强事故管理,对各类事故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发生事故按规定时间及程序报告有关部门,并对报告的及时性、准确 性负责;对事故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接到运管部门发 出的《安全事故稳患督查通知书》后,必须在限期内妥善解决。

9、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认真听取 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12、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二责任人, 对企业 的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 接受公司总经理的领导, 向总经理负责。

其工作职责是: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 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 自觉执行各项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带头学好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2、主待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向总经理汇报,接受上级 有关部门的指导,做好同级领导的沟通、配合工作。

3、为主设计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企业管理系统及其配 备和各级运作模式,主持建立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充实业务素质 高、作风好、责任性强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主持制定 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规范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目 标。

4、为主起草或拟定企业一整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持制定符 合本企业生产实际的重特大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5、组织、协调企业内部各部门和基层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 促各部门、 各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开展各项 安全活动。 6、主持或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各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汇报,及时总结和部署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逐条对照《道路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 ,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作实事求 是的自我评估,并按《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考核工作规范》实施检查和 考核,发现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

7、 定期向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汇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提出主要议题和工作打算。

8、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有组织地对安全管理人员 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不断提高全 员安全意识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9、经常深入基层和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督促基层 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和消防训练,定期做好生产安全和消防检 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迅速整改。

10、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要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或指导事故善后 工作;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 的原则办事。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要及时向总经理汇报,并按规定的 时间和程序报告有关部门,对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事故责 任人要严肃处理, 超过职责范围的处理要提交总经理或有关会议研究 处理。 13、安全科科长工作职责 1、督促各单位(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 精神,对本单位的生产、消防、内保安全工作负具体组织实施责任, 为本单位生产安全第三责任人。

2、组织、领导各单位搞好各项安全教育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安 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增强安全管理人员及广大员工 的安全意识。 3、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构,监督有关部门制订完善 劳动保护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监督并落实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的执行 情况,落实各项安全经费,添置更新安全设施,并对这些措施的贯彻 执行检查督促。

4、定期组织召开本科室安全例会,探讨研究安全生产动态,采 取有效措施解决好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5、协助主管领导抓好日常和节前的安全工作,深入基层进行路 检路查,对查出的隐患,应制订措施及时督促整改和协助解决,确保 生产工作在安全条件下进行。

6、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先进经 验,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做到奖惩兑现。

7、参与本单位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组织制订落实整改 措施,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和当事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处理 意见。 14、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规章,负责所属 片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协助做好其它片区的管理工作。

2、协助领导做好日常的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对片区安全 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督促整改。

3、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及安全业务培训,从 提高自身安全业务素质着手,搞好责任片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4、自觉遵守各项制度,服从领导的分工和安排,热爱本职工作, 当好领导的助手,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5、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书档案和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汇 总各类文字报表及相关材料,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主管部门。

6、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将各级有关安全生 产的政策、规章传达到每个从业人员,并做好谈心记录。

7、协助单位安全部门做好车主、驾驶员违规违章行为的查处及 所属片区各类事故的处理工作。 15、GPS 监控管理员安全职责 1、根据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行驶线路或路段的限速标规,综合 车辆类型、季节气侯等因素,在不违反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的情况下,及时设置和 GPS 监控系统参数。

2、协助生产销售商做好 GPS 车载终端的安装、维修、调校工作, 协助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协管员对车载终端及相关设备的保管及使 用情况进行检查, 收集整理使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交及时向公司有关 部门和生产销售商反映,提出实用可行的改进意见。

3、充分利用位置服务客户端系统软件对安装使用 GPS 车辆的动 态进行实时监控,对在临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解决处理,重大情况要 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汇报。在监控过程中,一旦发现超速 行驶、超时疲劳驾驶、私自运行、超范围经营等违章违规行为应及时 通过车载电话通知驾驶员立即终止违章违规行为, 及时消除安全事故 隐患。

4、每日上午车辆前一天的违章违规情况进行整理汇总,依据本 办法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司的其它规定对违章违规车辆及有关责任 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安全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

5、 负责建立健全 GPS 监控系统的车辆档案和台帐, 认真填写 GPS 管理的各种记录,并做好 GPS 车载终端检修登记、行车数据据统计, 分析处理等基础工作,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相关的资料。

6、次月 7 日向分管领导报送上月 GPS 管理分析报表和各单位对 违规违章车辆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报送资料准确、及时。 16、GPS 管理及处罚制度 根据《四川省道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公司 GPS 管理制度及 各分公司运行线路的具体路况,制定本制度。

一、时速标准 1、 全程高速公路班线, 时速最高标准为 100 公里/小时, 班线为:

宜宾、泸州、雅安、眉山、江油、成都。

2、成都大件路班线最高时速标准为 70 公里/小时。

3、什邡、绵竹(含汉旺)班线最高时速标准为 80 公里/小时。

4、中江班线最高时速标准为 60 公里/小时。

5、广汉班线最高时速标准为 70 公里/小时。

6、途经德中线的仓山、大英、射洪班线最高时速标准为 60 公里 /小时。

7、绵阳班线 108 国通最高时速标准为 70 公里/小时。

8、绵远、罗江、金石车辆在 108 线上最高时速标准为 70 公里/ 小时,进入公路支线按国家限定时速行驶。

9、彭州、都江堰最高时速标准为 70 公里/小时。

10、旅游车最高时速标准为 70-80 公里/小时,根据出行道路状 况,定为:高速公路不超过 100 公里/小时;一级公路不超过 80 公里 /小时;二级公路不超过 70 公里/小时;三级公路不超过 60 公里/小 时。

11、 所有车辆在运行途中还应按照道路上的警示限速标志规定的 时速运行。

二、车载终端要求 1、所有车载终端必保持设备正常运行,如发生故障应最迟在发 车前一小时告知各分公司安全科。

2、严禁任何人私自在车载终端设备上安置开关和用遮盖物屏蔽 终端设备,使其功能临时失效。 3、终端设备开启时间为每日发车时间至收车时间,旅游车为出 行时间至趟次任务完成时间。

三、违章处罚 (1) 、时速标准为 60 公里/小时、70 公里/小时:

1、超过限定时速 20%以内,监控平台用短信或语音警告。

2、超过限定时速 20%以上 50%以内的一次处人民币 200 元。

3、超过限定时速 50%以上的,每次处人民币 500 元。

4、一月内超过限定时速 20%以上,累计超过 10 次者,给予停班 学习;一月内超过限定时速 50%以上,累计超过 5 次者,给予停班学 习。

(2) 、时速标准为 80 公里/小时; 1、超过限定时速 15%以内,监控平台用短信或语音警告。

2、超过限定时速 15%以上 30%以内的一次处人民币 200 元。

3、超过限定时速 30%以上的,每次处人民币 500 元。

4、一月内超过限定时速 15%以上,累计超过 10 次者,给予停班 学习;一月内超过限定时速 30%以上,累计超过 5 次者,给予停班学 习。

(3) 、时速标准为 100 公里/小时:

1、超过限定时速 5%以内,监控平台用短信或语音警告。

2、超过限定时速 10%以上 15%以内的一次处人民币 200 元。

3、超过限定时速 15%以上的,每次处人民币 500 元。

4、一月内超过限定时速 10%以上,累计超过 10 次者,给予停班 学习;一月内超过限定时速 15%以上,累计超过 5 次者,给予停班学 习。

私自屏蔽车载终端设备,发现一次处罚人民币 200 元,超过 3 次 停班学习。

停班学习期间视其认识态度,严重者可给予辞退处理。 三、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第一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实行每日安全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必 须保持 24 小时通讯畅通) 。

公司机关及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值 班室,配备电话等必要的值班设施,安排人员轮流值班。

第二条 重大节假日、 防汛期间以及政府特别强调的其它时间实 行领导带班制度, 除正常安排人员值班以外, 必须落实一名领导带班, 以便正确、及时地处理值班期间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

第三条 为确保公司财物安全及值班人员的生命安全, 夜间无人 住宿或地势相对偏僻的场所每天应安排两名以上人员值班, 并制定落 实周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条 值班人员应恪尽职守,自觉遵守值班纪律,加强值班巡 逻,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在值班时间从事其它活动,严禁在值班前和 值班期间饮酒。

第五条 建立安全值班记录和电话、函件登记制度,值班人员应 对值班期间接听的电话、收发的物品进行登记,正确及时地处理值班 期间发生的各种事宜,并做好值班记录。有紧急情况或自己无法解决 的,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由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解决处 理或者按单位领导及上级单位的指示办理。

值班记录和电话登记应妥 善保存,不得任意毁损、遗弃。

第六条 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应将未及时处置完毕的工作和值班 记录一并进行移交,并说明未办完的原因,交代清楚注意事项,从而 保证工作的连续性,不得有意隐瞒。

第七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领导或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本单位(部门)的安全值班情况进行检查,严肃处理值班人员 的违纪行为。

第八条 开。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安全值班电话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 2、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部门)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类安 全生产会议。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解决本单 位(部门)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总结布置近期的安全生产工作, 制订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条 遇有特殊情况或发生重特大事故应随时召开有关会议。

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 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 作例会;研究公司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对公司安全工作重大事项进 行决策; 分析研究和总结全司安全工作情况, 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落实安全工作措施。

公司安全科每月应召集各二级单位召开一次安全 例会,通报各二级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交流安全管理经验,研究当 前安全生产新动向,总结部署近期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 公司各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 (遇有特殊情况 或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及时开会处理) ,传达有关安全生产文件、会议 精神,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重大事情,分析研究和总 结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制订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整改事故隐患。

第四条 各级安全职能管理部门每周应召开一次(科)务会,传 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精神,检查、总结上周(科)室工作完成情 况,分析研究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制订落实整改措施,有针 对性地布置本周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组织的驾驶员安全会议(活动)原则上每周 一次,每月不少于二次。 第六条 安全事故分析会议制度:

针对本企业或外企业道路交通 安全事故,及时召开分析会,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 工作要求。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现场处理结束后一周内,公司安全科 及事故单位必须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七条 公司及各单位召开重要的领导班子办公会、工作会、员 工大会和生产会议均应涉及到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 公司安全例会内容应形成会议纪要或简报下发。

第九条 各类安全会议均应严格考勤,由参加人员亲自签到,并 做好会议记录 3、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部门)应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安全检查活动,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定和制度,及 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或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检查。

第三条 安全检查的任务:

按照实事求是、 依法办事和严格管理、 公司各单位(部门)及个人,都必须自觉接受安全监督 分级负责以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检查、监督和查处辖区内安 全督查范围的下列情况:

1、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及 落实情况; 2、执行国家、省、市和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 策及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等情况; 3、执行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意见) 、通知、通报及隐患查处、 整改和各种安全检查活动的组织情况; 4、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配备、安全管理经费和装备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6、车辆技术状况、驾驶员证照及车辆运行情况; 7、消防、内保制度的建立,完善及落实情况; 8、对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曝光和来信、来访、来电 举报反映有关安全方面问题的处理情况; 9、事故处理、安全记录、安全档案管理,以及安全指标控制情 况。

第四条 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 况进行常年性地检查,重点部位、重点人员、重点线路、重大节日前 应进行重点检查。

其中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每月对各二级单位进行全面 检查; 各二级单位安全科每月至少对所管辖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 两次全面检查;车站、修理厂的安全管理部门每周至少对管辖范围内 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车站、修理厂等重点场所或部位 应落实专人每日检查。

第五条 安全检查的方法 安全检查采取现场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检查、暗访等方式 进行。明查暗访应做好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发给被督 查单位《督查通知书》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年参加检查不低于两次; 公 司安全第二责任人及各二级单位的第一责任人每年参加检查不低于 四次;分片包干负责制的各级领导、各部门及人员也应按照公司对同 级安全管理部门或人员的要求对包干负责的单位(部门) 、片区或人 员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每月路检路查 4 天以上,并有存档记录,检 查率达 80%以上。

第八条 各车站应落实专人开展“五不出站”和“三品”检查, 切实把好车站源头关。 第九条 每年春运及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 各单位更应加 大源头检查和路检路查的力度, 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 确保安全稳定。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检查人员在实施安全检查的过程中,应 及时指出被检查方存在的问题或隐患, 查出重大问题或隐患必须送达 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事故隐患,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落实整改措 施、时间、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督促被检查方按要求整改,并对其整 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第十一条 各种安全检查应留下相应的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 检查人员在检查或整改记录上签字。

检查中提出的安全问题及整改情 况、验收结果存入相关档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 进行定期检查 和评估,有监控和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安全检查的处理:

安全检查的处理分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和依照 有关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处罚。

1、批评教育。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或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 题,检查后能及时改正的,予以当面批评教育,由执行的检查人员直 接作出。

2、责令限期整改。安全检查中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一时难以 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责令限期整改,由检查组组长批准。

3、通报批评。安全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违反有关法规、规章 等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存在问题不服从检查的、 《检查通知书》 收到后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批评由安全生 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安全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等安全管理 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存在安全隐患不服从督查态度恶劣的、 《检查 通知书》收到后拒不整改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给予行政 处分。

5、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对因不及时 整改安全隐患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安全检查组织对被检查单位除采用上述检查处理外,对检查 中发现问题而又不按要求整改, 可视情节在年度安全目标考核中作相 应扣分。 4、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第一条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除 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外,分 片包干部门及责任人也应对包干单位或区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工 作负责,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 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条 各单位(部门)应坚持每月定期排查和经常性排查整改 相结合,切实加强旅客运输、客运站点、办公及作业场所、出租门面 及其它重点部位或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 各单位及客运站、 修理厂等重点场所必须在醒目的位置 设立事故隐患举报箱, 公开事故隐患举报电话, 并落实人员及时收集、 分析和处理事故隐患信息。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对排查或群众举报的安全隐患及时提 出整改计划,制定落实整改方案,督促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员在计划时 间内进行彻底整改,并及时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进行复查验收。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每年底应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产重大隐 患的整改计和整改方案,报送主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主管单位或 部门应及时对下属单位(部门)提出的整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核评 价,并在对下年度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时,明确下达整改任务。负责整 改的单位(部门)应接照主管单位(部门)的整改要求,有计划地按 照隐患整改项目进行整改,确保整改任务按期完成。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应对排查出的重大危险源(点)进行登 记建档, 制定切实可行的监控措施, 落实责任人员对重大危险源 (点) 进行监控管理。

第七条 隐患整改项目完工后,负责整改的单位(部门)要及时 向下达整改任务单位(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由下达任务的单位(部 门)组织人员对其进行验收。整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不能投入生 产和使用,并限期重新进行修改。

第八条 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中有渎职、失职行为,对重大 安全隐患失察或整改不及时,或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安全告诫管理办法》及《安全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 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告诫和处罚。

第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租赁承包项目、场所和设备的安全管理, 不得以租代管,以包代管。

第十条 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之前,必须认 真审查承包或者承租单位或个人的资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产 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 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时, 必须与承包,承租单位或个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 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承包、租赁单位或者个 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必须服从并自觉接受发 包或出租方的监督管理, 不得利用承包、 租赁的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 设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擅自更改生产经营项目和改变设备用 途。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承包、 承租方从业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 管理,按协议或合同约定,定期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或督 促承包、承租方自行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经常性地对承包、 承租单位或者个人履行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 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督促承包、 承租单位或个人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承包、承租方严重违反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拒不按要求整 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各单位应及时解除租赁、承包合同或协议。

第十五条 建立或完善租赁、承包项目、场所、设备的管理档案 和台帐,妥善保管好租赁承包合同或协议、承包租赁方的资质材料、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等资料。 5、安全生产告诫制度 第一条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其授权组织或人员依照本办 法的规定及时对管辖范围内在生产经营或管理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发生事故和存在隐患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实 施告诫。

