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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0-27 来源:

原审被告平顶山市交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平顶山市兴华鞋厂、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建设路街道办事处与贾天福侵权赔偿纠纷一案 北京海通联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北京...

平顶山市兴华鞋厂、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建设路街道办 事处与贾天福侵权赔偿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 50 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 :平顶山市兴华鞋厂。住所地:平顶山市劳动路 47 号院。

法定代表人:朱高学,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宝军,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建设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建设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平顶山 市建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文华,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若愚,该办事处纪检书记。

委托代理人:高克雷,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贾天福,男。

上诉人平顶山市兴华鞋厂(以下简称兴华鞋厂)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建设路街 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建设路办事处)与被上诉人贾天福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平顶山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 2006 年 3 月 27 日作出(2005)平民初字第 133 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法院于 2008 年 6 月 27 日作出(2008)平民申 字 11 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于 2009 年 3 月 12 日作出(2008)平民再初字第 58 号民事判决。兴华鞋厂和建设路办事处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09 年 5 月 14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华鞋厂委托代理人陈宝军,建设 路办事处委托代理人贾若愚、高克雷及贾天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处理本案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 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 (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 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3) 平民初字 82 号、 (2005) 平民初 133 号及(2008)平民再初字第 58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关 波 审 判 员 赵玉香 代理审判员 郑 征 二ОО 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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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朱高学、陈保军、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建设路街道办事处、贾若愚、高克雷、兴华鞋厂、所地平顶山市建设路中段、 贾天福与平顶山市 {厂5} 等侵权赔偿纠纷再审案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平民再终字第58号 原审原告贾天福,男,1955年10月10日生. 原审被告平顶山市 {厂5} ,住所地平顶山市劳动路47号院. 法定代表...

王留立、尚巧与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侵权纠纷一案 平顶山市兴华鞋厂、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建设路街道办事处与贾天福侵权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郭永平、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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