第二条 安全生产告诫根据违规违章性质轻重或事故隐患的大 小分为一般告诫和严重告诫两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一般告诫:

1、生产场所存在轻微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 2、安全管理不力或规章制度未及时完善,或安全生产措施应进 一步落实的; 3、安全生产机构人员职责、设备经费落实不到位的; 4、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违规违纪或违章行为,情节 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短时期内连续发生一般责任行车事故,损失和影响均不大; 发生一般火灾、工伤事故的;因管理不到位发生一般治安案件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严重告诫:

1、生产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拒不执行上级单位和安全部 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或整改不力的; 2、安全管理混乱,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 程度较差, 安全生产措施长期得不到落实或根本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措施的; 3、安全生产的机构人员、职责、设备、经费长期得不到落实的。

4、发生重大违规违纪或违章行为,情节严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 果的。

5、发生重大及以上行车责任事故或因管理不到位发生重大治安 案件、工伤及火灾事故的。

6、因同类问题或同种原因两次受到过一般告诫的。

第三条 实施告诫采取书面告诫、 现场告诫和召开会议告诫三种 方式。其中实施严重告诫必须采取书面或召开专门会议的方式进行, 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实施告诫,都必须留下相应的记录备查,告诫人和 被告诫人必须签字。

第四条 对单位(部门)以召开专门会议的方式进行告诫,该单 位(部门)的领导成员必须亲自到场接受告诫,因特殊情况缺席的, 事后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传达。

第五条 公司各级安全领导小组为本单位授权的安全告诫组织, 代表本单位对管辖单位 (部门)及个人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告诫。

对各二级单位的一般告诫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负责审批, 严重 告诫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批。

第六条 实施安全告诫应指出被告诫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存在 的问题、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违章事实,分析产生这些问题、事 故隐患或发生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时限及 复查时间,检查整顿落实情况。

第七条 被告诫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 分析,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严密的整改措施,严格按照告诫单位提出的 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彻底纠正违规、违纪、违章行为,消除安全 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第八条 受到告诫的单位(部门)或个人认为告诫事实不清、主 体不符、程度过重或因其它原因对告诫不服时,可以自受到告诫之日 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上一级单位安全 生产领导小组应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下 级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申诉后, 应在五日内派出至少两名人员组成的调 查组对申诉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事实或理由进行调查, 并依据调查的事 实作出维持更改或撤销告诫的决定。但受到告诫的单位(部门)或个 人在提出申诉的过程中都必须无条件认真落实告诫单位提出的整改 措施以整改存在的问题或隐患。

第九条 单位(部门)受到安全告诫的,应视情况给予单位(部 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处理。严重的还要追究单位(部门)负责 人的责任,除处以罚金外并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

当年受过严重告诫或三次一般告诫的单位(部门)不得参加安全生产 先进集体的评比。当年受到两次严重告诫或三次及以上一般告诫的, 应给予其主要的安全生产责任人降职、撤职或其它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当年受过告诫的个人不得参加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评 比,当年受到二次严重告诫或受到三次及以上一般告诫的个人,属于 单位管理人员的, 除处以罚金外, 还应给予行政处分; 属于经营者的, 除按规定处以罚金外还应解除经营合同;属于驾驶员的,三年内不得 驾驶本公司车辆。 第十一条 被告诫单位(部门)或个人不服从最终告诫处罚,属 于单位或部门的,按上一条的规定对单位负责人从严处理;属于管理 人员的应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属于经营者或驾驶员的,应解除 聘用或经营合同或禁止驾驶本公司车辆。 6、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第一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和业 务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 努力营造人人讲安全, 个个懂安全,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第二条 坚持安全学习制度,严格学习考勤和考核,不断改变学 习形式,丰富学习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学习兴趣,并及时对从业人 员学习的效果进行考勤和考核。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必须对新员工和调换岗位的员工及其他 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四条 单位必须保证安全教育时间。

各单位每月至少应对员工 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 受教育时间不得少于 8 课时;驾驶员安全学习每月不少于 2 次,参营 者安全学习每月不少于 1 次。

第五条 做好安全教育记录,同时做好签到手续,对安全学习缺 席的人员及时补课,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安全教育的形式:安全教育的形式可多种多样,如过安 全日、 开安全例会、 出车前进行安全嘱咐, 以及图片展览、 智力竞赛、 观看录像、办安全专栏、开展安全对话、举办安全常识讲座等。

第七条 安全教育的内容主要是:国家关于安全工作的方针政 策、 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职业道德规范、 交通规则、 安全基本常识、 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行车经验、安全评比条件、典型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检查安全漏洞,制订防范措施,宣传安全典型, 表扬好人好事。

第八条 各单位应在安全生产条件要求高、 危险性大的工作岗位 或生产场所设立警示标志或标牌,公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或注意事 项。警示或公告标志应醒目,内容应浅显易懂。

第九条 安全教育要注意联系实际,并与加强两个文明建设、开 展职业道德教育、宣传好人好事结合起来;针对综合交通状况,与如 何加强安全工作的讨论结合起来;针对职工的工作特点,与思想政治 工作结合起来,强化职工安全意识,避免空洞说教。

第十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落实培训场地、 教师和经费, 本着 “经 济、高效”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和业务技能 的培训,并及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公司安全科每年应对管理人 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不断提高单位的安全 管理水平。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由公司集中组织 1-2 次安全管理业 务培训,以加强安全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每次培训要组织 考核, 未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 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每年至少应对员工、参营者、驾乘人员进 行一次安全生产专项培训; 每季度应组织违规违章和发生事故的责任 人进行集中学习、教育和培训,每次时间不少于 2 天。每次培训要组 织考核, 未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 上岗工作。

第十三条 曾经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要结合事故后果、原因及 责任分析,反复进行教育,使职工痛定思痛,居安思危,吸取血的教 训,警钟长鸣,常备不懈,时刻不忘安全工作。 7、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认真收集本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安全 情况及开展安全工作的有关资料,加强安全建议的收集和管理,通过 召开座谈会、 设置意见箱、 谈心走访的形式广泛收集安全建议和意见, 对取得的资料要实事求是地进行整理,按动态、经验、问题、建议几 部分进行归纳,使之形成可供参考的信息,及时交流安全信息。

第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提供安全信息交流渠道, 充分利用报 刊、广播、电视、办公自动化网络系统、文件资料、墙报、会议、电 话、意见箱等载体搭建安全信息交流平台,及时传递各种安全信息, 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在企业内部印发安全信息,使广大职工了 解并关心安全工作。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建立安全建议和安全信息登记, 落实 专人负责安全建议和安全信息的管理工作,及时对来文来函、来信来 电或通过其它途径获取的安全建议、安全信息登记造册。其它部门或 人员应及时将收集的安全建议或信息、移交安全部门解决处理,严禁 将员工提供的安全建议或安全信息长期滞留在某处。

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组成调查组, 及时对有关部门或员工 举报的事故隐患、违规违纪信息进行调查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的,要 及时对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理,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督 促责任单位(部门)或人员及时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或违章违纪行为进 行整改。举报情况有误的,应及时做好解释工作,但要坚决防止和查 处为达到某种目的恶意诋毁、诬陷他人或严重败坏单位形象的行为。

对于有关部门或员工提出的建议,应及时进行评估,合理采纳。安全 建议或安全信息的处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回复提供部门或人员。

第五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对事故隐患、违 章违纪行为的举报人员和自身要求保密的安全建议或安全信息提供 者进行保密。有关单位(部门)及人员严禁以任何形式对正当举报事 故隐患、违章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对于提供有价值的安全建议和安全信 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及时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

在同等条件下,积极提供安全建议或安全信息的人员或单位(部门) 在晋职、晋级或先进评比过程中享有优先权。

第七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坚决查处安全建议和安全信息管理 过程中的渎职、失职行为,对于故意泄密、恶意举报和对正当举报人 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要一查到底,从严处理。 8、劣迹驾驶员黑名单制度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研究 决定,特制定驾驶员黑名单制度。

一、驾驶员有超速、超载、违规操作、疲劳驾驶行为的按公司安 全生产告诫制度规定,用书面形式向驾驶员提出告诫通知。驾驶员一 年内收到两次告诫通知书的,将按安全生产告诫规定处当事人(驾驶 员)安全违约金 100-200 元,并列入驾驶员黑名单。

二、驾驶员一年内发生两次无人员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在 1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负主要责任的, 按安全生产告诫规定向驾驶员用书面 形式提出告诫通知,处驾驶员安全违约金 100-200 元。并列入驾驶员 黑名单。

三、驾驶员一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伤 2 人)经济 损失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处驾驶员 200-500 元罚款,并列 入驾驶员黑名单。

四、驾驶员一次发生事故死亡 1 人以上负主要责任的,按“四不 放过”的原则,处驾驶员(车主)安全违约金 1000-2000 元。并通报 解除该驾驶员在本公司内驾驶客运车辆资格。

五、一年内被列入两次黑名的驾驶人员,各二级单位要解除该驾 驶人员在本公司驾驶客运车辆的资格。

六、 凡进入黑名单的驾驶人员各二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要进行处 罚、教育重点监控、重点教育,提高驾驶员安全责任意识,解除驾驶 员安全隐患。 9、生产计划立项报告审批制度 为了进一步的做好安全生产, 公司及各二级单位在制定生产计划 (任务)时,应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为了强化这一点,现在重申。

一、在新增客运线路时,申报新增单位应考察申报线路的安全系 数,并在申报单上明确写明安全保障内容。

二、公司生产批准部门在批准新增线路时,要核实申报单位安全 保障内容是否可具操作性, 并会同公司安全科共同签署安全保障措施 意见。

三、二级生产单位在客运线路上的运行之中,除按公司所规定的 各类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外,并要在运行中所发现的,案例隐患给予及 时消除,二级生产单位自身不能消除的,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领 导小组。

四、 各二级生产单位和公司生产部门未按此规定擅自批准新增线 路运行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给予行政处分,如发生交通 事故,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 10、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所属单位在安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对企业有保存 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软盘、 声像、胶卷、荣誉实物、证件、会议记录、检查记录均应立卷归档。

第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 安全档案接收、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应将整理好的安全资料交给本单位 (部门)档案管理员存档。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安全职能部门应逐步完善安全档案制度, 确 保安全档案安全保存和方便利用。

第五条 整理办法:1、方法:每年整理一次,以问题特征为主, 立小卷,一事一卷。2、步骤:

(1)收集:由各级安全部门安全管理 人员根据分类情况收集资料, 各相关单位 (部门) 报送相关资料报表。

(2)整理:根据分类和时间进行整理。

(3)分类:根据公司档案分 类方法分类。

(4)根据不同价值确定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

(5)归档编写案卷目录,按规定顺序存放在安全档案柜、架内。

第六条 属于公司保管的安全档案, 公司各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 部门应做好平时文件资料的整理工作, 并在事件结束后将需归档的资 料整理成册,送公司安全科保管。属于各单位 (部门)保管的安全 档案,在每季度头一个月 10 日前汇编成册,各分级保管者在每年的 2 月 10 日前将安全档案总目录、分类目录交安全科汇总。

第七条 监督:安全科根据各二级单位上报的安全档案总目录、 分类目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其安全档案完备和管理工 作。

第八条 安全档案销毁:须报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销毁 时应有两人以上负责监销,并在清单上签字。 第九条 公司安全档案的分类及编号:指定专(兼)职档案管理 人员经专业培训后,按有关安全档案分类及编号要求操作。

第十条 借阅:

因工作需要借阅文档的, 应填好安全档案查阅单, 员工不得随意外带有关公司重要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外带,需 办理安全档案外借手续,经安全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带出,用毕即 归还。阅档人对所借安全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复制、调换、 涂改、毁损、划线等,更不能随意乱放,以免遗失。

第十一条 领导同意。

第十二条 公司所有有价值的安全文件、报表、业务及会议记录 等必须备份。

第十三条 备份件与原件应分开存放,公司的备份件应保存。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据情节轻重,给予 50——500 元的 罚金处理:

1、毁损、丢失或擅自销毁企业安全档案的; 2、擅自向外界提供、抄摘企业安全档案的; 3、涂改、伪造安全档案的; 4、未及时上报归档文件及报表资料或管理不善的安全档案管理 者或单位; 5、 未接手续借阅、 外带者或越级查阅者 (安全档案管理者同罚) 。

第十五条 安全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为各部门指定的专(兼)档 案管理人员,第二责任人为资料员所在部门的负责人。

安全档案的查阅必须经过公司安全科长或安全分管 11、生产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和各种机械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检 修必须按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执行。 2、各单位必须遵守有关防火、防爆规定,建立防火防爆制度, 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

3、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经营和使用,各二级单位必须建立健 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区域必须有可靠的消防措 施,并按国家标准设置醒目的、能区分类别的安全色标和警示标志。

在上述区域动火或作业,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4、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运输、贮存应有符合规定的醒目标志, 包装必须严密封实,轻装轻卸。化学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 物品,禁止混装、混存。

5、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等物品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 保持完好并采取防静电措施,严防泄漏、燃烧、爆炸。

6、经营和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产品,必须设置和配备防护装 置和救护用具,防止毒害物质跑、冒、滴、漏,并采取消除泄漏毒害 物质的安全措施。使用、贮存、运输剧毒物品,必须采职严格的安全 和防毒救护措施。

7、存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场所,应采取密闭式或湿式作业, 并结合工艺采取通风除尘,降低毒害等净化处理措施。

8、对尘毒防治设施应定期维护、检修,保证其完好有效,不得 任意拆除或弃之不用,并对其运行情况和尘毒浓度进行定期检测,向 员工公布检测结果。

9、生产性建设工程的劳动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生产。生产性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代表参加, 认定其符合劳动安全要求后 才能施工和投产。

10、引进新设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必须配置劳动安全设施 才能投人生产或使用。 12、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及管理规定 1、对所有劳保用品的种类、数量登记造册,做到帐物相符,有 据可查。

2、严把劳保用品的购买关,以确保劳保用品的质量。

3、按时按量发放劳保用品,严格履行发放手续。

4、随时掌握劳保用品的库存情况,以使各类劳保用品有一定的 库存量。

5、不定期检查员工在劳动生产中使用劳保用品的情况,做好检 查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6、教育员工要爱护所使用的劳保用品,做好个人保管。

7、对故意毁坏劳保用品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 必要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13、安全工作目标管理与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制,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进行目标管理与考核,建 立安全管理考核体系。

各二级单位 (部门) 应与其下属各单位 (部门) 及个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 全管理责任制及严格的考核制度。

第二条 安全管理考核内容 1、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的安全法规、规章和工作要求,对全年安 全工作有部署、有目标、有总结; 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考核内容; 3、每月由领导(分管)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或例会,分析研 究安全形势,解决重大问题; 4、对春运、 “十一”等季节性运输安全工作有部署、有检查; 5、与承包经营者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6、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7、分管领导一个月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深入基层对安全生产进 行现场监督检查; 8、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调研活动,撰写调查报告等; 9、发生道路运输行车事故及时报告; 10、按规定准时报送行车事故报表,对重大及以上事故有简要文 字说明,年终对发生的事故作综合书面分析;

11、对安全生产月、反三违月活动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12、执行《四川省德阳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情况。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本单 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和评比。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每年应结合自身实际, 及时将上级单位 下达的安全目标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车头、人头,逐级签订安 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定期考核,严格奖惩。

第五条 公司实行安全工作考核一票否决制。

凡发生重大工伤事 故、 重大火灾事故或一次死亡 3 人及以上的负主要责任行车事故的单 位,取消当月奖金,并取消该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事故相关责任 人参加当年各项先进评比表彰的资格。

发生一次重大责任事故同时扣 除该单位领导班子年底考核兑现奖金总数的 5%,发生一次特大责任 事故取消该单位年底考核资格。

第六条,各级单位(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单位及其 安全责任人当年度安全生产先进的评比表彰资格:

1、发生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劳动安全事故和火灾损失 10000 元以 上; 2、发生一次死亡 2 人负主要以上责任行车事故; 3、年度行车安全死亡指标超过目标计划的; 4、安全管理受到公司严重告诫或三次一般告诫的; 5、因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或因违章指挥、违规经营、违章操 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因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被政府及行业主 管部门处理的; 6、单位的安全生产存在其它严重问题的。

第七条 从业人员在评比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取消其参加安 全生产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资格:

1、工伤事故、火灾事故、行车事故或治安案件的直接或相关责 任人; 2、因违规经营、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被通报批评、告诫或查处 的直接或相关责任人; 3、贯彻落实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力, 或对单位(部门)的安全工作被通报批评、告诫、处罚等负有不可推 卸的责任人; 4、有其它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 行为的。

第八条 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的条件: 1、认其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严格贯彻执行上级和公 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有计划和措施, 有布置和组织、 有落实和检查,有总结和评比,有效地开展安全预防工作,安全生产 卓有成效; 2、搞好员工的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安全宣传有声有色, 能利用简报、专栏、标语、广播、影视、演讲、图片等多种多样的形 式教育员工;安全学习制度逗硬,内容丰富,效果显著,从业人员的 安全意识普遍较强; 3、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配备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完 善,基础资料齐全规范,统计报表及时、真实,管理图表规范、科学; 4、努力探索和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如全面质量管理方法、GBC 管理方法、系统工程、生物节律、数理统计预测预控等; 5、重视后场安全管理,加强劳动安全和安全技术监督,长期保 持机器设备、电力设备和锅炉技术状况良好。严格劳动保护用品管理 制度,员工上岗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人数面达 95%以上。抓 好环境保护工作,千方百计创造条件,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6、重视车辆维护保养和保险工作,严格执行公司有关车辆维护 保养和保险的管理规定,无擅自在外保养、保险或脱保现象,安全保 证金的收取符合公司规定; 7、认真落实安全管理的制度、责任和措施,不断强化自身的安 全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禁运、 限运物品的规定, 加强“五不出站” 管理,严禁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进站上车,站、车秩序良 好; 第九条 安全工作先进个人的条件:

1、遵章守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努力学习,文明生产, 认真负责地搞好本职工作,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2、在安全管理方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敢于纠正和制止违章 操作,主动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努力挽回重大损失,见义勇为保护 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 3、驾驶员当年在我单位工作 10 个月以上,生产任务完成出色, 消耗低,效益高,质量好,遵章守纪,爱护车辆,服从调度,文明行 车,全年无责任行车事故,无违规、违章、违纪记录; 4、修理工上岗工作坚持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严格遵守技术 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节约材料费用。修理质量好,工作效益高,服 务态度好, 全年无返工复修, 无责任机械事故和材料、 机具设备损失, 无大小工伤事故发生; 5、管理人员服务热情,坚持原则,工作认真,敢于管理,关心 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协助领导改进安全管理,在安全工作中 有所创新,有所贡献,领导本单位(部门)的安全工作成绩卓著。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比严格按公司与各单位签订 的目标责任书逗硬考核兑现奖惩。 14、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一、责任区单位职责:

1、消防安全责任区实行单位属地管理的原则。

2、消防安全责任区主管单位,负责本区域的消防安全的宣传教 育, 日常检查及管理工作; 负责本区域日常的安全隐患的自查、 自改, 责任自负;负责本区域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保养工作;负责设置工 班责任区,责任人及各种安全标志;负责建立本区域的义务消防队和 建立消防预案。

3、各二级单位的第一行政责任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 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管理、制度执行;向公司 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不违章指挥。落实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和《四川省消防条例》 。

4、每个职工个人是本工种、本岗位的消防安全执行者,履行本 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规定,服从消防安全的监 督,做好自身消防安全管理,不违章作业。

5、公司安全保卫科负责全公司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 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措施,督促各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并 向公司和公安消防部门汇报工作。 二、消防器材管理:

1、消防器材是灭火救灾的必需品,要有备无患。任何单位、个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

2、消防器材设置的型号、种类、数量要与工作、生产中的消防 危险性相适应。

3、消防器材要分级定人专菅,保证清洁好用。

4、消防器材不得人为故意损坏,损坏者要立即照价赔偿添置, 不得拖延。

5、对消防器材每周要定期检查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不 留隐患。

三、防火管理制度:

(一)门卫防火管理:

1、值班人员要按时接班,严格交接班制度。坚守岗位,不得擅 离职守;值班时不能饮酒、不能睡觉。做到对防卫区域勤巡查、严防 范。

2、交接班时,交接班人员要严格按照交接班制度进行交接,发 现可疑现象,要认真登记和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不得 隐瞒。

3、夜间对防卫区域的各个电源、火源及易燃易爆物部位要随时 进行检查,对不符合防火要求的电源、火源要及时关闭、熄灭。

4、发现火情,要立即报警(大声呼喊) ,并迅速拔打“119”火 警电话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内容有:单位或地址、起火时间、火势情 况、燃烧性质、报警人身份)同时迅速开放消防通道大门。

(二)仓库防火管理:

1、严禁在库内吸烟和明火作业,易燃易爆仓库严禁携带火柴、 打火机、烟头等火种,严禁使用手机及传呼机、严禁穿带有铁钉、铁 垫的鞋进入库区。 2、对贮存的物质,必须懂其性质后,方可贮存和操作。

3、贮存物质,要按不同性质分类存放,保持“五距” (即:高距 50 厘米、墙距 30 厘米、灯距 50 厘米、柱距 10 厘米、堆距 10 厘米) , 并留安全通道。

4、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要经常对通风设施、电器设施进 行详细检查;有可燃、爆炸气体散发的仓库要使用防爆电器设备;电 器设备、照明灯具每次使用完以后,应立即切断电源。

5、库区要经常打扫卫生,保持库房清洁、整齐。

6、人员下班前,要对库区进行安全检查,拉开电闸、切断总电 源;发现问题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处理,防止发生火灾,确保安 全无误,人员才可离开。

7、仓库人员要清楚库内及周围的一切灭火器的性质,用途及使 用方法,做到消防工作的“三懂” “三会” 。

(三)电器操作及维修的防火管理: 1、不熟悉电器知识,并经培训不合格的人,不能进行电器操作、 维修和管理。

2、新设、增设电器设备,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不得擅自增设电源和电器设备。

3、电器设备和线路,不得超过安全负荷。使用、维修和管理人 员要经常对电器设备、电源、线路和配电设施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 安全要求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并立即进行维修和改造。

4、选择保险丝,其熔电流应约等于额定电流的 1.5-2 倍,严禁 使用铜、铁、铝等非保险丝代替保险丝。

5、安装线路时,不能用铁钉直接因定线路。室外线路应有防雨 装置,在地下安装和线路通过墙洞时,必须要有安全套管保护,以保 证线路安全。

6、电器设备要保持清洁,旁边不能堆放杂物、易燃物和可燃物。 7、电器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用干粉及二氧化碳灭器 进行扑救。

(四)停车场库的防火管理:

1、停车场、库与其它建筑相邻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或设防火 墙,并留专门消防通道。

2、停车场、库严禁明火作业和乱丢火种。

3、停车场、库要有相应型号、数量的消防器材。

4、场、库内的车辆要依次顺向停放,有故障的车辆不得停放在 完好车辆前面,便于车辆疏散。

5、带油的工作服、手套、棉纱等物要妥善保管。场、库内溢出 的油类要及时清理干净。

6、停车场、库要有专人巡逻守护。防止火灾发生。

(五)汽车防火管理:

1、行车前要认真检查油路、电路、排除故障,不能带“病”出 车。中途发现油路故障,要立即停车检查、排除,不准“勾油”和“直 供油”行车。

2、用汽油清洗汽缸时,一定要断绝所有电源,不准使用 36 伏以 上工作灯照明。

3、即时清洁油路、电路、发电机及高速转动部位上的油尘、污 垢。防止电源短路和高温自燃。

4、运载可燃、易燃物品时,要用苫布盖好,在车辆行驶过程中, 驾驶员和随车人员严禁在车上吸烟。按有关规定在途中不能停车的, 一律不能停车,必须停车时,要有专人看护。

5、车辆入库或停放车场时,应把车上的烟灰盒倒净,关闭电源, 并检查电位表是否复位;锁好车门。

6、不准使用明火烘烤“油底” 。

7、进入修车库内修车时,不准吸烟和动用明火。 8、焊接油箱、油管时,必须经过认真清洗后,才能进行操作。

9、车辆必须接照消防规定,随车配备相应的有效灭火器。

(六)照明设施防火管理:

1、白炽灯、高压汞灯与易、可燃物的间距不得小于 50 厘米,碘 钨灯与易可燃物的距离不得小于 100 厘米。

2、严禁用纸、布或其它易、可燃物做灯罩,并做到人离灯灭。

3、易、可燃物堆放场所要用冷气灯具或防爆灯具。

4、露天及潮湿场所使用灯具,要有防水、防潮装置。

5、灯具的开关、插头插座、灯座要完好无损。带电部分不得裸 露在外。

6、功率在 l00W 以上的灯具,不得使用塑胶灯座。

7、重量在 1 公斤以上的吊灯,要用金属链进行吊装;重量在 2 公斤以上的吊装灯具,要固定在建筑物预埋的钩吊或螺栓上。

8、严禁用照明的灯具烧烤物质和取暖。

四、消防安全检查、整改及宣传教育 1、公司保卫科对各二级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公司每半 年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专题会议,听取各有关单位的消防工作汇报,协 调各单位处理日常消防工作出现的问题。

2、各二级单位每月对所属职工进行一次专题消防安全教育,并 及时对入厂新工进行入厂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3、各二级单位每周对本责任区域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每季 度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专题会,研究、解决、处理本责任区消防安全存 在的问题;经常利用各种形式各类场所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4、科室、车间、班组每日对本科室、车间、班组进行一次消防 安全检查;科室、车间、班组负责人要处处事事对所属职工进行消防 安全宣传、教育,督促职工进行安全作业,不违章蛮干;随时纠正不 安全行为。 5、各级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时,必须要有同级行政领导参加;在 接受上级对其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要有本级行政领导参加。检查组 要做好检查记录。

6、对现场不接受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意见的单位或部门,要对其 下达内部《消防安全整改通知书》限期完成整改项目。整改通知书由 检查组同级行政第一责任人签发,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7、被要求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的单位、部门,要按通知要求 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整改,按期完成,并报上级管理部门消案。不能按 期完成整改的,要在期限内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预防措施。报 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8、在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问题或隐患,要及时纠正,不 能及时纠正的要令其停止作业,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做好记 录。

9、消防安全隐患整改,要做到“三定四不推” 。三定:定人员、 定措施、定期限;四不推:自己能解决的,个人不推给科室、车间、 班组;科室、车间、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各二级单位;各二级单位能 解决的不推给公司,公司能解决的不推给政府主管局。人人做到管生 产必须管消防安全。

五、消防安全检查内容 第一项:消防行政管理的基本情况 1、干群重视程度;2、责任落实情况, 〈谁主管谁负责〉 ;3、组 织机构及职能作用的发挥情况;4、岗位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5、 防火检查的火险整政情况;6、 《十项标准》的落实情况。

第二项:生产储运过程中的消防安全情况 1、厂房、住房、库房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2、生产、储运中 的事故点、危险点是否明确;3、有无火灾、爆炸危险的保护器;4、 有无危险保护措施。 第三项:用火用电的管理情况 1、用火用电的分布及安全使用情况;2、电器设备、线路的安装 是否符合规定;3、控制火源、电源的办法是否可行;4、用火用电的 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第四项:重点部位的消防管理情况 第五项:总平面布置情况 第六项:灭火疏散的准备情况 1、人员能否安全撤出;2、消防水源的集聚及保障能力情况;3、 消防通能否到达任何一个部位;4、消防器材的配置是否合理、有效。

第七项:对职工安全教育训练的程度 1、安全教育是否落实;2、岗位的安全工作情况; 第八项:是否掌握单位火灾发生的特点和规律 六、消防事故处理 1、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及时向公司保卫科和公安消防 部门报告,不得故意隐瞒,或拖延报告。

2、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安全保卫科、 事故单位对事故进行认真详细的分析、调查,并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3、处理火灾事故必须做到“四不放过” ,即:①、事故原因不查 清不放过。②、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③、整改措施不落实 不放过。④、教训汲取不放过。

七、奖励与处罚 1、对履行职责、遵守制度、规定、纠正隐患、扑救火险有突出 贡献或事迹的,由公司或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2、对违反内部消防管理制度、规定,不履行个人职责的;违章 操作违章指挥、不听劝阻的;接受上级检查项目分达不到 85%的(以 《消防安全十项标准验收细则》为准) ;人为造成重大火险隐患的; 有上列行为之一的,对个人或单位责任人扣款 50 元,单位扣除安全 保证金,并取消年度先进评选资格,情节严重的,报消防行政部门处 理。

3、损坏消防器材的照价赔偿,是家属、子女、亲属的,由其在 单位的职工赔偿;是故意行为的,除照价赔偿外,报消防行政部门处 理。

4、违反国家、省、市、县级消防管理法律、法规,造成火灾的, 除按内部处理(赔偿损失和行政处罚)外,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15、内部治安管理奖惩办法规定 第一条 凡在公司工作的员工、 外用工、 临时工, 以及员工家属、 子女、外来人员等均适用本制度的奖惩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发生的治安消防事件均适用本制 度的奖惩规定。

第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人员,按照“惩前毙后、治病救人”的方 针,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严肃处理。

第四条 因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坏公、私财物等行为,对双 方当事人都违反内部治安管理情节严重、 影响大或构成违法的移交当 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 积极维护内部治安秩序,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侵 犯,确保企业领导人和员工人身权利不受侵害,采取措施避免了重大 损失等有功人员,治安责任人及单位,依照本制度给予奖励。

第六条 奖励的种类: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和荣 誉证书。

第七条 对下列保护他人人身安全和集体财产安全成绩显著, 给 予奖金 200-500 元或记大功: l、企业领导人或他人正在受到严重非法伤害或生命安全受到威 胁时,为保护他们的人身权利成绩显著的; 2、积极扑救火灾、冒险抢救受伤、中毒人员成绩显著的; 3、积极投入其它灾害事故抢险成绩显著的; 第八条 对下列维护内部治安秩序成绩显著的,给予奖金 200-400 元或记功、通报表扬奖励:

1、认真履行治安责任人职责,促进内部治安管理,使本单位全 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在 95 分以上的单位和治安责任人。

2、检举、制止正在传播淫秽书刊、录音、录像制品的。

第九条 对下列维护内部治安安全成绩显著者,给予奖金 100-200 元或通报表扬的奖励:

1、检举、制止他人偷盗公私财物、协助破案的; 2、检举他人盗卖运输物资,并积极协助破案的; 3、发现并整改隐患,防止和消除了重大火灾事故的; 4、采取紧急有效措施,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十条 违反内部治安管理,衰读治安责任,扰乱公共秩序、侵 犯公私财物和他人人身权利,依照本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内部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 退还 原主或没收,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

第十二条 违反内部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违反者赔 偿,因纠纷互相斗殴造成的损失和伤害,根据纠纷双方责任大小承担 责任,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一人违反两种以上内部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处理, 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内部治安管理的处理种类分:处罚金、记过、记 大过、留用察看、除名、解除合同,处罚金和其它处分可同时执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扰乱正常秩序行为之一者, 处 500 元以下罚金 或记大过、留用察看、解除合同:

1、找领导人无理取闹、辱骂,围攻领导者,影响正常工作、生 活秩序、不听劝阻的。

2、在办公区、生产区、生活区无理取闹、打架、影响他人工作、 生活的。

3、扰乱车站秩序、故意摆车堵门、致使营运不能正常进行,尚 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4、聚集煽动闹事的。

5、拒绝、妨碍安全、保卫人员执行任务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 者,处 500 元以下的罚金或记大过、留用察看、解除合同; 1、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后果的;酗酒闹事,影响正常工作 秩序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侮辱、诽谤他人、打击报复检举或控告人,尚未造成严重后 果的; 4、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 5、违反规定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妨害公共安全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者,处 500 元以上罚 金,或者解除合同:

1、偷盗公私财物的; 2、扒窃、骗职、抢夺他人财物的; 3、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4、敲诈、勒索货主、旅客财物的; 5、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盗卖集体运输物资、油料、零配件等公私财物的; 7、偷开汽车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 令限期内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主管负责人处 100 元以下罚金;对 直接责任人处 200 元以下罚金或留用察看。

1、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火警的; 2、不按规定配置、安装、维护消防器材或将消防器材挪作它用 及故意损坏的; 3、谎报、不报、隐瞒或故意延误报告火灾情况的; 4、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检查人员不检查督促的; 5、防火责任人对己查出的一般火灾隐患,不按规定时间整改或 以种种借口拖延整改的。

第十九条 严重危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改正的对主管责任人处 100 元以下罚 金,对直接责任人处 200 元以下罚金,对责任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金。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1、在火灾危险场所违章用火、用电的; 2、氧、电焊工,不按操作规定持证上岗操作的;氧气瓶、乙炔 气瓶摆放不符合规定的;在车站内修车的; 3、违反规定经营、保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4、对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时间整改或以种种借口拖延整改, 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5、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不督促整改或不报告的; 6、对出租门面、仓库房屋,不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书的,或将 门市、房屋仓库出租给不具备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资格的; 7、主要防火责任人对消防工作不履行义务造成火灾事故的; 第二十条 对下列不履行本岗位治安职责,造成损失的处 100-400 元的罚金或者警告、记过处分外并对造成的损失全额赔付。

1、全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未达标的单位及责任人; 2、 “三管”部门人员违反职责,造成被盗或其它事故的:

3、其他工作人员发现隐患不报告、不制止、不采取防范措施而 造成公私财物被盗或其它事故的; 4、驾驶员不按规定停放车辆,造成被盗或事故发生的 (造成公 务车辆被盗或事故所产生的损失,除保险公司赔付外,差额部份杂支 费和办案费等由责任人全部赔付) ; 5、发生被盗后,驾驶员不保护现场、不及时报案或报假案的; 6、业调人员违反客、货运输管理,财务票据人员违反财务、票 据管理规定,造成有关人员贪污或挪用营收、规费的。数额较大,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门卫和值班人员不尽职责发生案件的。

8、以承包为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 度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领导,特别是主管领导,要将治安防范工作放 在重要位置上,与保卫人员经常检查,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若因本 单位员工违反公司规定造成案件或灾害事故发生的, 对主管领导处以 50-200 元的罚金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员工、家属等发现有人违反制度的,有权利也有义 务向保卫部门检举揭发,也可向领导检举揭发。各级对检举人要予以 保护。

第二十三条 接检举或报案后, 要填好案件登记表, 立案报告表, 案情分析记录、结案后要填写结案报告表,报公司安全保卫科。

第二十四条 在查证工作中,必须将检举人、证人、当事人的口 述写成笔录,经宣读或自读无误后,由口述人员签名、按印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在查证工作中, 凡是发现证明当事人违法的各种物 品结案后应及时上缴或退还。

第二十六条 违反内部治安管理造成的各种直接损失, 由有关部 门进行核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内部治安管理的人所处的罚金、 赔款损失费 等必须在限期内交清,逾期不交的每天增加滞纳金 5%,并从本人收 入中扣除。

第二十八条 执行本制度中所收取的罚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座扣,一律如数上交公司计财室,违者按违反财经管理制度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一般治安案件的结案时间为 7 天,较复杂案件 14 天,确需延长时限必须向公司安全保卫科汇报批准。

第三十条 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处理。 16、安全奖惩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增强全司员工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意识,充分发挥员工安全生产的 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运输质量,防范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国 家财产安全, 促进效益增长,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和《国务院关于重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规,结合行业 特点和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二级单位、 各部门及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的考 核、奖惩,适用本办法。组织开展的安全活动,应在活动结束时按照 事先确定的标准对活动优胜单位(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条 公司年度安全目标考评,按照公司《安全目标考核责任 书》的规定进行奖惩。

第四条 本公司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 300 天以上无大小事故, 并 能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及安全会议者,奖励 100 元。长期安全生产 的驾驶员,其奖励标准为:以在我司连续安全驾驶的年限计算,连续 安全驾驶两年奖励 200 元,连续安全驾驶三年奖励 300 元。

第五条 在年终总结评比中被评为市、县安全先进单位的,负责 人、安全管理人员、每人平均奖励 100 元;被评为市、县安全先进的 个人,每人奖励 200 元。

第六条 对获得公司安全生产先进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其奖 励标准为:评为安全先进单位的奖励 500-1000 元,评为安全先进集 体的奖励 100-500 元,评为安全先进个人的奖励 50-100 元。

第七条 及时发现、举报事故隐患或违规经营、违章操作、违章 指挥行为,或及时制止违规行为,主动消除事故隐患,或在事故中积 极抢救伤员和国家、集体财产,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对防止事故或减 少事故损失约有功人员,由受益单位、受益人或接受举报的单位给予 适当的奖励。

第八条 公司鼓励员工在安全管理方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和 进行技术革新。

安全管理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项目被采纳给予适当 的奖励。

第九条 对于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工作实绩差的单 位,依照下列标准实施处罚:

1、定期安全考评未达标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并处以 500 元 以上,2000 元以下的安全教育金,同时责令限期整改。

2、不认真坚持安全学习制度,学习走过场或对缺席学习人员处 罚不逗硬, 导致从业人员学习面达不到要求,安全意识淡薄,给予 单位通报批评,并处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安全教育金。同时 责令限期整改。

3、对发生的事故或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行为不及时研究处 理,或者处理力度不够,致使责任人和群众未受到教育,同类事故或 违规、违章行为重复发生或事故不断,违章违规现象严重的,给予单 位通报批评,并处 1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的安全教育金,同时 责令限期整改。

4、不认真及时地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监控力度不够, 或拒不整改的班故隐患,或隐患整改力度不够,达不到要求的,对单 位进行通报批批评,并处 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安全教育金, 同时责令限期整改。

5、安全管理的机构、人员、职责、设备、经费得不到落实或者 安全管理的基础比较薄弱,制度不健全,档案资料杂乱无章、记录混 乱缺失,迟报少报资料现象严重的,对单位通报批评,并处 500 元以 上,3000 元以下的安全教育金,同时责令限期整改。

6、 各二级单位营运车辆未按公司规定统一办理保险或造成脱保, 导致公司损失 5000 元以下的处分公司 500-1000 安全违约金; 5000 元 以上处分公司 1000-2000 元安全违约金。

7、贯彻规章制度不力,执行制度不逗硬,或安全管理责任和措 施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安全教育金,同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条 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 根据其性质、 责任和经济损失, 按下列规定标准进行处罚:

1、全年发生责任事故次数或全年事故经济损失超过公司下达目 标控制数的,处安全违约金 1000-3000 元;责任死亡指标超过控制 线的, 处安全违约金 1000-5000 元; 发生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工伤事故, 对责任单位处安全违约金 1000-10000 元。并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取 消参加年终安全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含死亡、翻车事故) :

(1)次要责任的:

①经济损失 3000 元—1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200 元; ②经济损失 10000 元—5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300 元; ③经济损失 50000 元—10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400 元; ④经济损失 100000 元—15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500 元; ⑤经济损失 150000 元—20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1000 元; ⑥经济损失 20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2000 元; (2)负同等责任的:

①经济损失 3000 元—1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300 元; ②经济损失 10000 元—5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400 元; ③经济损失 50000 元—10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500 元; ④经济损失 100000 元—15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1000 元; ⑤经济损失 150000 元—20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2000 元; ⑥经济损失 20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3000 元; (3)主要责任的:

①经济损失 3000 元—1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400 元; ②经济损失 10000 元—5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500 元; ③经济损失 50000 元—10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600 元; ④经济损失 100000 元—15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2000 元; ⑤经济损失 150000 元—20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3000 元; ⑥经济损失 20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4000 元; (4)负全部责任的:

①经济损失 3000 元—1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500 元; ②经济损失 10000 元—5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600 元; ③经济损失 50000 元—10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800 元; ④经济损失 100000 元—15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3000 元; ⑤经济损失 150000 元—20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4000 元; ⑥经济损失 20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5000 元; 3、发生死亡事故的:

(1)死亡 1-2 人的: ①负次要责任的,处安全违约金 400 元—800 元; ②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处安全违约金 5000 元—10000 元; (2)死亡 3 人及以上的:

①负次要责任的,处安全违约金 5000 元—10000 元; ②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其性质、责 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对其作出处罚决定。

4、发生客车翻车事故的:处安全违约金 3000 元—5000 元。

5、 在一年内累计发生三宗直接经济损失 100000 元以上者或发生 一般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取消该单位参加各项先进评比 资格。

第十一条 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负责人,根据其性质、责任和 经济损失,按下列规定标准进行处罚:

1、全年安全四项指数按照公司下达目标控制数每超一项,处安 全违约 500 元,取消参加年终安全先进个人评比资格。

2、发生一般事故(不含死亡、翻车事故) :

(1)负次要责任的:

①经济损失 3000 元—1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100 元; ②经济损失 10000 元—5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200 元; ③经济损失 50000 元—10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300 元; ④经济损失 100000 元—15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400 元; ⑤经济损失 150000 元—20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500 元; ⑥经济损失 20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600 元; (2)负同等责任的:

①经济损失 3000 元—1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200 元; ②经济损失 10000 元—5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300 元; ③经济损失 50000 元—10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400 元; ④经济损失 100000 元—15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500 元; ⑤经济损失 150000 元—20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600 元; ⑥经济损失 20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800 元; (3)负主要责任的:

①经济损失 3000 元—1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300 元; ②经济损失 10000 元—5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400 元; ③经济损失 50000 元—10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500 元; ④经济损失 100000 元—15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600 元; ⑤经济损失 150000 元—20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800 元; ⑥经济损失 20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1000 元; (4)负全部责任的:

①经济损失 3000 元—1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400 元; ②经济损失 10000 元—5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500 元; ③经济损失 50000 元—10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600 元; ④经济损失 100000 元—15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1000 元; ⑤经济损失 150000 元—20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1500 元; ⑥经济损失 20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2000 元; 3、发生死亡事故的:

(1)死亡 1-2 人的:

①负次要责任的,处安全违约金 200 元—400 元; ②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处安全违约金 1000 元—2000 元; (2)死亡 3 人及以上的:

①负次要责任的,处安全违约金 5000 元—1000 元; ②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其性质、责 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对其作出处罚决定。

4、发生客车翻车事故的:处安全违约金 1500-3000 元。

5、重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按页 同等以上责任,对该单位负责人予以警告、降职、引咎辞职、撤职处 分,并取消参加各项先进评比资格。

6、在一年内累计发生三宗以上(含三宗) ,死亡事故,负有管理 责任的,对该单位负责人予以降职、调离、撤职处分,取消参加各项 先进评比资格。

第十二条 对各级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处罚:

1、公司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检查不落实,督查不 到位,发生一般死亡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处安全违约金 100 元;发生重 大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处安全违约金 500 元; 发生特大事故负管理责任 的撤职。

2、二级单位分管领导不履行职责,发生一般死亡事故负管理责 任的处安全违约金 100 元; 发生重大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处安全违约金 500-1000 元; 发生特大事故负管理责任的撤职, 并处安全违约金 1000 元。

3、二级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发生一般死亡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处 安全违约金 50-100 ;发生重大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处安全违约金 200-1000 元;发生特大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开除。

4、公司营运车辆未按公司规定统一办理保险或造成脱保,对负 责保险经办人员处安全违约金 300-500 元。

5、重要岗位的管理人员(安检员、机检员、调度员、线路管理 员、源头管理人员等) ,发生一般死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的处安全 违约金 50-100 元;发生重大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的处安全违约金 100-500 元,并开除留用一年;发生特大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的予以 开除。

第十三条 汽车维修人员责任心不强,马虎修车,造成危及安全 的机械事故隐患的,处以 1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安全教育金, 同时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修理厂处以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安全 教育金。修理厂对公司车辆二级维护、一级维护、日常维修、保养不 认真负责、走过场、出假手续的,处单位 1000-5000 元安全违约金, 并对单位负责人处 200-2000 元安全违约金。若因修理厂维修质量原 因造成机械事故的,处责任人安全违约金 500-1000 元,并处单位安 全负责人 500-1000 元安全违约金。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 驾驶员及单车经营者必须准时参加公司组 织的各种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肇事班学习或 安全技术培训,或因故缺席未及时补课的,除集中组织学习或培训进 行补课外,管理人员每缺一次处安全教育金 50 元;驾驶员缺一次处 安全教育金 50 元,第二次处安全教育金 100 元,全年累计 3 次不参 加学习者,不办理相关业务手续,职消其驾驶本公司车辆的资格。分 公司每月组织驾驶员安全学习、培训不少于两次,否则追究单位负责 人和分管经理的责任,分公司第一责任人参加本公司安全学习、教育 每月少于一次的处安全教育金 100 元。

无故不请假缺席公司安全例会 一次处安全教育金 200 元。

第十五条 对营运车辆单车经营者的处罚:

1、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 根据事故性质和所负责任大小处以 1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安全违约金。发生事故不在规定的时限内报 告单位和公司或报案不切合实际,大案小报、小案大报的,按隐瞒事 故论处。

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车经营者,根据其性质、责任和经济损失; 按下列规定标准进行处罚;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不含死亡、翻车事故) :

(1)次要责任的:

①经济损失 50000 元—10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100 元;并责令 期停业整改 5 天-10 天。

②经济损失 100000 元—15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150 元;并责 令期停业整改 10 天-15 天。 ③经济损失 200000 元以上,处安全违约金 200 元;并责令期停业 整改 15 天-20 天。

(2)同等责任的:

①经济损失 50000 元—10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200 元;并责令 期停业整改 10 天-15 天。

②经济损失 100000 元—15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300 元;并责 令期停业整改 10 天-15 天。

③经济损失 200000 元以上,处安全违约金 400 元;并责令期停业 整改 20 天-30 天。

(3)主要责任的:

①经济损失 50000 元—10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400 元;并责令 期停业整改 15 天-20 天。

②经济损失 100000 元—15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450 元;并责 令期停业整改 20 天-30 天。

③经济损失 200000 元以上,处安全违约金 500 元;并责令期停业 整改 30 天-60 天。

(4)全部责任的:

①经济损失 50000 元—10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500 元;并责令 期停业整改 20 天-30 天。

②经济损失 100000 元—15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550 元;并责 令期停业整改 30 天-60 天。

③经济损失 200000 元以上,处安全违约金 600 元;并责令期停业 整改 60 天-90 天。

2、发生死亡事故的:

(1)死亡 1-2 人的:

①负次要责任的,处安全违约金 500 元-1000 元;并责令其停业 整改 10 天-30 天。 ②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处安全违约金 1000 元-2000 元;并责令其 停业整改 30 天-60 天。

(2)死亡 3 人以上的:

①负次要责任的,处安全违约金 2000 元-5000 元;并责令其停业 整改 60 天-90 天。

②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其性质、责 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对其作出处罚决定。

3、发生客车翻车事故的:处安全违约金 500 元-1000 元;并责 令其停业整改 10 天-30 天。

4、单车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发生三宗同等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100000 元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或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责任 以上者,取消其参加公司年度安全示范车的评选资格。

5、车辆超载运行的,超载 20%以下按每超载一人 50 元的标准处 以安全教育金;超载 20%至 30%的,按每超载一人 100 元的标准处以 安全教育金,并处停班学习 3 天。超载 30%以上按每超载一人 200 元 的标准处以安全教育金,并处停班学习 10 天。超速 50%交警部门吊 销驾证。

6、车辆超速行驶的,视超速时间长短和超过规定限速标准的范 围处以 5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安全教育金,在一趟运行中有多次 超速行为的,分别按上次规定处罚标准计算,合并执行。一月内有两 次超速行为的。并处停班学习 1-3 天。一月之内超速三次以上的,并 处停班学习 3-7 天。

7、超出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核定的范围经营,或不按指定的线路 和计划运行,或擅自经营旅游及包车运输业务,或者在禁止开行的线 路、禁止行驶的路段时间段冒险行车的,发现一次处以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安全教育金,可并处停业整顿 7 天以上。

8、私自聘用未经单位审查认可的驾驶员或将车交给无驾驶该车 资格的人员驾驶的,处以 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安全教育金, 并处责令整改或停业整顿 5-10 天,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 10-15 天。

9、不按规定保养车辆或进行例保检查,不按规定上线检测车辆 安全性能的,致使车辆安全性能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运行技 术条件》 的, 责令停业整改 2-5 天, 并处以 300 元以上的安全教育金。

10、不按公司有关规定参加车辆保险,视情节轻重处以 1000 元 以上,10000 元以下的安全教育金,并责令其停业整改 3-10 天。

11、不按规定使用或管理 GPS 车载终端,按照公司《GPS 使用管 理规定》进行处理。

12、拒不接受安全检查,阻挠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拒不整改 事故隐患或拒不接受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理的, 视情节轻重处以 200 元-2000 元安全教育金,并责令其停业整改 3-15 天。

13、不及时办理合同变更、营运过户等手续的;对原经营者(单 车经营者)处违约金 1000 元,对新经营者(单车经营者)处安全违 约金 500-1000 元,并由原单车经营者承担合合变更前的所有经济和 法律责任,对于伪造证件或营运手续,损坏安全设施,视情节轻重对 有关责任人员处以 5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安全教育金,造成损 失予以赔付。

14、有下列行为的对单车经营者处安全违约金 50-500 元。

①车辆安全设施不齐全、无效的; ②车辆违反装载规定; ③客运车辆载有“三品”的; ④驾驶员超时疲劳驾驶车辆、连续驾车超过 4 小时未休息或休息 时间少于 20 分钟的。

第十六条 对驾驶员的处罚:

1、对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根据其性质、责任和认识、表现, 按下列规定标准给予处安全违约金、停止驾驶工作、取消个人累计安 全里程及取消其驾驶本公司车辆资格等处罚:

(1)负次要责任的:

①经济损失 3000 元—1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100 元;取消 1000 公里安全里程。

②经济损失 10000 元—50000 元, 处安全违约金 150 元; 取消 2000 公里安全里程。

③经济损失 50000 元—10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200 元;停驾 5 至 10 天,取消 3000—5000 公里安全里程。

④经济损失 10000 元—15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300 元;停驾 10 至 15 天,取消 5000-—0000 公里安全里程。

⑤经济损失 150000 元—20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400 元;停驾 15 至 20 天,取消 10000—20000 公里安全里程。

⑥经济损失 200000 元以上,处安全违约金 600 元;停驾 20 至 30 天,取消 20000—30000 公里安全里程。

(2)同等责任的:

①经济损失 3000 元—1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200 元;停驾 2 至 5 天,取消 2000—3000 公里安全里程。

②经济损失 10000 元—5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300 元;停驾 5 至 10 天,取消 3000—5000 公里安全里程。

③经济损失 5000 元—10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400 元;停驾 10 至 15 天,取消 5000—10000 公里安全里程。

④经济损失 100000 元—15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500 元;停驾 15 至 20 天,取消 10000—20000 公里安全里程。

⑤经济损失 150000 元—20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600 元;停驾 20 至 30 天,取消 20000—30000 公里安全里程。

⑥经济损失 200000 元以上,处安全违约金 800 元;停驾 30 至 40 天,取消 30000—50000 公里安全里程。 (3)负主要责任的:

①经济损失 3000 元—1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400 元;停驾 5 至 10 天,取消 30000 公里安全里程。

②经济损失 10000 元—5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450 元;停驾 10 至 15 天,取消 3000—5000 公里安全里程。

③经济损失 50000 元—1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500 元;停驾 15 至 20 天,取消 5000—10000 公里安全里程。

④经济损失 100000 元—15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600 元;停驾 20 至 30 天,取消 10000—20000 公里安全里程。

⑤经济损失 150000 元—20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800 元;停驾 30 至 40 天,取消 20000—30000 公里安全里程。

⑥经济损失 200000 元以上,处安全违约金 1000 元;停驾 40 至 60 天,取消 30000—60000 公里安全里程。

(4)负全部责任的:

①经济损失 3000 元—1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500 元;停驾 2 至 5 天,取消 3000—5000 公里安全里程。

②经济损失 10000 元—5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550 元;停驾 15 至 20 天,取消 5000—20000 公里安全里程。

③经济损失 50000 元—10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600 元;停驾 20 至 30 天,取消 10000—10000 公里安全里程。

④经济损失 100000 元—15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1000 元;停驾 30 至 40 天,取消 20000—30000 公里安全里程。

⑤经济损失 150000 元—200000 元,处安全违约金 1500 元;停驾 40 至 60 天,取消 40000—50000 公里安全里程。

⑥经济损失 200000 元以上,处安全违约金 2000 元;停驾 60 至 90 天,取消 60000—100000 公里安全里程。

2、发生死亡事故的: (1)死讯 1—2 人的:

①负次要责任的,处安全违约金 500 元—1000 元;停驾 30 至 60 天,取消 30000—50000 公里安全里程。

②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处安全违约金 1000 元—2000 元;停驾 60 天至 90 天,取消 50000—100000 公里安全里程。

(2)死讯 3 人以上的:

①负次要责任的,处安全违约金 1000 元—2000 元;停驾 60 至 90 天,取消 50000—100000 公里安全里程。

②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处安全违约金 2000 元—5000 元;并取消 其驾驶本公司车辆的资格。

3、发生客车翻车事故的:处安全违约金 500 元—1000 元;停驾 20 至 30 天,并取消 5000—10000 公里安全里程或取消其驾驶本公司 车辆的资格。

4、驾驶员在一年内累计发生三宗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每宗 直接经济损失 100000 元以上者或死亡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者,取 消其驾驶本公司车辆资格。

5、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违规行为的,每违反一项处安全违约金 50 —300 元:

①驾驶员未随车携带有效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及驾驶证、从业资 格证、保险卡和线路牌及其它有效的相关证件; ②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驾驶 公司营运车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③驾驶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车辆;驾驶未保险或脱保的车辆; ④驾驶车辆未关车门的;酒后驾驶车辆;穿拖鞋驾驶车辆或驾车 时打电话; ⑤违反规定装载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或发现乘客带有上述物 品上车时不予劝阻。 ⑥私自动用营运车辆装运脏物或违法犯罪人员,造成车辆被扣留 者,除安全违约金由司机自负外,并按每班计赔经营者损失并处罚违 约金 1000 元。造成车辆被没收者,则按价赔偿。

⑦违反公司已有明确规定需要佩证着装运行线路的驾乘人员;未 按规定佩证着装的。

第十七条 驾驶员及经营车主不服从站内指挥和管理, 途中冲站 不接受公司稽查人员的安全检查或煽动乘客起哄的,处安全违约金 500 元。

第十八条 违章发生事故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自行承担,非驾 驶员自身原因发生的事故,其损失由单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共同承担。

第十九条 非工作需要和未经单位领导同意私自动用公务车辆 办私事,经查获,按其行驶里程双倍计收费用。若造成车辆损坏或事 故,其一切经济损失概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并处 500-1O00 元安全违 约金。

第二十条 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 符合安全生产告诫条件的, 依照公司 《安全生产告诫制度》 的规定给予告诫,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本办法未做出处罚规定的,参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或公司的其它规定从严处理。

各单位也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补充规定 或实施扭则。

第二十二条 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安全管理方面对企业所处 的安全罚金,一律由责任单位(部门)承担,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 企业对个人所处的安全罚金,一律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逾期未交齐安全罚(违约)金的,其差额部分按每 天 5%的比例加收滞纳金,直到差额部分和滞纳金全部交齐为止;拒 绝交纳安全教育(违约)金的单位,给予该单位负责人降职、撤职处 分;拒绝交纳安全教育(违约)金的个人,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或解 除劳动合同;拒绝交纳安全教育(违约)金的单车经着者,予以停班 或提前终止其经营合同;拒绝交钠安全教育(违约)金的驾驶员,职 消其驾驶本公司车辆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或职能部门收取的安全教育(违约)金,统 一上缴处理执行单位的财务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用,短期内不能结 案的责任事故,由安全部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做出估计(包括估计责 任等级) 。企业对责任事故的处理,由安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安 全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违规处理, 由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能 部门负责执行,并填写收取安全教育(违约)金通知单通知财务部门 代处或代收款, 安全部门每月以报表形式报告公司相应的安全管理职 能部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各单位根据规定按处理程序办理。 四、应急处置预案 1、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党政工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 公司安全科、生产科、财务科、党办、劳动人事处、办公室负责人及 发生事故的二级单位第一、二、三责任人为成员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科。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 需要,领导小组下设现场施救组、伤员救治组、家属接待组、事故处 理组、协调联络组、后勤保障组、自查整改组等机构,分别负责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具体工作。

2、工作职责 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现场施救组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担任组长, 主要由安全科 人员组成,负责事故车辆及事故现场物品的施救、清理保管和车辆定 损工作; 伤员救治组由公司工会领导担任组长,主要由工会部门人员组 成,负责事故伤员的伤情统计、身份核实和抢救治疗工作; 家属接待组由公司党群工作领导担任组长, 主要由党群工作人员 组成,负责事故死伤人员家属的通知、接待和安抚慰问工作。

事故处理组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担任组长, 主要由安全科 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的统计报告、事故现场的勘察处理、事故原因的 分析查找、死亡人员的尸体火化、重伤人员的伤情鉴定、死伤人员及 车物损失的赔偿处理工作。 协调联络组由分管行政工作公司领导担任组长, 主要由办公室人 员组成,负责做好参加事故善后处理的政府领导的接待工作,对外处 理好单位与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医院等的关系,协调衔接好各小组 之间的工作,加强事故现场与医院、住宿地、公司后方的联络和信息 传递。

后勒保防组由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担任组长, 主要由计财处人员 组成,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工作,落实事故处理所需的费用。

自查整改组由在家主持工作的公司领导担任组长, 主要由生产处 和后方人员组成,负责及时统计通报事故进展、收集整理相关资科和 开展安全生产自查整改工作。

3、事故应急救援设备 公司常备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车辆, 其它应急救援设备由公司所属 各修理厂提供,急需时由公司安全科统一调派。

4、事故报告: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驶员、乘务员、单车经营者或现场其他 人员应沉着冷静,迅速使用手机或座机将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 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牌照号,驾驶员姓名、事故简要经过、人员 伤亡情况及潜在的危险等)报告事发地公安交通警察部门、车属单位 和保险公司,现场存在燃烧、爆炸等危险和有人员伤亡的,应同时拨 打 110 和 120 紧急电话求援。

事发地较偏僻的,应首先报告当地村委会、政府或派出所;事发 地通讯不畅的,应及时拦截过往车辆,行人、或采取大声呼叫、发送 求救信号等方式吸引当地村民注意,委托他人代为报告事故信息。

车属单位领导和安全保卫科在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根据事故大小 程度立即将事故基本情况逐级上报。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 各单位和当事人必须立即以电话或传真的方 式将事故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案时间,以免 错失最佳救援时机,造成更大的报失。报案应力求准确、详细,不得 大案小报,小案大报,严禁隐瞒事故不报。事故的直接当事人不得在 肇事后逃逸,以免触犯国家刑律。

5、现场自救: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乘务员、单车经营者和现场其他幸存人员 在及时报案的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迅速开展力所能及的自救工作。

由于运输生产点多面广的特殊性和重特大交通事故多发生在偏远山 区的规律性,组织救援往往不能及时到位,因此现场自救显得尤其重 要。事故发生后,幸存人员应立即查看现场有无燃烧,垮塌、爆炸等 危险,根据平时所了解和掌握的安全救援知识迅速排除险情,使用事 故车辆或拦截过往车辆将伤员送到附近医院救治。

险情一时无法排除 或者无法运送伤员前往医院救治的,应迅速将伤员转移到安全地点, 并根据伤情运用自身学到救护知识作些简单的包扎, 捆绑、 按摩推拿、 人工呼吸等现场救治,等待组织救援。现场幸存人员在事故发生后, 不得以非法手段毁坏财物,以免触犯国家刑律。

6、组织救援:

车属单位和公司在接到事故报案后应迅速召集相关人员简单分 析现场形势,迅速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立即对事故救援和善后处 理工作做出安排,迅速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和处理善后。其中发生 死亡 1 人以上或群伤的事故,公司及援救人员赶到事发现场后,应迅 速将事故基本情况了解清楚,并根据现场形势做出合理的分工安排, 分成伤员救治组、现场施救组、死亡处理组、家属安抚组、事故调查 处理组等分别开展救援、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当地政府和公安、交通等部门己经组织救援的,车属单位和公司 救援人员应服从当地救援组织的统一指挥,当地医疗条件有限,伤员 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的, 公司救援人员应征得当地事故处理组织的同 意。迅速将伤员转入医疗条件好的医院救治。参加现场救援和善后处 理的负责人员每天应及时将现场救援和善后处理进展情况向车属单 位和公司领导汇报,以便开展相应的工作。

7、在现场救援和善后处理的同时,车属单位或公司内部应组织 人员对源头管理进行自检自查, 查找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事 故隐患,制定落实整改措施,迅速开展自查自纠整改活动,堵塞安全 管理的漏洞,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 2、工伤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发生工伤事故后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1、事故报告。无论是单位内部员工还是外来用工,只要在工作 场所发生与生产用具、设备、工程施工等有关的安全事故,二级用人 单位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址、类别、伤亡情况、简要经 过、原因分析等报告公司办公室、安全科,公司办公室、安全科应根 据事故性质逐级上报。

2、组织救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或公司必须迅速 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和处理善后。其中,发生重伤 1 人或 轻伤 3 人以上事故的, 用人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 挥救援和处理善后;死亡 1 人,或重伤 2 人以上的,公司领导、安全 保卫科及有关处室负责人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和处理善后。

3、现场施救。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公司应会同二级用人单位 立即采职紧急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现场施救和处理善后事宜, 同时还应根据需要接通知公安、消防、医院和工程抢险等部门及时赶 赴现场实施救护和抢险。

4、事故调查处理。事故救援结束后,用人单位或公司应组成调 查组,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并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根据调查 结果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并组织事故单位完善和落实 整改措施。 3、防汛应急处置预案 1、公司成立防汛指挥部,由总经理任总指挥,其他公司领导为 副总指挥,公司机关各科室及司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 司防汛抢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安全科长兼 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全司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2、根据工作需要,公司设置灾害报告组、人员疏散组、物资抢 险组、灾害处置组和后勤保障组等防洪抢险组织机构。灾害报告组负 责灾情,险情及其他各种灾害事件的报告工作;人员疏散组负责在灾 情、灾害发生时将灾害地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物资抢救组负责灾害 地物资的抢救工作;灾害处置组负责灾情、险情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 急处置工作,制定落实抢险应急措施,及时排除灾情、险情。尽可能 地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物资的准备落实,做好 抢险救援的宣传鼓动、后勤保障工作。为确保人员安全,女员工原则 上不安排直接参加到一线抢险救援工作。

3、汛前准备:大力开展防汛抗洪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干 部员工的防洪意识和水患意识,做好防汛的思想准备。各单位要充分 利用员工大会和安全例会公布报警电话,学习演练应急预案,讨论交 流灾害处置方法,特别要组织驾驶员学习交流雨雾天气、漫水路桥、 泥石流、塌方路段等灾害情况下的处置和防治办法,提高广大车主、 驾驶员和员工的自救能力。

4、落实抢险救灾物资,做好防汛的物资准备。汛期抢险车辆、 物资必须落实专人保管,生产调度人员每天落实车辆停放地点、监督 驾驶员每天加满油,并随时与驾驶员保持联系。各单位准备好沙袋、 铁锹等物资,以备及时之需。

5、开展汛前大检查,及时处置存在的隐患。各单位要制定落实 防洪措施,坚持每周对后场进行一次防洪检查,防洪重点处必须做到 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泄洪沟渠每周必须疏淘一次,对于本单位存在的 危房、危墙等危险建筑必须及时加固或修缮,低洼地区要落实排水措 施,确保万无一失。

6、强化汛期值班和汛情报告制度。各单位应加强汛期值班的监 督检查, 做好防汛工作记录。

一旦发生灾情、 险情要按程序迅速上报, 及时组织抢救。 4、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第一条 处置突发事件领导机构 公司总经理为组长,副书记、副总经理、工会主席为副组长,机 关处室负责人员为成员。

第二条 处置突发事件的指导思想: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实事求是,法律为准绳,坚决制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三条 处置突发事件的原则:积极稳妥的原则,根据发生的突 发事件问题的性质,科学决策,采取正确的方法,妥善处置。

第四条 处置突发事件人员分工和职责:坚持:

“谁主管、谁负 责”的原则,积极稳妥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 态,力争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尽可能减少降低国家、集体、员工 的财产和安全损失。

1、处置突发事件组长职责:果断决策,领导指挥相关人员到场, 及时将事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处置突发事件副组长职责:当好助手,积极协助配合组长工 作,做好化解矛盾工作。

3、处置突发事件成员职责:在组长和副组长领导下,敢于同歪 风邪气作斗争,服从指挥和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第五条 突发事件的几种处置办法:

1、对单位内群体事件的处置。要加强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准 确地预测、预报。发生群体事件,党政工和相关部门要共同配合,做 好劝解和化解矛盾的工作,妥善答复、解决应该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 问题,同时将事态的原因、时间、规模、处理办法和请求解决的问题 向公司报告。

2、对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事件的处置。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员 工所在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 在接到通知后, 应主动赶赴现场, 做好分散、 疏导工作, 研究处置办法, 确保上级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3、对阻碍交通事件的鼾。如果员工上街或上路、上桥阻碍交通, 员工所在部门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应责无旁贷地立即赶赴现场做疏 散工作,同时向公司汇报,研究处置办法,必要时请求公安、交警采 取措施,排除路障,保证交通畅通。

4、对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闹事事件的处置。对出现殴打 群众和有关人员破坏交通,损坏公共设施、设备的严重违法行为,在 控制事态的同时,同时请求公安机关果断地予以制止和依法惩处。 5、灾害的应急处置办法 1、一旦发生灾情、险情或其他灾害事件必须按照报告险情、疏 散人员、营救物资、排除险情、解除警报的程序进行处置。

2、发生险情、灾情,发现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值班人员,值 班人员即向单位防汛领导汇报。

单位防汛领导应迅速赶回单位视察灾 情,尽快制定抢险方案,根据灾害程度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决定是否上 报。受灾较重,不能及时排除险情或将产生严重后果的必须迅速报告 当地防汛指挥部门。不论灾情大小,各单位发生险情必须在 1 小时之 内报告公司安全保卫科,由公司安全保卫科视情逐级上报。公司防汛 抢险指挥部视情指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严重时,总公司将抽调就近 单位的防汛抢捡人员、物资和设备支援抢险救灾工作,公司防讯领导 将亲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灾。

各单位防汛值班或报警人员应随时向 本单位和公司办公室汇报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以使公司防汛指挥 部及时做出相应的决策。

3、发生灾情后,各单位首先应使用救灾车辆和物资将受灾地区 的人员果断及时地疏散到安全地带。安全地带应事先确定出来,事发 突然临时确定的必须确保行驶路线的安全。

4、动用一切救援物资(如车辆,救生筏等)尽可能地将受灾物资 抢救出来。

抢救受灾物资应遵循先贵重、 后一般的原则, 首先将现金、 电脑。帐册、车辆等贵重物品救出,紧急情况下可放弃一般物资如办 公桌椅等的抢救工作。

5、根据险情制定落实抢险救灾措施,如流洞排洪沟渠、舀水、 加固防洪堤坝等,尽可能地排除洪水,确保建筑设施安全。

6、洪水退后解除警报,修复已毁坏设施,进一步落实防洪措施, 尽可能地避免出现类似的情况。

7、驾驶员在行车途中遇洪水、泥石流、塌方等地质或自然灾害, 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单位,根据指令采取相应的措 施处置,单位视情逐级上报和参与营救工作。雨雾天气能见度低于 30 米(高速公路能见度低于 50 米)时,驾驶员应立即选择安全宽阔 地带停车休息,同时开启应急灯、示廓灯,雾天应同时开启防雾灯, 待雨停雾散后再上路行驶。

8、过漫水路桥前应停车探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再通行,通 行时,原则上应要求旅客下车结队拉手步行,确信无法通过时应及时 向当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求助,在有关部门的帮助下通行或按指定 的路线。绕道行驶,严禁冒险强行通过。

9、夏秋季节,单位生产调度人员和驾驶员应对行车途中的泥石 流、塌方现象有所预见,尽量避开这些路段行驶。行驶途中要注意观 察前方道路有无塌陷、山坡上有无泥土松动、滚石等状况,在确保安 全的前提下再通行。在通过可能会发生塌方、泥石流的路段时,应尽 量避免靠边、靠崖、靠坡一边通行。靠路基通行前,应停车探路,防 止通行过程中路基塌陷。途中遇上泥石流、塌方时,应沉着冷静,视 情况果断及时地采职措施,尽可能地保证全车旅客的安全,减少灾害 损失。

10、发生地质或自然灾害事件,车属单位必须及时派人赶赴灾害 现场参加抢险救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公司防汛工作领导必须亲 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灾害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限 度。 6、内部治安及消防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执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的通知》和 省安委关于制订(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 司的实际,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分片管理,统一协调的原则,尽最 大努力减少因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1、内部治安及消防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任副组长, 安全保卫科和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内部治安及消防事故应急领 导小组。

职 责: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分队、组及时、有效、妥善地 处置突发事件和开展求援工作。

2、应急分队:

成 员:事发单位应急分队 职 责:履行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3、后备分队:

成 职 作。

4、后勤保障组:

负责人:办公室主任 成 职 保障。

5、事故现场疏散安抚组:

负责人:党办、行办主任 成 职 员:公司机关党办、行办、工会办及事发单位疏散组。

责:负责疏散现场群众,做好思想稳定及宣传工作。

员:办公室和事发单位应急后勤组。

责:负责事故现场水、电、气的供给或管制,提供救援物资 员:本公司其他二级单位应急分队。

责:根据需要,服从调遣,听从指挥,直接参与应急救援工 6、现场保护组:

负责人:安全保卫科科长 成 职 员:公司机关安全保卫科及事故单位保卫人员。

责:负责现场保护、协助相关部门事故调查工作。 二、预警方案:

一旦出现火灾险情(初期火灾不能扑灭) 、洪灾险情(作业场地 出现水淹或建筑垮塌) 及治安灾害险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单位财产 损失(死 1 人、伤 2 人以上,发生超过 10 人以上群体事件)等情况, 立即启动本预案,并由事发单位初期报警,同时启动事发单位应急预 案。

三、报警电话:

火 警:

119 治安警:

110 人员救治:

120 安全保卫科: 四、预案实施:

1、公司接警人员接到报警电话时,应问清事发单位、部位、事 故类别、 事故现状、 伤亡情况等, 做好记录, 并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

接警人员实行责任首问制。

2、公司领导立即召集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和各分队,组 成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3、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到达事发现场后,按其应急预案职能 直接参与事发单位的应急方案,开展救援工作。

五、要求: 当发生内部治安及消防事故时, 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干部职工应 在事故现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及要求,有条 不紊地投入救援工作, 绝不允许出现混乱无序、 惊慌失措的不良局面。

争取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最大程度地保证企业及人员的生命财产 安全。 五 客运(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 1、客运分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方案。

2、认其贯彻公司各项经营决策,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把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广泛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量 化责任到人。

3、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公司安全 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和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安全检查,督 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责成有关科室限 期落实整改措施,及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经营安全事 故,向本单位职工通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5、贯彻执行“五同时”的原则, “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 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6、负责运输安全工作,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审 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计划,并纳入考核。

7、组织本单位各类安全学习,定期发放各种安全学习资料,随 时向驾乘人员通报全国重特大安全事故; 保证达到安全生产相关人员 每月参加交通安全法、法规学习不得少于两次;及时传达上级部门的 安全会议精神。

8、负责组织对交通事故的调查和登记统计、报告准确、及时上 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9、督促分管部门做好营运中的安全工作,加强路检,路查,扩 大动态监控范围。督促单车经营著和驾驶员做好安全自检自查工作, 严禁本公司车辆超速超载。

督促驾驶员做到劳逸结合, 避免超时驾驶、 疲劳驾驶。

10、 组织有关部门保证营运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物资的供应及 劳动保护用品的供应。

11、加强源头管理和动态监控,有计划地组织管理人员深入乡村 客运点、线,了解掌握车辆经营及车辆运行情况,加大经营动态管理 力度。 2、 客运分公司安全科安全工作职责 1、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 管理责任。

2、组织制订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 对这些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做好对员工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特殊工种 人员持证上岗的执行情况。负责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召开安 全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新 情况、新问题。

4、坚持源头安全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违章隐患时,有权指令先停止 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认真总结交流安全工作先进经 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奖惩工作。

6、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书档案,及时汇总各类文字报表, 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相关资料。

7、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 调查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对事故有关责 任人和当事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8、督促检查车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技术检验规范,积极推 广安全先进技术。

9、加强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工作,保证车辆处于完好工作状态。

10、负责机动车辆的保险工作,按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对车辆及 时保齐保足规定险种,不得出现脱保、漏保、错保现象;及时提供车 辆保险和事故赔付信息;寻求并推广事故预防和防损措施,努力降低 事故风险,尽可能地为单位和投保人减少或挽回事故损失。 3、客运分公司经理安全工作职责 1、具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定期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随时掌握单位的安全生产动 态。

3、抓好驾驶员、乘务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

4、抓好路检路查,做好登记统计记录,发现违章违纪和安全隐 患及时纠出、整改、教育。

5、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工作落实到人头、车头。

6、单位发生翻车、死亡事故及伤 2 人以上事故,要带领单位有 关人员赶赴现场,配合 理。

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组织施救和善后处 4、客运分公司副经理安全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

二、 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 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

三、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 题会议,并作好记录。抓好对车主,驾乘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及考核 工作。

四、负责本司各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现安全问题和事故 隐患及时整改,并作好记录。

五、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 运输安全。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5、客运分公司财务科科长安全工作职责 1、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 。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

3、坚持“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4、做好现金、票据安全管理工作。

5、认其落实检查、督促本部门对各项安全工作的布置和安排。

6、抓好各项安全宣传工作和“安全月活动“。

7、本科室每月坚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 6、客运分公司管理人员安全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交通安全法规、法律,落实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有 关文件精神,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把安全生产措施落 实到位;增强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方针,消除不安全隐患。

2、 协助各级领导抓好驾乘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和法规培训工作, 积极向驾驶员及安全生产相关人员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时传 达上级部门的安全会议精神。

3、加强源头管理和动态监控,有计划地组织管理人员深入乡村 客运点、线,了解掌握车辆经管及车辆运行情况,加大经营动态管理 力度。

4、加强对各车主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加大路检路查力度,每月 上路检查 10 天以上,扩大动态监控范围,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严格各项制度管理,对违规操作的车主、驾驶员严肃惩处,杜绝各类 事故的发生。

5、认其履行自己的本职工作,努力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各项工 作,强化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6、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驾驶员的证照齐全,与 所驾车辆相符,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从严、从细对车辆驾驶员 进行资质审验,杜绝无有效证件的人员驾驶车辆,严禁酒后、超载、 超速、超时驾驶。 7、车管员安全工作职责 客运分公司配备专职车管员,负责日常车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 责为: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做好车辆、 机械的技术建档和使用管理,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车辆运行、保 修、肇事等有关资料; 2、教育和督促驾驶员遵守操作规程,做好车辆例保工作,管好、 用好、养护好车辆,组织开展安全技能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先进经 验; 3、编排车辆保修计划,按期安排车辆保养和维修,并会同安全 员定期做好车辆例保质量检查及技术等级鉴定工作; 4、协助安全员办理车辆年审、事故处理及其他安全生产业务; 5、办理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车管及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8、驾驶员安全工作职责 1、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思想;严格 遵守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 度,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确保行车安全。

2、按时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安全学习和安全技能培训,努力提 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技能,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的意识,树立遵章守纪的 自觉性。

3、接要求及时维护保养车辆,定期上线进行安全检测,坚持做 好出车前、行车途中休息时和收车后的车辆例保检查工作,确保车况 良好,不开带“病”车。

4、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 自觉做到 “十不准” :

“不 准无证驾车;不准疲劳驾车;不准酒后驾车;不准驾驶没有消防设备 和安全装置的车辆上路;不准随便乱停车上、下旅客;不准让车不让 速、让速不让道。不准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赤背驾车;不准在雨 雾视线不清的情况下,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雨刮器,车辆涉水须先探 明路况水情,不准涉险载客通过:不准强行超车,在弯道、坡道、桥 梁。

繁华路段严禁超车:

不准驾车时看传呼、 打手机、 戴耳塞听音乐。

5、严格按照规定的线路和计划运行,不得将车交给资质不符的 人员驾驶。

6、严格按照道路警示标志,做好高温、雷雨、涉水、泥泞路面 及冬季冰雪、霜雾天气的安全行车工作,严禁超载、超速行驶。

7、 确保行驶记录仪和 GPS 卫星监控系统随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不得恶意损坏车载监控设施。

8、驾驶员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 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不得隐蔽不报,严禁肇事逃逸,严禁毁 坏公家和私人财物、剥夺他人生命。主动配合单位和事故调查处理部 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并积极承担相应的事故赔偿责任;

9、配合安全部门做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及相关工作,及时按要求 整改事故隐患。 9、乘务人员安全工作职责 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强令、唆使 驾驶员或其他随车人员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2、严格把好车门关。在发班运行前和途中休息后应认真清点旅 客人数,并对旅客携带的可疑行包进行开包检查,坚决防止易燃、易 爆等危险物品上车,严禁车辆超载运行。车辆未停稳不得打开车门上 下旅客。

3、做好安全乘车的宣传工作。发班前应教育乘车人员在车辆行 驶时不得站立或走动,不得将头手伸出窗外,提醒乘车人员保管好携 带的行李和其它物品, 监督座位上配备了安全带的乘车人员系好安全 带。 4、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得与驾驶员闲谈、打闹、争抢东西,不 得有其它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行为。

5、车辆运行中,应每隔一段时间将车厢巡视一遍,发现安全隐 患或发生意外应及时做靠自身或借助他人力量努力消除或妥善解决。

6、监督驾驶员安全驾驶,发现驾驶员违章操作应及时制止,现 场无法制止应及时将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

7、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积极协助驾驶员做好抢救伤员、报 警求援、保护现场等善后处理工作。

8、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出现故障,临时停靠路边右侧进行故障排 除,乘务员宣传关于高速公路约有关规定和相关知识与要求,保证旅 客途中安全。 10、单车经营者安全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企业 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合法经营。

2、协助安全主管部门做好驾驶员和其他聘用人员的日常安全教 育, 加强生产现场的监督管理, 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按要求配足驾驶员,监督驾驶员及时轮换、休息;严禁违章指挥、违 章操作。

3、严格按照行业管理和单位的规定,落实安全设施的配备、生 产设备检查、维修、保养、检测等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转、设 备技术性能良好。及时办理车辆保险按期足额交纳安全保证金。

4、未经主管部门和单位同意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私自承揽旅 游、包车业务,不得利用生产场所、设备和聘用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活 动。

5、主动配合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工作,积极承担相应的事故赔偿责任。 (二)客运安全管理制度 1、 第一条 营运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范围内不论以哪种形式经营的车辆都必须纳入企 业统一管理的范畴,严格执行行业管理和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 求。

第二条 车辆必须按要求办理入户、转籍、报废、技改等车管业 务,并办理相关牌、证。严禁非法改造、拼装车辆,牌证手续不齐的 车辆不得参加营运或从事相关运输。

第三条 车辆必须按行业管理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测, 营运客车还 需定期进行技术等级和车型档次等级的评定, 营运货车也需定期参加 技术等级的评定。

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和车型档次等级必须符合班线 经营要求。跨地、市、州干线客运的车辆技术等级必须为一级车型, 档次等级必须中等以上, 从事一般性客运的车辆技术等级不得低于二 级。等级达不到要求的车辆必须通过大修恢复车况或调整其经营线 路。

第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车辆维护、保养管理、督促车辆按规定的 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进行维护保养。公司强制营运车辆每行驶 10000 公里或间隔时间三个月进行一次二级维护, 并要求营运车辆两次二级 维护之间进行 1-2 次一级维护。

车辆的维护保养必须在公司指定或批 准同意的修理厂进行。

第五条 坚持车辆例保检查制度,确保车辆车况良好,安全设施 设备齐全有效,达到国家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标准。驾驶员应坚 持做好出车前、 行车中、 收车后的例行检查, 车站应加强发班车辆 “五 不出站”检查,实施车辆例保检查,及时排除隐患。

第六条 车辆必须参加公司统一保险,按期足额投保车辆损失 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旅客意外险。未按规定投保的 车辆不得参加营运。

第七条 入营运。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车辆停放和动态管理; 制定切实可行的管 理办法和措施, 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动态监控, 监督旅游车辆定点停放。

同时应加强班线管理, 制定落实班线车停班管理规定, 严防车辆失控。

第九条 车辆必须在行驶证核定的载人数或核载质量范围内进 车辆必须由经营者按规定足额交纳安全保证金方能投 行装载, 不得超载, 不得违规运输危险品, 不得客货混装, 严禁货物、 行李装载超高、超宽、超长。

第十条 营运车辆必须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范围经营, 其 中班线车辆应定站点、定驾驶员、定线路、定班次。严禁客运车辆超 范围、跨线路经营,严禁车辆打野运行。

第十一条 新开行的线路必须由有关部门实地考察, 对线路的通 行安全性进行评价,在保证运行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申报开行。

第十二条 新购置车辆应由有关部门核准, 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 能良好。

第十三条 驾驶员应办理相应级别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手 续,方可到车站开班参营。

第十四条 驶。

第十五条 客运车辆应自觉接受车站的例检,手续审查和“五不 出站”检查,合格后方可执行运输任务。

第十六条 严格管理工作,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台帐,严格注视 车辆的技术状况。

新车走合期满未及时进行走合保养的,不得上路行 第十七条 合理使用车辆,按调度命令出车,不超载运行,不 乱停乱放。

第十八条 开展爱车例保活动,除提高驾驶人员搞好例保的自 觉性外,要做好出车前、途中和回场后的车辆例保工作,所在单位要 加强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充分利用现有检测设备,结合安全大检查,每年对车 辆进行全面检查,鉴定技术状况。

第二十条 坚持日常的车辆进出场检验,特别是营运客车,检验 后要层层签字,未经检验合格并无签证者,一律不得参加营运。

第二十一条 按维修、修理作业的规范要求维修车辆,加强过程 检验,确保维修质量。

第二十二条 不论车辆是否承包, 一旦发现故障而驾驶员又不能 排除时,都要及时抢修。严禁为了降低维修费用而使车辆带病运行, 防止短期行为。

第二十三条 车辆必须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故障警告标志牌,带 齐防滑链、麻袋、圆锹、三角木等,并常年保持上述机具设备的完好 性。 2、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 企业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文明行车。

第二条 件:

1、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强,驾 驶记录优良,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无一次记 6 分及以上或合计记满 12 分的违章记录,近三年内未受到过吊扣六个月以上驾驶证或注销 进入我司从事驾驶工作的人员应首先具备下列资质条 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2、身体健康,县级以上医院近期证明其符合驾驶汽车的体检规 定的报告表; 3、年龄符合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4、运行距离 400 公里到 800 公里的普通班线客运驾驶员必须具 有 A 级驾驶证、 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和相应类别的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 (其中 20 座以上客车驾驶员应具有大客类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 , 安 全驾驶客车四年以上,安全行车十五万公里以上; 5、运行距离 400 公里以下普通班线客运驾驶员应具有 B 级以上 驾驶证,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和相应的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其中 20 座以上客车驾驶员应具有 A 级驾驶证、大客类旅客运输从业资格 证) ,安全驾驶客车三年以上安全行车十万公里以上; 6、出租车、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类别的服务证或从业资格证,安 全驾驶两年以上,安全行车五万公里以上。

第三条 符合上条规定的驾驶员必须参加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企业规章制度、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为主要内容的专业培训,并经理 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方能被单位或经营者聘用。实际操作考试必 须由驾驶技术熟练的管理人员或专职驾驶员担任主考。

第四条 公司成立由公司安全科、 客运分公司组成的驾驶员资质 审查领导小组,各二级单位成立驾驶员资质预审小组,专门负责驾驶 员资质的审查。

各三级单位驾驶员资质预审小组按上述条款规定对驾 驶员资质进行审查,组织驾驶员面试,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安全科,由 公司安全统一对聘用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合格后方能聘用驾驶 员。未经公司培训考试合格,任何人不得私自聘用驾驶员,对于在资 质审查过程中弄虚作假、 玩忽职守的, 公司将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 新聘驾驶员必须与单位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 将其从业 资格证户籍转入我司,并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保证金。 第六条 新聘驾驶员试用期为三个月, 其中第一个月为跟车实习 期,跟随同线路有一年以上行车经验的驾驶员驾驶,各单位应对聘用 驾驶员的驾驶技能,职业道德进行跟踪管理,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驾驶员管理档案, 及时收集和记录驾驶员 在我司服务期间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统计其安全行驶里程,并及时将 驾驶员违规违章及肇事情况记入劣迹档案。驾驶员因劣迹被解聘后, 公司所属单位和合作经营者不得再聘用。

第八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单位安全学习教育和培训制度, 自觉 参加与单位组织的安全学习和技能培训。

驾驶员参加安全学习每月不 得少于两次(合计三小时) ,参加安全专项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 三天。凡学习和培训达不到规;定次数或时间要求的,由单位按规定 从严处理,并及时进行补课和组织考核。

第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驾驶员考评、考核制度,定期对驾驶员的 表现进行综合考评,根据其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安全行车记录、事 故及违规违章记录评定安全技术等级,突出重点,分类管理,抓好坏 两头典型,促中间发展。表现突出的应及时给予表彰奖励,表现较差 的给予严肃处理,及时落实整改和帮教措施。对于考评不合格、严重 违章违规或多次违章经教育不改的,一律予以解聘。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必须按照“两部一局”的通告要求配齐驾驶 员,凡单程运距在 400 公里以上(高速公路 600 公里以上)的和夜班 车辆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 并监督驾驶员一次连续驾车不得超过 4 小时,24 小时内累计驾车不得超过 8 小时。

第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出车 前、行车中和收车后的车辆例保检查;自觉做好高温、雷雨、浸水路 桥、冰雪道路及霜雾天气的安全行车工作,配齐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工 具。

第十二条 驾驶员应严格执行“五不出站”的规定。

“五不出站” 是指:

1、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客运线路标志 牌、超长客运派车通知单不全或不符合规定不出站。

2、车站对报班车的制动、转向、灯光,雨刮器、传动系统、轮 胎气压和磨损程度现场安检不合格的不出站。

3、驾驶员身体不适,酒后或超长、夜班车驾驶员数量不足的不 出站。

4、车辆超载、超高的不出站。

5、气侯恶劣不宜行车时不出站。

第十三条 驾驶员应按规定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或 GPS 卫星定 位系统,及时汇报途中的安全情况。协助单位加强车辆时动态监控。

第十四条 驾驶员应服从公安, 交通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及车站 的管理,主动配合有关人员的安全检查,严禁以任何借口和形式逃避 检查。 3、客运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 工作方针,抓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定期维护 的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营运车辆维修应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 护环境,降低运行物耗,提高运输质量。

二、营运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三级 维护等级,具体规定如下:

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在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 其中作业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一级维护:里程是 2000-2500 公里,或间隔时间一个月,在公司 所属修理厂进行。其内容是除执行日常维护外,以清洁、润滑、坚固 为主,并检查相关的制动、转向、操纵等安全机件。实行一车一卡, 每月维修后,由修理厂签章,并作为二级维护的前提条件由各客运分 公司监督执行。

二级维护:里程是 8000-10000 公里,或间隔时间三个月。该级 别维护实行强制定点在本公司内部的修理厂进行。

其中心内容是除执 行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节背、拉杆球头、制 动蹄片、悬架拆检轮胎和换位等,并强制更换损坏或失效部件。

三、 二级维护作业项目和检测内容严格执行国家 GB/T18344-2001 标准,即《汽车维修、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贯彻汽车维修安全技 术操作规范。重点抓好维护三检制度,落实安全维护工作,完善维护 作业内容,不得减项和漏项作业,保证车辆维护质量,杜绝机械责任 事故。

同时对二级维护作业的车辆做好全面的记录, 并建档立案保存。

四、作好二级维护计划,并报送公司安全科、及客运分公司和车 站。本司所有营运客车,必须按规定、按计划、按时到定点厂进行二 级维护。对不按时到定点厂进行二级维护的车辆、车站和客运公司应 作停班处理,并责成回定点厂重新进行二级维护。

五、二级维护合格出厂的车辆,必须在规定的五天时间内到检测 站进行车辆综合技术性能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修理厂必须无条件 地进行返工复修,达到合格。对提前二级维护和无故拖延检测时间或 超期检测导致检测不合格的,修理厂有权拒绝进行返工复修。

六、修理厂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配备合格持证的专职质量 检验员,负责车辆维护工作的质量检验工作,同时加强生产技术工人 的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提高生产人员的技能和安全操作水平。

对维护工作中出现的质量纠纷, 由客运公司和修理厂与车辆经营 者共同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时,报行业主管部门仲裁。其余未尽事 宜按《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和汽车维护行业有关规定办理。 七、各客运分公司和车站要根据维修计划,负责组织落实和督促 车辆按时进行维护。同时将每辆车的维护日期、有效期和到期时间记 录清楚存档,并有专人管理,做到无一超期、无一漏修,保持车辆完 好的技术状况,提高车辆的完好率和安全性能。 4、租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出租车必须服从公司统一管理,严格按照职能部门的各项安 全要求办事,做到出租车“五统一” 。

二、严禁超载,出租车必须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人数载客。

三、严禁超速,出租车辆在行驶中,必须按照交通法规中对各种 路段限速规定行驶。

四、严禁疲劳驾车及酒后驾车。

五、 出租车辆必须按期进行二级维护, 坚持做到对车辆正常例检, 随时做到车辆安全完好,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

六、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出租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没有达到安 全要求的车辆,将停止其营运资格。 5、旅游包车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细化安全管理,切实做到以人为本, 时时处处落实好“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工作方针,杜绝 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对外出旅游包车作如下规定:

一、凡需外出包车,由业户向所属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根据具体 情况,合理调派运力,审批后方可办理外出包车手续。

二、外出包车的车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驾驶员严格审查合格 后,单位填写客运包车牌申请审批表上报审批,同时必须向车站报送 班次报停通知单,否则造成的罚款及其后果由经营业自行承担。

三、根据德阳市交通局交通安全管理手册,出县境外旅游包车的 车辆, 必须安装 GPS 即卫星定位监控设备, 严禁超速超载和疲劳驾驶。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私自包车外出,一经发现,单位将给予停 班并处罚款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运管部门,直至取消营运资格。 6、车辆保险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是车辆保险管理理部门, 车辆保险工 作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延伸, 安全管理的分管负责人是车辆保险工作的 责任人, 安全管理机构的具体责任人和工作人员是车辆保险工作的负 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二条 车辆保险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①建立本单位所有以各种形式与本公司合作经营车辆的安全、 保 险单车台帐。

②承办单车的投保、续保、索赔、奖励业务,协助保险公司做好 事故现场的勘查工作,为车主做好索赔资料。

③发现脱保、漏保、险种不齐、数量不全,保额不足的单车并对 其进行督促,要求其按照本规定进行投保。

④对本单位的车辆保险工作向领导提出有利于企业、 车主的可操 作性意见办法。

⑤对拒不按规定实施保险的车辆要通知营运部门停止其经营, 必 要时可终止合作经营协议。

第三条 车辆保险的主体和受益人必须是公司或公司所属各单 位。所以凡司属车辆(含以各种形式与我司合作的车辆,下同)都必 须按机动车行行驶证所有人名称在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四条 投保险别:凡司属车辆都必须实行全额、全险种保险。 即应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车上乘座人员险、破 碎险、不计免赔险等) 。

第五条 投保限额:由公司根据车辆状况、行驶线路、驾驶员素 质等条件具体规定。

第六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要把车辆保险工作, 作为一项重要的经 济工作。加大管理力度,主要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车辆保险工作, 凡发现未投保、续保和未按规定完结保险手续的车辆,要坚持扣证、 扣牌,停止其营运。

第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要加强对车辆保险台帐、 证卡的管理和 检查,发现未按公司规定实施保险的,要追查其原因。如属员工责任 的, 一定要严肃处理。

造成企业损失的, 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如因领导失职造成漏保、 脱保或不到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的要追究领 导责任。

第八条 行驶超长、跨省营运的其它特殊线路的车辆,必须按相 关的管理规定,附加长期或超次的单项保险。 7、GPS 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条 GPS 的安装、使用,目的是为了加强营运车辆的动态监 控,及时纠正驾驶员超速行驶、超时疲劳驾驶等严重违章行为,制止 车辆窜线经营和私自运行,防止车辆失控,失踪,防范道路交通事故 的发生,杜绝重特大事故,确保车辆安全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 公司各单位、 各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政府及行 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安装 GPS 监控系统和车载终端设备, 并按本规 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加强车辆动态的实时监控, 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凡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应按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司规定 的时限内安装 GPS 车载终端设备,并自安装之日起投入使用。超过规 定时限未安装 GPS 车载终端设备或已安装但达不到使用规定要求的 客运车辆一律不得从事旅客运输。

第四条 自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 GPS 安装使用规定发 布之日起,属于安装范围之内的新购车辆、外单位转入车辆必须在上 户之前安装 GPS 车载终端,自安装之日起投入使用,否侧不得办理上 户手续。

第五条 其余车辆按照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逐步安 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装范围和时间。

第六条 为保证 GPS 监控设备的质量,方便操作、维修及管理, GPS 车载终端设备型号的选择由公司统一指定,各单位不得直行安装 使用其它厂牌型号的 GPS 车载终端设备。

第七条 为方便车辆实时监控,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司 搭建 GPS 监控平台。

第八条 GPS 监控系统参数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 章制度规定,并由 GPS 监控设备销售厂家在出厂或安装时设置,各单 位 GPS 监控管理人员可根据运行线路实际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调整, 监控设备的使用者和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更改,不得指令安装。维修或 营理人员提高参数标准。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 十八条的规定,从事高速公路(含途经高速公路客运车辆)最高限速 标准为 100 公里/小时。因此,此类车辆 GPS 超速报警参数设置最高 不超过 100 公里/小时。

第十条 其它营运线路由各单位派人实地考察, 在不违反国家和 行业主管部有关规定的情况下, 根据道路基本情况和安全状况制定本 线路最高限速标准,并将其作为车辆 GPS 超速报警参数设置。

第十一条 由于同一线路上各路段道路基本情况一样, 各单位在 对线路进行考察时, 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同一线路不同特性的路段进行 划分,制定出每一个路段的最高限速标准(行驶路段有限速标志或标 记规定的,应以限速标志或标记所示速度为准,但不得超过 100 公里 /小时) ,在当前不能实现实时设置车辆超速报警参数的情况下,将其 作为车辆超速报警的比对参数。车辆在某一路段行驶时,即使车速未 达到整条线路设置的超速报警参数,GPS 未报警,但车速已超过此路 段最高限速标准的仍为超速行驶。

第十二条 各线路和各路段的最高限速标准应根据季节气候、 自 然灾害和路面改造等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并及时调整车辆 GPS 超速报 警参数。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 GPS 监控系统及设备的安装、 调试和使用管理。除专业维修人员和 GPS 专职管理人员外,其他任何 人员不得拆卸、改装 GPS 车载终端或调校改变其使用程序及设定参 数。

第十四条 GPS 监控系统及设备一经安装调试合格,必须严格按 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实行谁保管谁负责、谁驾车谁负责。

车载终端使用应定期缴纳服务费用,所配通讯设备应及时充值,确保 通讯随时畅通。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落实人员定期检查 GPS 车载终端的保管和 使用情况, 安全保卫科充分利用客户端系统软件对安装使用 GPS 车辆 的动态进行实时监控, 对检查和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违章违规现象和其 它问题应及时解决处理。

第十六条 GPS 监控系统和设备在使用中出现异常情况(故障、 损毁等) ,保管、使用或监控人员应及时报告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和生 产销售商,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督促生产销售商及时进行检修或更 换。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 GPS 监控系统单车档案及台帐, 认真填写的管理的各种记录,妥善保管相关的资料,并做好 GPS 车载 终端检修登记、行车数据统计分析处理等基础工作。

第十八条 单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职责:

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 执行 GPS 监控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单位的管理。

2、 按计划要求安装使用合格的 GPS 车载终端, 并妥善保管好 GPS 车载终端设备,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拆卸、改 装和故意损坏车载终端及相关设备, 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干扰 GPS 监控 系统的正常运行。

3、按时缴纳 GPS 服务费用,及时对使用的车载通讯设备进行充 值,确保通讯畅通。

4、GPS 车载终端发生损坏、遗失或出现异常情况,应于 24 小时 内报告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和生产销售商,以便及时进行检修或更换。

5、主动接受并配合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检查和教育处理,认真落 实各级领导和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措施及要求, 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 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安全员应当督促车辆按期安装 GPS 车载终端, 对未如 期安装的车辆应落实整改措施,采取停班、扣牌、扣车等措施督促相 关车辆强制安装。

第二十条 安全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 GPS 车载终端的使用 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驾驶员和车主的违规违章行为,收集整理 GPS 车载终端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在驾驶员与 GPS 监控管理员之间起 好桥梁作用。

第二十一条 安全员要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 GPS 管理相关政 策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安全科具体负责 GPS 监控管理的日常工作, 落 实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及时为专门机构及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 的经费和电脑,扫描仪、打印机等设备。督促人员做好 GPS 监控系统 及设备的安装、维修、日常监控和基础管理等工作,及时采取措施督 促车辆按期安装 GPS 车载终端,如期完成安装。

第二十三条 安全科应当根据道路基本情况和季节气候制定出 各线路、各路段的限速标准,监督 GPS 监控管理人员按要求设置和调 整系统参数。

第二十四条 安全科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 GPS 车载终端 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使用人员按要求正确操作,督促经营者和 驾驶员及时缴纳服务费用和对通讯设备充值。

第二十五条 安全科负责监督 GPS 管理员做好日常监控和及时 建立和完善 GPS 监控管理的档案和台帐, 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相关资 料,及时研究解决 GPS 管理员反映的问题,认真对 GPS 管理员报送的 统计、分析和处理资料进行审核,及时处理违章违规人员。

第二十六条 安全科要及时对本单位 GPS 监控系统在使用过程 中存在的问题及单位安全状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落实整改措施,积 极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客运单位对本单位 GPS 的安装、 使用和管理负全 面的管理责任, 将其作为本单位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来抓, 定期研究、 布置、检查、总结该项工作,及时考核,奖惩兑现。

第二十八条 安全科必须加强 GPS 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违章行 为,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充分利用 GPS 实时监控强化安全管理,达到 预防事故的目的。

第二十九条 因单位安全管理混乱, 致使 GPS 管理责任和措施未 具体落实造成车辆未按期安装 GPS 车载终端系统或己安装但末充分 利用的,或对违规违章行为查处不力,致使安全事故得不到有效控制 的, 或未及时给有关部门和人员利用 GPS 监控系统强化安全管理提供 必需的条件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告诫制度》和《生产安全奖惩办 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告诫和处理,情节严重 的,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同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的,按照公司《安全奖惩办法》的规定 进行处理。

1、违反有关规定超速行驶的。

2、违反两部一局《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精 神,不按规定定配足驾驶员,或不按规定进行轮换、休息,造成驾驶 员疲劳驾车的。

3、超出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核定的范围经营,或不按约定的线路、 时间、 站点或行程计划运行, 或擅自承揽、 经营旅游及包车运输业务, 或者在禁止开行的线路、禁止行驶的路段和时间段冒险行车的。

4、拆卸、改装和故意损坏车载终端及相关设备,或者断电、安 装开关、加载物件等非法手段干扰 GPS 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的,一律 按破坏安全设施的行为认处。

5、 拒不接受单位有关人员对 GPS 车载终端设备使用情况的检查, 或拒不整改事故隐患或整改不力, 或拒不接受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 其违规违章违纪行为的处理的。

6、未按期缴纳服务费用或未及时对通讯设备进行充值的,单位 有权采取代扣代缴、停办或暂扣经营手续、停班、扣车等方式强制催 收,并按每日 5%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7、单位管理人员或安全协管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对车辆 进行监控,并及时解决处理监控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或因工作失 误造成损失、损害单位形象,或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违章指挥,埋下事故隐患的。

8、对违反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司 GPS 管理的规定或要求,本规定 未做出处理规定的,参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司的其它规定从严 处理。 8、行车事故管理规定 1、车辆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造成人、畜伤亡和财物损失的碰撞、 翻车、坠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均称行车事故。

2、行车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保险公司、 公司安全保卫科及所属公司报案。在处理相关人员未到达前,应主动 做好事故后果的抢救工作及保护好现场。

3、车属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协助处理。对 重、特大事故还要按规定逐级上报,并会同公司安全科和有关单位做 好善后工作。在遇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安全科应立即启动《交通 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

4、肇事驾驶员在处理事故现场后四十八小时内应写出书面检查 报送单位及公司安全科备案。书面检查要求将肇事日期、时间、所驾 车辆号牌、行驶路线、做事地点、原因、经过、后果(含人、畜伤亡 和车、物损失情况)及本人对事故的认识、教训、今后防范措施详细 写清楚。

5、重、特大事故现场处理结束后,公司安全科和有关二级单位 应当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并应及时写出书面调查处理报告,报告提交 时写出书面调查处理报告,报告提交时间不得超过 7 天。

6、行车事故等级、责任、损失以公安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书》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处罚裁决书》及《道路交通事故 赔偿调解协议书》为准;不涉及公安交警部门管辖的行车事故,经有 关部门认定为准;重、特大事故责任认定后 5 天内将事故责任认定书 或有关部门认定材料的复印件送公司安全科。

7、 为教育肇事者本人及广大驾驶员, 肇事单位对事故要坚持 “四 不放过”的原则:没有弄清事故原因不放过;没有认真写出书面检查 及订出今后防范措施不放过; 没有在安全会上深刻检查使广大驾驶员 从中受到教育和吸取教训不放过。

8、行车事故处理结束后,应根据其事故性质、责任和认识、表 现按公司《安全奖惩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肇事单位及责任人应作 出批评、警告、罚款、追究赔偿及其他行政处罚。公司各级管理人员 驾车肇事,其事故处理一律应报公司安全保卫科核准。并整理归档。

重、特大行车事故还应提交综合性结案报告。处理意见和结案报告向 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提交时间不得超过 15 天。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 200 元以上者均作记案事故处理。 (三)安全操作规程 1、营运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一、驾驶员安全操作职责 1、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本地区本单位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 驾驶,依法经营。

2、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 强烈的安全行车意识和驾驶员责任感, 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和各项 安全活动,为不断提高安全、业务知识,养成良好的驾驶作风和守法 习惯。

3、认真钻研业务,精心保管和爱护车辆,熟悉车辆的安全技术 性能,掌握车辆的常规维护、修理技能,确保车辆的转向、制动、灯 光等综合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和各项安全设施齐备有效。

4、严格执行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度和例保制 度,自觉配合车站的安全检查工作,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 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确保行车安全。 5、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 碍安全驾驶车辆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车 辆。

6、按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出车携带 好各种证件,认真执行运行作业计划,按调度规定线路、时间正点运 行,严格遵守运输纪律,服从交警、运管和车站管理,安全、优质、 低耗地完成运输任务。

7、行车前检查行包、货物是否装捆牢固,载容量、载货量及货 物长、宽、高是否符合规定;注意装载物品安全,严禁超载及客货混 装,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

8、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起步必须先关好车门,站内起步须服从站 务人员旗管指挥, 无站点起步前须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认安全方 可起步,车未停稳严禁上下客。

9、以人为本,旅客至上,文明服务,热情待客,遇有危急病人 和伤员,应该救死扶伤,全力相助。为保护企业和旅客、货主的合法 权益,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见义勇为, 弘扬正气。

10、发生较大交通事故时,必须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和财 产, 按规定放置警告标志, 并迅速向当地交警部门、 车属单位 (车主) 报告,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二、车辆日常维护操作 日常维护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操作执行,其中心内容是清洁、 补给和安全检视。车辆日常维护分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三个阶段 操作,并特别注意轮胎的使用。

1、出车前,对汽车各部润滑油(脂) 、燃料、冷却液、制动波及 液压油等轮胎气压等进行检查补给,保证行车前车辆油液充足、清洁 和性能良好,保持轮胎气压符合要求、对车辆制动、转向、传动、悬 架、灯光信号等部位和装置以及发动机运转状态进行检查、校紧,确 保连接装置坚固可靠。

2、行车中,在中途休息时,重点检查轮胎气压、表面磨损和车 辆花纹间有无镶嵌物并剔除;天气炎热时应检查车轮轮毂温度,若温 度过高,应将车停在阴凉通风处自然降温;察看仪表灯光工作是否正 常;带挂车的要检查挂车连接装置;检查货物的捆扎牢固情况。

3、收车后,对车辆进行清洁,保持车容和发动机外表整洁;对 车辆进行检修,记录车辆行驶的情况。如有故障,应详细记录车辆故 障状况,为车辆维修补充资料。

4、轮胎使用必须保证无任何可能导致对人或路面造成损害的缺 陷。严禁使用轮胎与它的使用不相配、使用的轮胎气压不足、轮胎出 现由于破裂或局部破裂引起的结块与撕裂或凸出、 轮胎的帘布层或帘 布线的任何部分裸舜、轮胎布层中有开裂或有大于 25mm 或大于轮胎 剖面宽度 10%的开口以及轮胎胎面深度低于 1mm 等情形。

三、车辆行驶安全操作 1、车辆在道路同方向时的操作: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 2 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 为慢车道。在快车道的的车辆应当按照快速车道的速度行驶,未达到 快速车道规定行驶速度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 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车辆超过前车时,可 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在道路同方向有 2 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 道的车辆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正常行驶的。

2、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速度的操作:

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 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车辆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① 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时 30 公里,公路为每 小时 40 公里; ② 同方向只有 1 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 50 公里, 公路为每小时 70 公里。

3、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30 公里时的操作:

车辆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30 公 里。

① 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 ② 掉头、转弯、下坡时; ③ 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 50 米以内时; ④ 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4、车辆超车时的操作:

同车道行驶的车辆, 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 全距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超车:

① 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②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③ 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 消防车、 救护车、 工程抢险车的; ④ 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桥、弯道、陡坡、隧道、 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车辆超车时,应当 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 线或者同方向只有 1 条机动车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 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 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 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驳回原车道。

5、车辆遇相对方向来车时的操作: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 车辆遇相对方向 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 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② 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 障碍路段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③ 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 上坡的一方来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④ 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⑤ 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 150 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 路、窄桥与非机动车应使用近光灯。

6、 车辆掉头,左转弯时的操作: ① 车辆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 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转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 路段,不得掉头。

② 车辆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方 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7、车辆倒车时的操作: 车辆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 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8、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的操作 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行驶:

①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② 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③ 向左转湾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 行驶开启光灯; ④ 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⑤ 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 口以外; ⑥ 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正在等侯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侯; ⑦ 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 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边转弯车辆先行。 9、车辆通过没有饺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的操作: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 应当遵守下列定:

①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② 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暸望,让右方 道路的来方先行。

③ 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④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10、车辆遇有前方交通堵塞时的操作 ① 车辆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 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② 车辆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侯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 依次排队, 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 不得在人行横道、 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③ 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 侯或者缓慢行驶,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 路段。

四、车辆装载及牵引时的操作 1、车辆载物的规定 车辆载物不得超过行驶核定的载货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 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以从地面起不得超 过 4 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 4. 2 米; (2) 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 2.5 米; (3)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 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 0.5 米,从地面起 高度不得超过 4 米。 2、车辆载人的规定:

车辆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 但按照规定免票的 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 核定载客人数的 10%; (2) 载货汽车车厢内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 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 1 人至 5 人;载 物高度超过车厢档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3、机动车牵引挂车的规定: 机动车牵引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 1 辆挂车。挂车 的灯车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2) 小型载客汽车挂车或总量 700 千克以下的挂车。

挂车不得载 人; (3) 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货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 货量。大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 得牵引挂车。

4、牵引故障机动车的规定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2) 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3) 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 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 大于 4 米小于 10 米; (4) 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5) 牵引车和被子牵引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6)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 (7)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 清障车拖。

5、车辆行驶及停车的操作 (1) 车辆行驶的规定,驾驶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 在车门、车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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